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怎么样按法定程序加以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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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怎么样按法定程序加以解决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怎么样按法定程序加以解决

一、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怎么样按法定程序加以解决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商和解,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二、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办劳动争议有哪些解决途径

发生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事项的,也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三、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到哪些组织申请调解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选择以下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若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调解组织主持下无法达成调解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怎么样按法定程序加以解决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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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加班,也称延长劳动时间,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而工作。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生产任务紧急,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经营的。 (2)必须与工会协商,经工会同意。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数、时间长短等情况向工会说明,征得工会同意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工会不同意,不可以强令劳动者加班。 (3)必须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进一步与劳动者协商,因为加班需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劳动者不同意,亦不可强令其加班。因为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剥夺。 (4)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时间长度必须符合劳动法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度,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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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怀疑同行采用不正当竞争,但不知道怎么办,我想帮我的朋友问问反不正当竞争程序究竟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反不正当竞争程序究竟是怎么样的呢,具体如下:
.1.1公司应采取措施,不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4.1.2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4.1.3公司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4.2公司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坏竞争对手; 4.2.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4.2.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和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
2 品; 4.2.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2.4在商品上仿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仿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4.3公司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4.4公司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中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4.5公司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4.6公司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日期、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7公司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4.7.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7.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7.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4.7.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4.8公司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 4.9公司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4.10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4.10.1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4.10.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4.10.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4.11公司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4.12公司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场、同行、消费者的监督。 4.13法律责任 4.13.1公司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费用 。 4.13.2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13.3公司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仿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然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仿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4.13.4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谡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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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一段时间我想着一个职位,我打算公平去竞争,可是有很多人都给钱。请问有关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这一规定明确赋予监督检查部门进入涉案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调查的权力。原《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但未明确赋予监督检查部门进入经营场所进行调查的权力。在执法实践中,由于被调查对象不配合监督检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强制手段,经常出现执法人员无法进入经营场所调查取证的情形。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监督检查部门进入被调查对象经营场所进行调查的权力,提高了获取有效证据的可能性,解决了执法取证的一大难题。二、询问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  监督检查部门询问被调查对象通常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的方式进行,要求当事人对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有利于迅速了解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际情况,为监督检查部门确定调查方向、作出后续处理决定提供事实依据。当然,询问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被询问人的人身自由。
单位加班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加班,也称延长劳动时间,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而工作。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生产任务紧急,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经营的。 (2)必须与工会协商,经工会同意。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数、时间长短等情况向工会说明,征得工会同意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工会不同意,不可以强令劳动者加班。 (3)必须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进一步与劳动者协商,因为加班需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劳动者不同意,亦不可强令其加班。因为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剥夺。 (4)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时间长度必须符合劳动法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度,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履行哪些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加班,也称延长劳动时间,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而工作。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生产任务紧急,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经营的。 (2)必须与工会协商,经工会同意。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数、时间长短等情况向工会说明,征得工会同意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工会不同意,不可以强令劳动者加班。 (3)必须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进一步与劳动者协商,因为加班需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劳动者不同意,亦不可强令其加班。因为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剥夺。 (4)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时间长度必须符合劳动法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度,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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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做生意,遇到了不正当竞争,他准备打官司维权,请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程序具体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进入调查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这一规定明确赋予监督检查部门进入涉案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调查的权力。原《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但未明确赋予监督检查部门进入经营场所进行调查的权力。在执法实践中,由于被调查对象不配合监督检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强制手段,经常出现执法人员无法进入经营场所调查取证的情形。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监督检查部门进入被调查对象经营场所进行调查的权力,提高了获取有效证据的可能性,解决了执法取证的一大难题。
  
二、询问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
  监督检查部门询问被调查对象通常以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的方式进行,要求当事人对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有利于迅速了解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际情况,为监督检查部门确定调查方向、作出后续处理决定提供事实依据。当然,询问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被询问人的人身自由。
  
三、查阅、复制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材料。
  这一规定赋予监督检查部门查阅、复制被调查对象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等材料的权力。查阅、复制相关材料,有利于了解被调查对象的相应经济活动、业务往来、资金流转等情况,以便取得关键证据,确认被调查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保障案件的正确处理。
  
四、查封、扣押财物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权力。
  这一规定与《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的规定相衔接。监督检查部门不但可以将涉案财物原地封存,也可以实施扣押,将其异地封存至合理地点。这样规定,可以更有效地防止被调查对象隐匿、损毁有关证据、物品或转移财产。
  
五、查询账户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在以往涉嫌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执法调查中,银行往往只配合公安、法院等部门提出的查询、冻结银行账户要求。这一规定明确赋予工商等监督检查部门查询经营者银行账户的权力,以便了解经营者的经济活动状况,发现违法行为。笔者认为,根据立法本意,设置查询账户权的目的是便于监督检查部门了解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主体的经济活动状况,从而发现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因此,该法条中“经营者”不应狭隘地理解为仅指经营者,还应包括“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银行账户”不应狭隘地仅理解为银行账户,还应该包括支付宝账户、微信钱包、证券账户等能体现经营者钱款往来的其他金融账户。
  
六、商业秘密调查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执法实践中,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商业秘密的情形非常少见,被调查对象以被调查资料属于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执法者提供商业秘密的情形普遍存在。这一规定使上述问题迎刃而解,一方面明确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谨慎保守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另一方面通过规定执法者保密义务的方式,明示被调查对象不得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拒绝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检查,凡是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材料,无论是否属于商业秘密都应如实提供。当然,一旦发现执法者泄露商业秘密,被调查对象可依据本条追究泄密单位、个人的法律责任。
  
七、对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处罚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一规定在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强化了配合调查、支持调查的义务,是强化执法权限的重要表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拒绝、阻碍调查就是违法行为,不以进行不正当竞争为前提。也就是说,违反第二十八条的主体不仅包括涉嫌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还包括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一旦拒绝、阻碍调查,同样要受法律规制。依照第二十八条处罚过的对象,再次拒绝、阻碍调查,是否可以依照该条款进行第二次处罚?笔者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对于同一主体仅能适用一次。
  综上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设定了更为全面的调查措施,增强了调查措施的执行力,同时更加注重从法律规定和制度设计上加强对公权力的规范和约束。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采取“查封、扣押权”“查询账户权”措施时,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十六条规定了案件受理、反馈、公示制度等。
以上就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程序具体规定是什么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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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再审程序中能否变更增加起诉请求或追加当事人
[律师回复]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学习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即最新版民诉法205条,6个月)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解读:此条规定,申请再审的主体不仅仅局限于原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各方当事人,还可以是案外人。此外,最新版《民诉法》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
第三项、
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新修订的《民诉法》于08月31日通过,01月01日实施。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应当是“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第三十三条人民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最新版民诉法140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再审期间,当事人能否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要分情况对待。
1、再审裁定直接提审且没有发回重审的,则当事人无权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
2、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也就是指令再审的,则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述诉求。
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和处理一般民事纠纷一样,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主要程序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一)一审程序分如下4个阶段进行:
1、和受理。人民收到状或者口头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前的准备。正式审理之前人民还要做—些准备工作,比如向被告发送状副本,组成合议庭,开展调查或委托调查,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等。
3、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时,按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言书证等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的顺序进行。进入法庭辩论后,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再由各方相互辩论。辩论之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4、依法做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二)二审程序。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依法提起二审程序。但须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原审人民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应通过原审人民提交,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二审人民做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当人民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而需要再审时所进行的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但须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如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三、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四、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期满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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