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骗取补贴怎样判?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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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骗取补贴构成诈骗罪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会受到的处罚,与诈骗案件的涉案金额相关。如果对诈骗罪骗取补贴怎样判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诈骗罪骗取补贴怎样判?

一、诈骗罪骗取补贴怎样判?

1、骗取补贴构成诈骗罪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企业申请获得国家补助的条件:

(1)政策条件、企业只有符合政府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政府补助、符合政策规定不一定都能够取得政府补助;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具备申请政府补助资格的,不能取得政府补助、

(2)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政府补助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

二、发现他人骗取国家补助怎么办?

1、发现他人骗取国家补助,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如果认为有骗取国家项目资金违法违纪的行为,可以收集证据向当地纪委、检察院反映举报,也可以向纪委官方网站反映举报。

行为人有骗取国家补贴行为的,举报人是可以向上级乡,县,市等公安部门、财政部门、纪检部门进行举报的。行为人虚构事实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构成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骗取国家补贴后,当事人退还骗取的补贴,并且有自首表现的,如果骗取的补贴数额较少,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但会给予治安处罚。如果构成了犯罪的,就按诈骗罪进行定罪,依据诈骗数额量刑,但会减轻处罚

三、利用职务套取国家资金犯什么罪?

1、利用职务套取国家资金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贪污罪等的罪名

套取国家资金没有专项罪名,关键是看套取后续行为,据为己有的是贪污罪,以单位名义私分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2、套取国家资金构成贪污罪的认定标准为:

(1)是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具有刑事违法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套取专项资金使用人罪名适用的三种情形:

(1)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套取国家专项资金使用人的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者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对使用人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3)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在申报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的,应当对使用人分别以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套取国家资金没有专项罪名,关键是看套取后续行为,据为己有的是贪污罪,以单位名义私分的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任何人都最好不要实施骗取补贴等的行为,实施的此类行为一旦构成犯罪,涉嫌当事人通常情形下都会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对诈骗罪骗取补贴怎样判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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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挣得其同意,指派马强律师为被告人诈骗案件一审的辩护人。经会见被告人,详细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参加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栾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不仅如实供述了诈骗行为的全部罪行。现根据本案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栾某:
1、2013年5月29日伙同另一被告实施的骗取行为,骗取金某3500元;
2、2013年10月27日伙同另一被告实施的骗取行为,骗取王某和尹某等人十万元;
3、2013年10月29日伙同另一被告实施的骗取行为,骗取王某、张某夫妇十五万元;
4、2013年10月29日被告栾某实施的骗取行为,骗取王某五万元;
5、2013年10月31日伙同另一被告实施的骗取行为,骗取王某、张某夫妇5.5万元;
6、2013年10月31日伙同另一被告实施的骗取行为,骗取王某夫、张某妇1万元;
以上指控被告栾某总计368500元的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
一、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栾某所实施的骗取行为所得的数额不准确,证据不足,不应是368500元。

(一)关于被害人金某在2013年5月29日受骗的3500元。
1、卷一被害人金某的第一次笔录(卷一第84页),说“我和赵某谈的时候,‘小雨’(栾某)一直没在场,‘小雨’(栾某)只给我发了个账号,打了一个电话”,不能证明栾某有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骗取行为,钱也没给栾某,第二次笔录和第三次笔录虽然虽然提到栾某有参与的行为,但是为什么在第一次做笔录时候没有提到,第二次、三次的笔录明显与第一次的笔录存在矛盾,存在矛盾的言词证据,不足以采信。
2、证人庄某是被害人金某的的女朋友,证人与受害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对被告不利的证言不足以采信,但是(卷一第76页)庄萍萍说“当时栾某说你不拿钱,这事就办不了,就走了”,后续的事情栾某是不知情的,简短的一句话,不能认定该行为是构成诈骗的行为。

(二)关于被害人王某和某等人在2013年10月27日受骗的10万元。
1、被害人王某的两次笔录(卷一第55页),只有第二次王某的笔录提到栾某,且笔录的内容不能证明栾某有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骗取行为;
2、被害人尹某的笔录(卷一第57-60页),只提到当时有栾某,笔录的内容也不能证明栾某有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骗取行为,钱也没给栾某;

3、证人王某是尹某的妻子,王某的母亲,证人与受害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其笔录也只是提到当时有栾某(卷一第64页),笔录的内容也不能证明栾某有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骗取行为;
4、被害人张某和王某的第一次笔录(卷一第95页和110页),只能证明当时栾某在场,即便2万元打到其妹妹的卡中,不能证明栾某有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骗取行为。

(三)关于被害人王某、张某夫妇在2013年10月29日受骗的15万元。

1、被害人张某和王某的第一次笔录(卷一第96页和111页),栾某没收到该笔款项,二人的笔录只能说明栾某和其在一起吃饭,不能证明栾某有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骗取行为。

(四)关于被害人王某、张某夫妇在2013年10月31日受骗的5.5万元。

1、被害人张某和王某的第一次笔录(卷一第97页和111页),栾某没收到该笔款项,二人的笔录只能说明栾某和其在一起吃饭,栾某得知此事,但不能证明栾某有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骗取行为。

(五)关于被害人王某、张某夫妇在2013年10月31日受骗的1万元。

1、被害人张某和王某的第一次笔录(卷一第98页、112页和113页),说栾某给王某打电话,应当有通话记录及其他证据来佐证。

二、被告人栾某的5次笔录除被害人王某在2013年10月29日的5万元外,其他的数额一直是予以否认的或者说是不知情,同案另一被告与被告栾某存在利害关系,其供述不足以采信,与其他受害人和证人的言词证据也存在矛盾。
三、被告人栾某虽没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够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由于其他证据不充分,辩护人主张不能认定的事实不影响坦白情节的认定,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栾某属于初犯、偶犯,并当庭认罪。此外,被告人没有正式工作,经济困难,为生活所迫,依据量刑指导意见,请法庭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庭前表示积极主动退赃、缴纳罚金,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六、如果法庭不能采纳辩护人关于数额认定不准确的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栾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请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栾某某构成诈骗罪的数额不准确,证据不足,之间存在矛盾,根据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并不具有排他性,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望合议庭能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同时请法庭能够认定被告人的从轻情节。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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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诈骗罪。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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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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