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取证手段不可取的情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离婚取证手段不可取的情况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离婚取证手段不可取的情况是什么

一、离婚取证手段不可取的情况是什么

离婚取证不可取的手段有:

1、聘请私人侦探或者调查公司

2、在他人住处或是宾馆实施捉奸

3、引诱犯错后,偷拍偷录

证据的采集要合法,否则将不被法院采纳,失去证明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是什么

夫妻一方有以下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1.实施家庭暴力的;

2.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4.重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三、夫妻在什么情况下不可以离婚

以下情况下不能离婚: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是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则不在此限。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此处所指的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如果军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过错,那么另一方还是可以要求离婚的。

4.夫妻感情未破裂。法院在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时,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5.双方没有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离婚达成合意的,不能通过协议方式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离婚取证手段不可取的情况是什么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5.5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67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离婚取证手段不可取的情况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76****734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38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15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057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3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520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31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872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18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36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02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255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68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85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1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离婚取证手段不可取的情况是怎样的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离婚取证手段不可取的情况是怎样的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我的一个朋友涉嫌作案,但是家里人还是想申请保全,请问一般情况下,执行阶段能否申请保全呢?
[律师回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若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那么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一般要审查下列条件:

一,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执行阶段能否申请保全得看是否满足上面两个条件。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哪些离婚取证手段不可取
捉奸在床除了激化双方的矛盾之外,在诉讼中的意义并不大。法官很难凭一两次的捉奸在床而责令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为这并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责任构成要件。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我现在想要申请劳动仲裁,不知道要怎么去申请。想要问一下一般来说劳动仲裁有几个阶段呢?
[律师回复] 根据法律规定和仲裁实践经验,仲裁调解大致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1)开始阶段。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 应在查明案情、 分清责任的基础 上进行。 无论是仲裁委员会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或当事人主动提出调解, 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才能进行调解, 否则, 仲裁委员会不能强 行调解。在开始阶段,仲裁委员会应做好下述准备工作:
①、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摸准争议焦点,分析和研究当事人的心 理状况。根据调查、分析和研究所得情况,可拟定调解预案。
②、根据案件需要和方便当事人的原则,选择调解地、确定调解时 间。调解地点,可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也可以当事人单位。
③、将调解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及有关组织和个人。有关组织和 个人带有选择性,一般包括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劳资部门、工会组织, 以及当事人的亲友,以便让他们协助进行调解。
(2)进行阶段。 在上述工作准备就绪后,即可进行调解。 调解既可由 仲裁员一人主持,也可由仲裁庭主持。一般遵守以下程序:
1/6页
①、向当事人宣讲国家的劳动法规和政策。
②、向当事人说明调解的好处和意义,进行疏导工作。
③、提供适用法规,明确各方应负的责任或承担的义务。
④、提出本案的调解意见,以供当事人参考或选择。
⑤、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调解意见进行协商。在协商中,允许当事人 提出不同意见,允许当事人就有关问题开展辩论。
⑥、宣布调解结果: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的具体内容。
(3)结束阶段。 调解结束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调解未达成协议, 或虽然达成协议,但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均意味着调解结束,仲 裁委员会应及时以裁决的方式结案。二是当事人经过民主协商,自愿达 成调解协议。 对经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制作 仲裁调解书。 调解书要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并由主持调解的仲裁 委员会和仲裁员署名或盖章。从而完全结束调解程序
我怀疑自己被别人非法集资了,但是我对非法集资的手段不是很懂,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非法集资的手段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种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种类型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这个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三种类型,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四种类型是以“养老”的旗号,这个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第五种方式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第六种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以上就是非法集资的手段是什么的回答,望采纳。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7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帮信罪的手段问题有哪些常见情况
“帮信罪”是指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的情况下,仍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服务的违法行为。典型情形包括:提供支付账号给诈骗团伙收赃款、出租个人或公司银行账户给犯罪分子、搭建非法网站如赌博平台,以及制造和售卖诈骗软件。这些行为均构成对犯罪活动的帮助和支持,依法将受到严厉打击。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骗取宅基地使用权证制裁手段
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10w+浏览
你好,我们公司准备和另一家公司签订原材料的合同,当时也签订有合同,请问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会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一方采用欺诈手段和另一方签订的合同,是不是可以申请无效?这要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无效合同是相对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确认为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由第一条可知,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只有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中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所以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的合同,肯定对对方构成意思误导,但是否无效取决于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国家利益一定无效,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 如纯商业欺诈则属于可撤销合同,必须由受害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才无效,当然,撤销后和无效合同一样,自始无效。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67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一个朋友告诉我,他好像遇到了合同诈骗。不知道该怎么办,想要问一下合同诈骗罪的一些手段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说到底,合同诈骗只不过是刑法中诈骗犯罪的一种类型,它同样具有普通诈骗罪的一般特征。采用欺骗方法、他人上当受骗后“自愿”交付财物是所有诈骗犯罪客观方面的共同特征,合同诈骗罪也不例外。合同诈骗的特殊性表现在发生的场合(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和欺骗的具体手段上。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合同诈骗的一般技术过程为:首先利用对方当事人对合同的信任,使对方履行合同,而后实际获得对方的财物但自己不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注:赵秉志主编:《疑难刑事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4页。)在具体分析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时,同样可从诈骗犯罪客观方面的三个特征去分析:
(一)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
所谓欺骗行为,最常见的是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二种,“虚构”和“隐瞒”是行为的方法,“事实”和“真相”是行为的内容。合同诈骗虽然发生在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但也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来实现其犯罪目的的。刑法第224条规定了五种具体的合同诈骗方法:
1、虚构合同主体。即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这是合同诈骗犯罪分子最惯用、最常见的诈骗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主体真实、合法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曾明确,盗用、冒用他人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都是无效的经济合同,一切责任应由盗用人自负,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虚构合同主体的方式主要有以下情况:
一是盗用合法主体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如行为人盗用合法主体的空白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他人签订合同;也有的人没有得到他人(包括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公民个人)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利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如原企业的承包人、租赁人在承包、租赁期届满以后,继续以承包、租赁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者被单位解聘
1/9页
的以及被解除委托的行为人擅自利用原来保留的公章签订合同的行为,都属于盗用主体的诈骗行为;
二是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主体与他人签订合同。是指通过私刻公章、伪造证件等手段,制造“合法主体”的身份和“履行能力”的假象。在司法实践中,有人以犯罪为目的而采取欺骗方法取得法人资格,尔后以法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因其宗旨就是犯罪,故其法人资格是无效的。实际上也是一种虚构主体的犯罪。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我国法人制度的不完善,在一无资金、二无设备、三无营业场所的情况下,靠“关系”取得营业执照后,打着“法人”的名义专门从事诈骗犯罪活动。犯罪得逞后,这个“法人”就作鸟兽散。对此,不能仅从形式上看问题,而需从内容上把握其虚构主体的实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这类所谓的公司,实际上并不具有合法主体的身份;
三是利用已被撤销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在市场竞争中,一些企业因种种原因而亏损、破产、倒闭。原有的一些介绍信、合同书、业务专用章等未及时收回妥善处理,一些人就利用这些单位原有的工作证、合同书介绍信等证件,继续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货物货款;
四是一些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承包者、租赁经营者,明知其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没有履约能力或清偿能力,以承包企业或租赁企业的名义订立合同,骗取财物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或个人挥霍,将合同义务转嫁给企业,或者取得财物后溜之大吉。有些人甚至在承包期满或租赁期满以后,利用原业务单位对他的信任继续签订合同以骗取财物。
2、虚设担保。即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减少合同的风险、保障合同的履行,根据法律法规或对方当事人的要求,出具合同担保。当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即可按照担保约定采取补偿措施。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作担保,是指行为人提供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支付定金或作为抵押物。伪造的票据,是指依照真实的票据样式、图案、颜色、格式,通过印刷、复印、拓印、绘制等方法非法制造的假票据;变造的票据,是指行为人在真实票据的基础上,通过剪辑、挖补、覆盖、涂改等方法,对票据的主要内容,非法加以改变的票据;作废的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包括过期的、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
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是指行为人以虚假的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和车辆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即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作抵押物。
3、设置陷阱。即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取得和履行合同的行为。此种诈骗方法最具欺骗性,行为人本身并无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诚意,却与他人签订合同,先付给小额货款或
2/9页
少量货物,作出准备履约的姿态,骗出全部货物或货款后,就采取推、拖、躲、赖等手段制造“经济合同纠纷”或“债务纠纷”的假象,不履行合同的其余义务。例如,不法分子利用一些企业产品积压、滞销,厂家急于寻求销路的心理,以少量定金为诱饵上门订货,或以推销代购为名,把货物拉走,使企业上当受骗,占有他人财物后又无意归还。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67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哪种情况办取保候审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在以下情况下申请取保候审:1.涉嫌轻罪,如可能被判管制、拘役或单一刑罚;2.虽犯重罪,但取保不致危害社会;3.患有重疾、无法自理,或孕期、哺乳期女性,取保不影响社会;4.羁押期满,案件未结,需取保以保障诉讼进程。这些条件旨在确保在不损害社会利益的前提下,给予特定嫌疑人或被告人一定的自由空间,同时保证司法程序的正当进行。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离婚取证手段不可取的情况是什么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