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必备条件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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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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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协议离婚的必备条件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协议离婚的必备条件有什么

一、协议离婚的必备条件有什么

协议离婚的必备条件有: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主观上确实是自愿、协议离婚时还必须对子女问题作出适当处理、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离婚需要的手续证件有什么

离婚需要的手续证件有: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且除前述证件外,协议离婚还需满足达成离婚协议、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办理等条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三、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协议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双方都是自愿的,协议离婚的离婚证需要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办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协议离婚的必备条件有什么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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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必备条件是什么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3、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4、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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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的必备要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权转让协议书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在将来是否会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当事人将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失效的条件,视为根本未附条件。
3、条件应由当事人议定,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条件视为未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
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二、股权转让合同何时成立于生效
一般而言,股权转让合同在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并签名或盖章时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至于办理工商登记中的股权转让登记只是宣示性,并不对合同的生效产生影响。股权转让合同与许多民事合同不同,它更多地具有法定的生效条件。如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的批准,获得批准就成为此种股权转让的法定生效要件。有的股权转让合同规定,本合同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或约定本合同自公司其他股东承诺放弃受让股权时起生效等,此属典型的约定生效条件。因此,一个已经签订或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并不一定是已经生效的合同,人民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也应特别注意对生效要件的审查。另有一点值得说明的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与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有区别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指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的问题,即受让方何时取得股东身份的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不生效,股权转让也不生效。即便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也尚需当事人的适当履行,股权转让才能实现。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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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分割协议必备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婚前财产分割协议必备内容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觉得结婚之后都是一家人,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会伤害之间的感情,不签定婚前财产协议,可事实上签订婚前财产分割协议是非常有必要。详细内容如下: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婚前财产的范围(含债务)的名称、数量、种类、价法、状况等,将男女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详细得列一张清单;
3、上述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男女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权利归属于哪一方,如何使用等等;
4、婚前财产婚后的收益归属;
5、婚前财产婚后处分行为产生的收益归属;
6、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
7、其他应约定的事项,如对婚前债务如何清偿的约定等;
8、婚前财产协议生效的条件、时间等;
9、男女双方签字;
10、婚前财产签订时间。
首先,婚前财产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合法拥有的财产,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婚前财产协议的客体。
其次,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出于双方自愿,任何一方均不能对另一方采取隐瞒、欺诈、胁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
再次,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为了使双方订立的婚前财产协议有效且不遗漏关键条款,建议最好请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来起草或者审核该婚前财产协议,以避免协议起草时因考虑不周而给一方造成重大损失,从而有违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初衷。
双方所生子女的开支由双方承担,具体承担的数额和比例可由双方在子女出生后另行书面约定。该书面约定作为协议的附件,同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协议虽名为“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但不影响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婚后财产处理等协议约定相关事宜的效力。
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协议签订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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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必备条件有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协议离婚必备条件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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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准备跟我的房东解除合同,我已经找好了下家,这个房租涨的我不敢恭维,咨询下合同解除协议必备条款
[律师回复] 《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125条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一)首先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对于欠缺的合同其他内容,首先应考虑当事人共同的真意,由当事人协议补充,这是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的必然要求。《合同法》第61条明确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实践中,在法官对合同是否具备必备条款以及合同是否成立作出判断后,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其他合同内容,首先应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二)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在当事人对合同其他内容达不成协议时,就要由法官推定当事人的意图进行补充,并且应按照一定的规则来确定合同的其他内容,即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来探究当事人共同的真意,应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就合同论合同,统观合同全文,参考合同订立前后的相关来往信函,考虑到合同的目的和性质,本着诚信原则,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按照交易习惯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涉及对交易习惯的解释问题。本司法解释对交易习惯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此不再赘述,可参考本司法解释第7条。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必备内容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已婚者须提交结婚证书;
3、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代书;
4、有关财产的产权证明。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现有夫妻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
3、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及今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
5、其它约定,如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财产孳息归属。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我国法定婚龄大大高于成年年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问题。
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时依法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
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则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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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需要必备哪些条件?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2.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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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必备内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已婚者须提交结婚证书;
3、协议书草稿,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代书;
4、有关财产的产权证明。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现有夫妻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
3、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及今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
5、其它约定,如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财产孳息归属。
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我国法定婚龄大大高于成年年龄,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所以当事人无论是婚前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者婚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都不会涉及未成年问题。
当事人在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时依法当然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
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的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不适应,则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些行为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者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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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忻州有一套房子一直没有人住,所以我打算给租出去,问一下忻州房屋出租协议必备内容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你好,目前撰写房屋租赁协议必须包括的内容是:
1、标的条款。应明确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位置、类别、结构、面积等,必要时,应附图。
2、租金条款。应明确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
3、租期条款。通常应明确租赁始期和终期。
4、押金条款。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交付押金,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何种情况时出租人有权扣除或没收押金。
5、房屋使用、养护条款。应明确房屋用途和双方当事人的维修保养义务,如未约定则出租人负有维修义务。
6、物业费、供暖费的负担条款。应明确约定租赁期间的物业费、供暖费由哪方支付,如未约定则应由出租人负担。
7、装修条款。应明确出租人是否允许承担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增加其他附属设施,以及租期届满后装修及附属设施如何处置。
8、违约责任条款。应明确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的承担。
9、拆迁条款。应明确租赁房屋如约拆迁时,如何处理。
10、合同终止或解除条款。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何种情况下合同可提前终止解除,例如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个月时,出租人可解除合同等。
1
1、争议解决条款。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写明仲裁机构的准确全称。
1
2、财产设备清单。租赁房屋内提供家具、设备的,双方应在合同中列明家具、设备的名称及状态。
1
3、房屋内水、电、气表底数。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支付房屋租赁期间水、电、气费用的,应在合同中写明水、电、气表底数,以便明确承租人承租期间应承担的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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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协议离婚的必备条件有哪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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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唐山有一套房子一直空着,有附近的员工想租住,我之前没租过房子,想问一下唐山房屋租赁协议规定必备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目前撰写房屋租赁协议必须包括的内容是:
1、标的条款。应明确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位置、类别、结构、面积等,必要时,应附图。
2、租金条款。应明确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
3、租期条款。通常应明确租赁始期和终期。
4、押金条款。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交付押金,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何种情况时出租人有权扣除或没收押金。
5、房屋使用、养护条款。应明确房屋用途和双方当事人的维修保养义务,如未约定则出租人负有维修义务。
6、物业费、供暖费的负担条款。应明确约定租赁期间的物业费、供暖费由哪方支付,如未约定则应由出租人负担。
7、装修条款。应明确出租人是否允许承担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增加其他附属设施,以及租期届满后装修及附属设施如何处置。
8、违约责任条款。应明确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的承担。
9、拆迁条款。应明确租赁房屋如约拆迁时,如何处理。
10、合同终止或解除条款。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何种情况下合同可提前终止解除,例如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个月时,出租人可解除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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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争议解决条款。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写明仲裁机构的准确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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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产设备清单。租赁房屋内提供家具、设备的,双方应在合同中列明家具、设备的名称及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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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屋内水、电、气表底数。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支付房屋租赁期间水、电、气费用的,应在合同中写明水、电、气表底数,以便明确承租人承租期间应承担的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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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姑姑在连云港有一套房子想出租的,所以我姑姑委托我给她写一份租房协议,所以问一下连云港房屋租赁协议规定必备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目前撰写房屋租赁协议必须包括的内容是:
1、标的条款。应明确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位置、类别、结构、面积等,必要时,应附图。
2、租金条款。应明确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
3、租期条款。通常应明确租赁始期和终期。
4、押金条款。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交付押金,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何种情况时出租人有权扣除或没收押金。
5、房屋使用、养护条款。应明确房屋用途和双方当事人的维修保养义务,如未约定则出租人负有维修义务。
6、物业费、供暖费的负担条款。应明确约定租赁期间的物业费、供暖费由哪方支付,如未约定则应由出租人负担。
7、装修条款。应明确出租人是否允许承担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增加其他附属设施,以及租期届满后装修及附属设施如何处置。
8、违约责任条款。应明确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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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姑姑在温州有一套闲置的房子,因为我在温州上学,所以她委托我给她租出去,我也不会写合同,所以想问一下温州房屋租赁协议规定的必备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目前撰写房屋租赁协议必须包括的内容是:
1、标的条款。应明确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位置、类别、结构、面积等,必要时,应附图。
2、租金条款。应明确租金标准、支付方式和期限。
3、租期条款。通常应明确租赁始期和终期。
4、押金条款。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交付押金,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何种情况时出租人有权扣除或没收押金。
5、房屋使用、养护条款。应明确房屋用途和双方当事人的维修保养义务,如未约定则出租人负有维修义务。
6、物业费、供暖费的负担条款。应明确约定租赁期间的物业费、供暖费由哪方支付,如未约定则应由出租人负担。
7、装修条款。应明确出租人是否允许承担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增加其他附属设施,以及租期届满后装修及附属设施如何处置。
8、违约责任条款。应明确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的承担。
9、拆迁条款。应明确租赁房屋如约拆迁时,如何处理。
10、合同终止或解除条款。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何种情况下合同可提前终止解除,例如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个月时,出租人可解除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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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的工资一直都在拖欠,索要也一直在推辞,打算去申请仲裁,来问一下仲裁协议必备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份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法定的内容。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是仲裁协议的首要内容。当事人在表达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需要注意四个问题:
  
(1)仲裁协议中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要明确。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法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仲裁机构也无法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最主要是要求通过该意思表示,可以得出当事人排除司法管辖而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的结论。对这个要求,英国早在1856斯科特诉艾费里案中就确立了这项判例规则,也就是这个案件的判词所说的:仲裁协议中必须包含有当事人不寻求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意图。那么根据这个要求,人们平常所看得到的一些约定,比如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等,这样一些约定就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不明确的约定。
  
(2)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能证明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3)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不存在当事人被胁迫、欺诈等而订立仲裁协议的情况,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如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代替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
  
2.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提交仲裁的具体争议事项。它解决的是“仲裁什么”的问题。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只有把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才能受理。同时,仲裁事项也是仲裁庭审理和裁决纠纷的范围。即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事项的范围内进行仲裁,超出这一范围进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决,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予执行或者撤销。因此仲裁协议应约定仲裁事项。
  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事项,应当符合下面两个条件:
  
(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必须仲裁立法允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的无效。这已成为各国仲裁立法、国际公约和仲裁实践所认可的基本准则。我国《仲裁法》第2条和第3条分别规定了可以仲裁的范围和不可仲裁的范围。其中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从这两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所以的争议都属于可仲裁的事项,下列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
  
A、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争议不属于仲裁的范围。例如,甲某与乙某就离婚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仲裁协议,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那么这个仲裁协议肯定是无效的,因为该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又比方讲,一个老先生生后留下一栋房子,他的三个子女为继承之事争执不下,最后三个人约定让某仲裁机构来明断是非,这一约定也超出了法定仲裁范围,因而是无效的。
  
B、不平等的主体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不属于可仲裁事项范围。而应由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的争议等,它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是否合法的问题,这需要有权机的国家机关来判断,而不应由作为民间机构的仲裁机关来裁决。
  
C、依法应由行政机构处理的纠纷不属于仲裁的范围。对民事纠纷应注意区分是财产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侵权纠纷中属于权属方面的纠纷,一般不能仲裁。比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由行政机关专属管辖,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再如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被侵权,按照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只能向专利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机关请求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当事人就上述不属于仲裁范围的事项约定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事项具有明确性
  即将什么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该明确,如在供货合同中,是将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还是因产品数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或是因整个供货合同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仲裁机构只解决仲裁事项范围内的争议。如当事人约定“就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争议提交仲裁”,这一约定就排斥了对因货物数量问题引起的争议进行仲裁的可能性。在具体约定时,对于已经发生的争议事项,其具体范围比较明确和具体因而较容易约定;对于未来可能性争议事项要提交仲裁,应尽量避免在仲裁协议中作限制性规定,包括争议性质上的限制、金额上的限制以及其他具体事项的限制,采用宽泛的约定,如可以笼统地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这样有利于仲裁机构全面迅速地审理审理纠纷,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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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打算几家一起联合拿一块地做项目,联合体投标合作协议需要有什么必备条款呢?如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律师回复] 与公司自愿组成联合体,参加工程投标。
  现就有关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1. 为联合体主办人, 为联合体成员;
  
2. 联合体内部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联合体由主办人负责与招标方联系。
  
(2)投标工作由联合体主办人负责,由双方组成的投标小组具体实施;联合体主办人代表联合体办理投标事宜,联合体主办人在投标文件中的所有承诺均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切实执行一切合同文件,
  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双方签署施工协议),承担自身所负的责任和风险。
  
(4)如中标,联合体内部将遵守以下规定:
  .联合体主办人和成员共同与业主签订合同书,并就中标项目向业主负责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联合体主办人代表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业主的指令、指示和通知并且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全部事宜;
  
(5) 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3.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上述
(4)所述的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之后自行失效;如
  中标后,联合体内部另有协议的,联合体主办人应将该协议书送交业主。
  4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投标报名一份,随投标文件装订一份,联合体成员各一份。
  甲公司名称: 乙公司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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