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是否有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无效。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表明将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发布的《机动车管理办法》,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非道路交通事故由谁来处理
非道路交通事故也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非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划分范围外的道路上行驶时因驾驶员过失或意外从而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身亡的事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三、封闭施工道路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封闭施工道路发生交通事故的,可以报警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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