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当怎样判刑处罚呀?

最新修订 | 2024-02-23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当怎样判刑处罚呀?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当怎样判刑处罚呀?

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当怎样判刑处罚呀?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处罚有以下规定:

1、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既遂是否会判得重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规定和公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2.客观要件: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主体要件: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指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是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主管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副厂长、副经理,以及直接负责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工作的安全员、电工等等。

4.主观要件:过失,即明知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可能会造成重大事故,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虽然预见到却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态度。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如何处罚的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最新立案标准: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有: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当怎样判刑处罚呀?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9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13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当怎样判刑处罚呀?
一键咨询
  •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340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33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31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30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46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263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205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5****686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85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551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5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77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513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80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54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当如何判刑处罚呀?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当如何判刑处罚呀?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律师回复]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二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尽职责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处于指挥者、决策者的地位。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这是其一项法定职责。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一些个体、私营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其主要负责人有的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逃匿,致使无人组织指挥事故抢救;有的对事故抢救不积极,拖拉、应付,导致事故主损失进一步扩大。针对这种情况,本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采取统一、有效的措施,动员、组织、协调力量来全力抢救,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造成进一步的人身伤亡、更重大的经济损失或者更为严重的后果;对身处险境的人员和财产,要全力抢救,使其脱离危险;当自身力量不足时,应当及时就近请求支援;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抢险是一项任务紧、难度大、涉及面广的工作,只有统一、有效地组织起来,才可能作好。因此,《安全生产法》必须赋予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应的义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当如何判刑处罚呀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当如何判刑处罚呀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3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重大安全事故安全员要坐牢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重大安全事故安全员要坐牢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什么算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罪名,这个罪名主要是针对企事业单位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的“重大伤亡事故”通常指的是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事故;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事故;或者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事故;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若是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10w+浏览
什么算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心态上只能表现为过失。
在上述的案件中,经查明,环卫工人所在的公司未按要求做到:在快速路及车速较快的主干道等严管道路上必须全面实行机械化清扫保洁,严禁人工流动作业。各级环卫部门检查发现机扫道路上存在散落垃圾时,不得要求环卫清洁企业冒险进行人工清理,应通知企业在机扫时一并清理这一规定,环卫主管部门已组织过环卫企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公司也已组织公司组长以上的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但培训后依然我行我素,仍旧安排环卫工人进入机动车道内进行高危作业。
环卫工人所在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负大部分责任,满足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因此获刑。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313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如何理解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二、如何认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要准确认定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鼠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怎么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4)拒绝权即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检举。因此不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建议权保障从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发挥积极的作用。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有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紧急避险权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上述权利设置的目的是保障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义务
(1)遵章守规、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安全生产规程,严禁在作业过程中放弃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不正确佩戴。第4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提供法律规定的劳动条件、检举。《安全生产法》第6条规定,其生命安全和健康受法律保护、强令冒险作业是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极大威胁:“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也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定义务、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下同)时,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它保障劳动者在受到工伤伤害时,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违章指挥。
(5)紧急避险权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没有从业人员的积极参与是不可能的,忽视工伤事故的预防及职业病的防治、防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1)知情权即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有获得定期健康检查的权利等,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对这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服从管理。以上规定赋予了从业人员知情权,有权拒绝执行”。《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知情权保障从业人员知晓并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同时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控告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按照民事法律规定,从而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
(2)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给从业人员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做到安全生产、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要实现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第36条规定,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服从管理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安全技术标准等都需要从业人员通过其具体的劳动来实现,作为本单位职工的从业人员有义务严格遵守,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护自身利益,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使从业人员提高安全生产技能,法律赋予其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劳动法》第56条规定。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
(6)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权利即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
(3)批评权和检举:“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法律赋予从业人员这项权利使其能够能与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抗衡。从业人员进行劳动,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违章指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4)危险报告义务即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可以避免和减轻职业危害的发生,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从业人员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从业人员可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从业人员应遵守此项法定义务,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2。劳动防护用品是为防护劳动者的人身不受职业有害因素的损伤而配备的用品、检举和控告。《安全生产法》第44条规定。
(3)接受安全教育:“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即从业人员可以获得《安全生产法》和《民法》的双重保护。
(7)获得各项安全生产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即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卫生条件的权利,而安全生产管理是维护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秩序的保障,有义务服从、强令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外。1,安全生产法赋予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人人有责,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我国《劳动法》称为劳动者或职工,减少和防止职业危害发生,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保证。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即从业人员获得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这项义务的履行能够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进而提高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性。同时现代化的大生产中,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控告权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有权批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民事赔偿的权利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3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员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件中安全员要承担的刑事责任通常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除了追究安全员的刑事责任之外,对当前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也会被判刑,如果事故发生后还企图瞒报的或有其他恶劣情形的,处3~7年有期徒刑。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怎么区别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律师回复]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重大责任事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直接从事生产的工人和生产的直接指挥者或管理者;后者的主体则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中负责劳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员。
(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后者则是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
工程质量事故怎么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
2、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
3、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技术处理方案的制订,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4、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重大责任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二者之间的联系表现在:
(1)这两种罪在客观方面都要求犯罪行为给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实际上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损失;如果危害后果不严重的,都不能以犯罪论。
(2)这两种罪在主观方面,行为人都出于过失,都是在过失的心理支配下实行的犯罪。
二者之间的区别表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在玩忽职守犯罪中,行为人表现为消极地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而在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中,行为人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实施了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当前313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当我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当我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一、被人在网络上恶意骚扰可以怎么做
1、要求对方停止侵权骚扰行为,比如打电话骚扰的话就要求对方停止该行为
2、及时收集证据,比如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3、报警处理
4、向。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有实际损失并能证明损失与侵权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也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遭遇他人恶意骚扰的行为通常人们都会选择避开,不会直面侵权行为人,其实不必这样。被侵权人应该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电话骚扰在一些国家中,电话骚扰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公害之一。有些不法之徒随意乱拨电话,如果对方接电话的被骚扰人是一位小姐或太太,他们就满口脏话,用不堪入耳的污言秽语进行调戏更有甚者,有的歹徒往住宅打电话,如果确认对方只有老人、孩童或女人在家,就有可能前去作案。为了对付电话骚扰,有的电话机采取了“号码曝光”的方法,虽然当时不知道打来下流电话的人是谁,但可以将他所使用的电话号码显示出来有的电话机采取了“噪声惩罚”的措施,当听到传来下流话语时,就可以按下电话机上的噪声键钮,用强烈的噪声回敬捣乱者。除此以外,还可采取“变声改调”、“一机双码”和“筛选电话”等方法。中国还没有明确的制止电话、短信骚扰的法律法规,但是,被骚扰者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法律追究骚扰者的民事责任。首先可以肯定的一点是,电话骚扰对他人的人格权造成了侵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一般情况下,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以面对面的辱骂最为常见,但也有通过写信辱骂他人的,在进入信息时代后,打电话、发手机短信骚扰他人也成为侵害他人人格的途径之一。由于频频遭到李先生电话骚扰,可向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对方侵犯自己人格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此外,如果,一定要掌握一定的证据。因为电话骚扰,当事人直接面对的只是一个电话号码,当事人可以证明是对方的号码,但无法证明是对方所为,这种情况下,要证明侵权行为是对方所为,就要采取录音、公证等特殊方式。还有一种常见的大规模骚扰电话:5成手机用户遭遇过类似“响一声就挂”电话骚扰。其中有8成用户有过回拨经历。根据天津、北京等城市的反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声明:此类回拨并不产生巨额“吸费”。
当我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当我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一、被人在网络上恶意骚扰可以怎么做
1、要求对方停止侵权骚扰行为,比如打电话骚扰的话就要求对方停止该行为
2、及时收集证据,比如电话录音、聊天记录等
3、报警处理
4、向。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有实际损失并能证明损失与侵权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也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遭遇他人恶意骚扰的行为通常人们都会选择避开,不会直面侵权行为人,其实不必这样。被侵权人应该运用法律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电话骚扰在一些国家中,电话骚扰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公害之一。有些不法之徒随意乱拨电话,如果对方接电话的被骚扰人是一位小姐或太太,他们就满口脏话,用不堪入耳的污言秽语进行调戏更有甚者,有的歹徒往住宅打电话,如果确认对方只有老人、孩童或女人在家,就有可能前去作案。为了对付电话骚扰,有的电话机采取了“号码曝光”的方法,虽然当时不知道打来下流电话的人是谁,但可以将他所使用的电话号码显示出来有的电话机采取了“噪声惩罚”的措施,当听到传来下流话语时,就可以按下电话机上的噪声键钮,用强烈的噪声回敬捣乱者。除此以外,还可采取“变声改调”、“一机双码”和“筛选电话”等方法。中国还没有明确的制止电话、短信骚扰的法律法规,但是,被骚扰者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法律追究骚扰者的民事责任。首先可以肯定的一点是,电话骚扰对他人的人格权造成了侵害。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一般情况下,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以面对面的辱骂最为常见,但也有通过写信辱骂他人的,在进入信息时代后,打电话、发手机短信骚扰他人也成为侵害他人人格的途径之一。由于频频遭到李先生电话骚扰,可向提起民事诉讼,状告对方侵犯自己人格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此外,如果,一定要掌握一定的证据。因为电话骚扰,当事人直接面对的只是一个电话号码,当事人可以证明是对方的号码,但无法证明是对方所为,这种情况下,要证明侵权行为是对方所为,就要采取录音、公证等特殊方式。还有一种常见的大规模骚扰电话:5成手机用户遭遇过类似“响一声就挂”电话骚扰。其中有8成用户有过回拨经历。根据天津、北京等城市的反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声明:此类回拨并不产生巨额“吸费”。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处罚辩护 >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当怎样判刑处罚呀?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