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要如何认定重大安全事故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所谓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有: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由以上分析可知,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观方面的核心问题,关于降低工程质量的标准,刑法学界并没有形成通说的认识,大多数论者都是以列举的方式来说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降低质量标准行为的表现形式,这一方面是因为工程质量标准过于复杂、过于专业,不可能统一于一个概念之中;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没有明确区别安全生产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的界限,把降低安全生产标准的行为和降低质量标准的行为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