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收购股权如何转让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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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收购股权如何转让

一、非上市公司收购股权如何转让

上市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记名股票可以通过背书或者是法律规定的方式转让,转让后应当变更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二、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是否可以转让

非上市公司股权是可以转让的,但是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一年内不能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也不能转让,不论是否上市。记名股票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转让,不记名股票交付即转让。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三、如何才能将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

公司的股权进行转让的流程如下: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

2、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6、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7、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

8、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9、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协议

10、由产权交易中心审理合同及附件,并办理交割手续(私营有限公司可不需要);

11、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非上市公司收购股权如何转让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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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收购股权如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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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收购股权怎么样转让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非上市公司收购股权怎么样转让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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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主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一般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二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企业股权转让。
(一)一般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
由转让双方按万分之五的税率,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同时,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企业股权转让
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规定:
财税〔2014〕4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013年1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揭牌运营,该系统是经批准,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主要是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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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流程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我所掌握的股份很少。最近,公司做出一个很重要的决定,打算收购一家非上市的公司。请问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有哪些程序呢
【律师解答】
根据所述收购情况,应遵循以下程序:
1.意向书。这是一个有用但不是必需的一个步骤,它能表达双方的诚意,并在以后的谈判中相互信任,以便节约时间和金钱。采取这种方式,卖主能使他准备透露给买主的机密不至于被外人所知。
2.调查。收购方常派一名注册会计师进行调查,这能使收购方得到一个专家作出的对被收购方财务、商业和行政事务的评价。同时,收购方律师应当对目标公司的账册和地方特许权作一次特别调查,并且检查所有的原始合同、保证书和许可证等。收购方律师还希望调查卖方雇员的雇佣条件、工会的意见、工厂惯例和退休金安排等。
3.董事会批准。如果一项收购由一家公司或由一家企业集团的核心公司实施,通常在签订法律上不可变更的协议之前,需要得到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批准。如果收购方或被收购方是企业集团的附属公司,在签订合同前,需要准备一份项目报告,取得母公司董事会的许可。
4.政府部门的批准。一般地,各国都有反垄断法,故大型收购往往需要一定的政府部门的批准。
5.谈判。显然,谈判主要涉及交易的方式、补偿的方式和数额。一般地,谈判应紧扣一个经过仔细计划过的时间表。
6.收购决议。收购决议要根据谈判达成的原则制定且要经过收购公司董事会的同意。
7.交换合同。在交换合同时,收购双方都必须作出承诺,从无条件交换合同之时起,购买方就成为公司的受益所有者。
8.声明。在交换合同时,收购双方通常会向新闻界发表声明,以把收购信息告之雇员和主要的客户与供应商。
9.核准。合同交换后购买方律师一般会提出调查被购买方土地的产权,或者被购买方律师主动提供这方面的证明。同时,所有合同中所要求的特别许可或权威机构许可,都是在这一阶段申请的。
10.特别股东大会。当需要股东核准时,收购方将举行特别股东大会以进行投票表决。
1
1.董事会改组。这一步常是被收购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通过即将离任的董事辞职和任命收购方提名的人员以改组董事会。股权证和过户表格将经过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重新登记和盖章。
1
2.正式手续。改组后,应在限定时期内到政府部门登记。
1
3.重整。收购完毕后,收购方将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解释收购方目前的扣算和管理企业的常用方法,向谁报告工作等。一般收购方会计人员会解释收购方将来所需的财务报告要求。在完成了这些步骤后,一体化的工作才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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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份如何转让
在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份转让时,尤其是向非公司股东转让股权,需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转让股东需向董事会提交申请文件;然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需经半数以上投票权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股东间转让应通知其他股东,达成书面协议并签字盖章。转让方需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告,若在30日内未答复,则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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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程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是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东,但是我所掌握的股份很少。最近,公司做出一个很重要的决定,打算收购一家非上市的公司。请问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有哪些程序呢
【律师解答】
根据所述收购情况,应遵循以下程序:
1.意向书。这是一个有用但不是必需的一个步骤,它能表达双方的诚意,并在以后的谈判中相互信任,以便节约时间和金钱。采取这种方式,卖主能使他准备透露给买主的机密不至于被外人所知。
2.调查。收购方常派一名注册会计师进行调查,这能使收购方得到一个专家作出的对被收购方财务、商业和行政事务的评价。同时,收购方律师应当对目标公司的账册和地方特许权作一次特别调查,并且检查所有的原始合同、保证书和许可证等。收购方律师还希望调查卖方雇员的雇佣条件、工会的意见、工厂惯例和退休金安排等。
3.董事会批准。如果一项收购由一家公司或由一家企业集团的核心公司实施,通常在签订法律上不可变更的协议之前,需要得到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批准。如果收购方或被收购方是企业集团的附属公司,在签订合同前,需要准备一份项目报告,取得母公司董事会的许可。
4.政府部门的批准。一般地,各国都有反垄断法,故大型收购往往需要一定的政府部门的批准。
5.谈判。显然,谈判主要涉及交易的方式、补偿的方式和数额。一般地,谈判应紧扣一个经过仔细计划过的时间表。
6.收购决议。收购决议要根据谈判达成的原则制定且要经过收购公司董事会的同意。
7.交换合同。在交换合同时,收购双方都必须作出承诺,从无条件交换合同之时起,购买方就成为公司的受益所有者。
8.声明。在交换合同时,收购双方通常会向新闻界发表声明,以把收购信息告之雇员和主要的客户与供应商。
9.核准。合同交换后购买方律师一般会提出调查被购买方土地的产权,或者被购买方律师主动提供这方面的证明。同时,所有合同中所要求的特别许可或权威机构许可,都是在这一阶段申请的。
10.特别股东大会。当需要股东核准时,收购方将举行特别股东大会以进行投票表决。
1
1.董事会改组。这一步常是被收购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通过即将离任的董事辞职和任命收购方提名的人员以改组董事会。股权证和过户表格将经过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重新登记和盖章。
1
2.正式手续。改组后,应在限定时期内到政府部门登记。
1
3.重整。收购完毕后,收购方将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解释收购方目前的扣算和管理企业的常用方法,向谁报告工作等。一般收购方会计人员会解释收购方将来所需的财务报告要求。在完成了这些步骤后,一体化的工作才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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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可以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可以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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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份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共持有______________公司股份__%,现甲方愿意将所持有的股份的___%让给乙方

2、乙方愿意购买甲方的出让股份
为此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将其所持公司_____股份,以每股份_____元的价格,共计人民币____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2、自签定合同之日起甲方共所持有公司_____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作为拟转让股份暂时计入乙方名下。乙方以实际向甲方支付转让款比例获取相应比例转让股份

3、乙方以支付甲方转让款后获取的实际股份比例行使该股份对应表决权、分红权、转让权和继承权等权利

4、乙方以公司每年奖金或分红作为转让款获取相应转让股份

5、因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所有税费,由交易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份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份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以支付甲方转让款后获取的实际股份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公司在股份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
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每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鉴证或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按照申请仲裁时适用的贸仲委仲裁规则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九、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
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怎么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一直是一个令人尴尬的话题。原《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而中国依据《证券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但这两个交易所只开展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业务。
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在这样的法律真空下,非上市股权交易长期以来处于地下状态,在监管上也成了没人管的孩子。虽然中国2020年下达了《关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托管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和指导,但大量的自发交易实际上无人规范,滋生了许多经济纠纷,甚至成为骗局的温床。以至后来自食前言,又被迫出面打击非法交易行为,却又愈禁愈烈。
“堵不如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有着合理的市场需求,关键问题是规范交易市场,而不是一味阻截。”李明良告诉《上海国资》。
为解决这个问题,新《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里“规定的其他方式”无疑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提供了合法出口,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制度梗塞。同样,新《公司法》第140条也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删除了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条款。
那么,得见阳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将会走向何方呢?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也就是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其他性质的非上市股权虽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从及各地方政府的规范性通知来看,如果不是依法批准有权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产权交易市场,就可能成为受查处的非法场外交易。实际上,各大产权交易所开展非上市股权交易已具备基本条件,当是未来的首选法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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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能够吗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能够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能够吗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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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一直是一个令人尴尬的话题。原《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而中国依据《证券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但这两个交易所只开展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业务。
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在这样的法律真空下,非上市股权交易长期以来处于地下状态,在监管上也成了没人管的孩子。虽然中国2020年下达了《关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托管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和指导,但大量的自发交易实际上无人规范,滋生了许多经济纠纷,甚至成为骗局的温床。以至后来自食前言,又被迫出面打击非法交易行为,却又愈禁愈烈。
“堵不如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有着合理的市场需求,关键问题是规范交易市场,而不是一味阻截。”李明良告诉《上海国资》。
为解决这个问题,新《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里“规定的其他方式”无疑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提供了合法出口,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制度梗塞。同样,新《公司法》第140条也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删除了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条款。
那么,得见阳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将会走向何方呢?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也就是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其他性质的非上市股权虽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从及各地方政府的规范性通知来看,如果不是依法批准有权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产权交易市场,就可能成为受查处的非法场外交易。实际上,各大产权交易所开展非上市股权交易已具备基本条件,当是未来的首选法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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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要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一直是一个令人尴尬的话题。原《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而中国依据《证券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但这两个交易所只开展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业务。
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在这样的法律真空下,非上市股权交易长期以来处于地下状态,在监管上也成了没人管的孩子。虽然中国2020年下达了《关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托管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和指导,但大量的自发交易实际上无人规范,滋生了许多经济纠纷,甚至成为骗局的温床。以至后来自食前言,又被迫出面打击非法交易行为,却又愈禁愈烈。
“堵不如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有着合理的市场需求,关键问题是规范交易市场,而不是一味阻截。”李明良告诉《上海国资》。
为解决这个问题,新《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里“规定的其他方式”无疑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提供了合法出口,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制度梗塞。同样,新《公司法》第140条也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删除了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条款。
那么,得见阳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将会走向何方呢?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也就是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其他性质的非上市股权虽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从及各地方政府的规范性通知来看,如果不是依法批准有权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产权交易市场,就可能成为受查处的非法场外交易。实际上,各大产权交易所开展非上市股权交易已具备基本条件,当是未来的首选法定场所。
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一直是一个令人尴尬的话题。原《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而中国依据《证券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但这两个交易所只开展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业务。
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在这样的法律真空下,非上市股权交易长期以来处于地下状态,在监管上也成了没人管的孩子。虽然中国2020年下达了《关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托管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和指导,但大量的自发交易实际上无人规范,滋生了许多经济纠纷,甚至成为骗局的温床。以至后来自食前言,又被迫出面打击非法交易行为,却又愈禁愈烈。
“堵不如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有着合理的市场需求,关键问题是规范交易市场,而不是一味阻截。”李明良告诉《上海国资》。
为解决这个问题,新《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里“规定的其他方式”无疑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提供了合法出口,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制度梗塞。同样,新《公司法》第140条也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删除了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条款。
那么,得见阳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将会走向何方呢?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也就是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其他性质的非上市股权虽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从及各地方政府的规范性通知来看,如果不是依法批准有权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产权交易市场,就可能成为受查处的非法场外交易。实际上,各大产权交易所开展非上市股权交易已具备基本条件,当是未来的首选法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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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方式
对于非公开交易的公司股权转让,需召集股东会议,进行资产评估和验资,出让方需作出正式决议,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妥善处理变更登记手续。依《公司法》第137条,股东股份可依法转让,第139条规定记名股票转让方式及载入股东名册的要求。股东大会前20日或股权分配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变更登记,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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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一直是一个令人尴尬的话题。原《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而中国依据《证券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但这两个交易所只开展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业务。
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在这样的法律真空下,非上市股权交易长期以来处于地下状态,在监管上也成了没人管的孩子。虽然中国2020年下达了《关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托管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和指导,但大量的自发交易实际上无人规范,滋生了许多经济纠纷,甚至成为骗局的温床。以至后来自食前言,又被迫出面打击非法交易行为,却又愈禁愈烈。
“堵不如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有着合理的市场需求,关键问题是规范交易市场,而不是一味阻截。”李明良告诉《上海国资》。
为解决这个问题,新《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里“规定的其他方式”无疑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提供了合法出口,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制度梗塞。同样,新《公司法》第140条也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删除了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条款。
那么,得见阳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将会走向何方呢?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也就是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其他性质的非上市股权虽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从及各地方政府的规范性通知来看,如果不是依法批准有权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产权交易市场,就可能成为受查处的非法场外交易。实际上,各大产权交易所开展非上市股权交易已具备基本条件,当是未来的首选法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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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应该如何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一直是一个令人尴尬的话题。原《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而中国依据《证券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但这两个交易所只开展上市公司的股份交易业务。
非上市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在这样的法律真空下,非上市股权交易长期以来处于地下状态,在监管上也成了没人管的孩子。虽然中国2020年下达了《关于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托管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交由地方政府管理和指导,但大量的自发交易实际上无人规范,滋生了许多经济纠纷,甚至成为骗局的温床。以至后来自食前言,又被迫出面打击非法交易行为,却又愈禁愈烈。
“堵不如疏。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有着合理的市场需求,关键问题是规范交易市场,而不是一味阻截。”李明良告诉《上海国资》。
为解决这个问题,新《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这里“规定的其他方式”无疑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提供了合法出口,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制度梗塞。同样,新《公司法》第140条也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删除了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条款。
那么,得见阳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将会走向何方呢?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也就是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其他性质的非上市股权虽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从及各地方政府的规范性通知来看,如果不是依法批准有权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的产权交易市场,就可能成为受查处的非法场外交易。实际上,各大产权交易所开展非上市股权交易已具备基本条件,当是未来的首选法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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