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遗产孙子是否有份代位继承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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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产孙子是否有份代位继承

一、老人遗产孙子是否有份代位继承

老人遗产孙子是否有份代位继承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老人的子女先于老人死亡的,由老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即孙子有代为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转继承是否包括第二顺位继承人

转继承一般包括第二顺位继承人。转继承一般按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继承,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承份额转其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转继承需要具备的要件:

(一)须在被继承人死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这是转继承发生的时间要件;

(二)须继承人未丧失或放弃继承权,这是转继承发生的客观要件;

(三)须由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这是转继承的结果要件。

至于具体的应继份以及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的应得份额,根据具体的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情形进行判定。

代为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都是由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的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原享有继承权之继承人均在遗产分割前死亡,故两者极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性质不同。转继承实际上是同一部分遗产发生两次连续的继承,因此,又称“二次继承”“再继承”;代位继承实则一次继承,只不过是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代替继承人的地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发生根据不同。转继承的发生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事实;而代位继承的发生乃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3、继承人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还可以是被转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4、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特殊样态;而转继承既可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适用于遗嘱继承。

5、法律效力不同。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而转继承人只是代替被转继承人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三、前妻的孩子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一般都有。丈夫前妻所生的孩子如果是丈夫的子女,是法定继承人有继承权,如果不是则没有继承权。其次,丈夫前妻所生的孩子跟随男方生活,继子女与继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可以通过审查再婚时继子女是否已经成年、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实际接受生活上的照顾抚育、家庭身份融合程度等予以综合判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老人遗产孙子是否有份代位继承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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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孙能代位继承外公外婆的遗产吗,适用代位继承有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外孙可以代位继承外公外婆的遗产吗
可以。《中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适用代位继承要满足哪些条件
1、被代位人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中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
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丧失代位继承权。但是,丧失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中如果有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代位继承没有辈数的限制。但是,无论多少代位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配,都只能分得被代位人应当分配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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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里现在出现代位继承的问题,我是外孙女可以代位继承外祖父的遗产吗?我不太清楚。
[律师回复] 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只有一个,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的子女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参加继承活动,称为代位继承。这是一种法定的继承方式,《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由此,代位继承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能作为被代位继承人的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无权成为被代位的继承人;
3、代位继承人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亲属,拟制血亲也可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被继承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4、《继承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或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他们无权要求与被代位人处于同一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平分遗产,即有两个或以上的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其父或母的一份,不能按人头参与平分继承遣产。
以上是外孙女可以代位继承外祖父的遗产的回答。
父母放弃继承,孙子能继承孙女的遗产吗?
[律师回复] 放弃继承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 不经配偶同意能否放弃父母遗产继承权 在继承开始时,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是不需要配偶同意的,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配偶无权干涉,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陈某父母原有一套房屋,陈母去世后遗产未分割,陈某放弃继承母亲遗产,由陈父继承该房屋。陈某于隋某要求离婚,4月判决双方离婚。陈父于6月去世,留有一份公证遗嘱,将该房屋留给陈某。双方离婚后的同日,陈某办理继承公证,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隋某遂认为陈某恶意转移了夫妻共同财产。
该房屋并非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故也不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此,对隋某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焦点涉及到两个问题,陈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是否侵犯隋某的合法权益
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继承权的实现,除了要被继承人死亡这一基础事实外,实际上还应附有条件,即继承人不放弃继承权。
首先,从时间顺序上看,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并不是马上取得继承财产的物权,而是指继承程序的开始,此时,能继承的遗产份额还处于未定状态,即不是继承人的,更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只有继承人未做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后,此部分遗产份额才能转移成为继承人的财产,继而配偶才对继承的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因此,在继承人作出是否放弃继承权时,遗产份额根本就还没有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所以也不可能会损害到配偶的利益。
另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权利可以放弃”。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可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继承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它与一般财产权不同的是:继承权与继承人的人身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而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权利是优先于一般财产权的。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来说,有人身性质的继承权比较特殊,作为特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配偶无权干涉。另外,配偶也没有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权利,因此在法律上配偶也不享有对此财产的请求权。没有财产请求权,自然也就谈不上一方放弃继承权是对另一方权益的侵害。夫妻一方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财产权利,无需征得配偶及他人许可。
在继承开始时,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权,是不需要配偶同意的,即一方对继承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配偶财产权的侵害。放弃遗产继承的行为系法律赋予继承人独有的权利,该行为系陈某依法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且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影响原夫妻关系另一方履行对其子女、配偶的法定义务,此案中并未侵犯隋某的合法权益。故此,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单方面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仅是处分了其作为法定继承人个人享有的继承权。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1、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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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老人遗产孙子是否有份代位继承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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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孙子孙女遗产可以继承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老李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子李,女儿李,均已成家。李结婚后育有一子李某。由于李夫妇常年在外打工,李某自幼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祖孙感情非常好。,李某的奶奶因病去世,李某在和妻子商量后,将独自一人生活的爷爷接到自己家里照顾,李和李则按月支付一定的生活费。12月,老李因病去世。李某负责操办了爷爷的丧事,他的孝心博得了亲友们的一致赞赏。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老人刚去世不久,李就将侄儿李某告上了法庭。原因是老李去世时留下了5万元存款,李要求分割这笔存款。李某称,爷爷去世时表示这5万元是留给自己的,因此拒绝将存款交出。但李某又拿不出遗嘱,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因此遭到李的反对。双方协商不成,李遂向当地人民提起了诉讼。人民受理后通知李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李不愿意参加诉讼却又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人民只好依法仍将其列为共同原告。李诉称:李某没有证据证明老李将存款赠与他,那么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自己和李才是
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作为孙子女,无权继承老李的遗产。李某则辩称:爷爷生前与自己共同生活,自己不但在爷爷生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而且在爷爷去世后又为他操办了丧事。爷爷去世时表示由自己继承这笔存款是合情合理的。
问:作为赡养祖父母的孙子女李某能否继承老李的遗产
本案中,李某称爷爷去世时表示这5万元是留给自己的,但又拿不出遗嘱和其他证据,因此无法认定其主张的事实,所以不能按遗嘱继承处理,只能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作为法定继承处理。《继承法》
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由于李健在,李某不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形,而且也不属于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李某无权继承爷爷的遗产。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条也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上述法律赋予了非继承人适当分得遗产的权利。结合本案,李某自幼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在奶奶去世后又将爷爷接到家中赡养长达六年之久,在爷爷去世后又为其操办了丧事,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属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人,因此,依法应当分得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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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外孙可以代位继承外公外婆的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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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代位继承要满足哪些条件
1、被代位人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中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
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丧失代位继承权。但是,丧失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中如果有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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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有遗嘱给子孙的话,可以隔代继承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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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代位继承要满足哪些条件
1、被代位人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中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
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丧失代位继承权。但是,丧失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中如果有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代位继承没有辈数的限制。但是,无论多少代位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配,都只能分得被代位人应当分配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外孙可以代位继承外公外婆的遗产吗,适用代位继承包括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外孙可以代位继承外公外婆的遗产吗
可以。《中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适用代位继承要满足哪些条件
1、被代位人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有的国家,被代位人的范围较广,如日本民法规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被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国、瑞士、匈牙利、希腊、奥地利等国家更将被代位人的范围扩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与这些国家相比,中国规定的被代位人的范围最窄,这与继承立法缩小继承人范围的趋势是相吻合的。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中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
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且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丧失代位继承权。但是,丧失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中如果有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6、代位继承人无论人数多少,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代位继承没有辈数的限制。但是,无论多少代位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配,都只能分得被代位人应当分配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代位继承人如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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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产孙子是不是有份代位继承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老人遗产孙子是不是有份代位继承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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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如何解释代位继承权,如何确定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
[律师回复] 什么是代位继承权,如何确定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代位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情况下,不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少,亦不受辈数的限制,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A、什么是代位继承?
孙某的父亲于2010年5月因车祸离世。6月,孙某的爷爷(其老伴已去世多年)又因病亡故,生前没有立下遗嘱。老人有两个儿子(即孙某的父亲孙甲和叔父孙乙),一个女儿孙丙。孙某的爷爷去世后留下楼房一套、存款10万元等遗产。孙某得知后找到其叔父、姑姑(即孙乙、孙丙),说明该遗产应有自己的继承份额。孙乙和孙丙以他们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由拒绝与孙某平分遗产。孙某遂诉至,要求行使自己的代位继承权。认为,原告爷爷的父母、配偶都已过世,所以原告爷爷的遗产应由其子女继承,但孙某爷爷的一个儿子先于老人死亡,因此判决孙某与孙乙、孙丙享有同等继承权。
说法: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晚辈直系血亲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是代表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这一规定,适用代位继承需满足以下条件: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和法定事由;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还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有法定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的事由丧失了继承权,则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丧失了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取得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孙某与孙甲系父子关系,孙某父亲生前对老人履行了赡养义务,故此孙某有代位继承权,享有其父有权继承遗产的份额。
B、谁享有代位继承权?
方某与丈夫婚后育有一女芳芳,与婆婆姚某共同生活。由于丈夫的弟弟与婆婆感情不和,平常主要由方某夫妇赡养姚某。2002年5月,方某的丈夫因病去世。三年后,方某再婚,婚后一如既往地精心照料前婆婆,双方情同母女。不幸的是,方某在初的一次意外灾害中死亡。10月,姚某因病辞世。针对其遗留下的一处房产,芳芳诉至,要求与叔父共同继承。经审理,判决确认了原告的代位继承权。
说法:依照《继承法》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方某是其前婆婆姚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法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12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因此,即使方某随后再婚,但只要其对婆婆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其女儿芳芳仍可依照法律规定代位继承奶奶姚某的遗产。关于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最高法意见》第2
5、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也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需要明确的是,如果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的(比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等等),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根据《最高法意见》第28条的规定,丧失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中如果有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C、如何确定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
张老汉有一子一女,儿子早年因意外事故去世,儿媳随后带幼子改嫁他人。不久前,张老汉因突发心肌梗塞抢救无效死亡,身后遗留下了20余万元的财产。老人的女儿处理完父亲的后事,正在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时,早已改嫁他乡的前儿媳却找上门来,要求本人分割前公公的遗产,儿子代位分割其父的继承份额。张老汉的女儿认为,兄长已故去多年,嫂子也早就改嫁他人,只有自己才是父亲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怎样解释代位继承权,如何确定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
[律师回复] 什么是代位继承权,如何确定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代位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情况下,不论代位继承人人数多少,亦不受辈数的限制,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
A、什么是代位继承?
孙某的父亲于2010年5月因车祸离世。6月,孙某的爷爷(其老伴已去世多年)又因病亡故,生前没有立下遗嘱。老人有两个儿子(即孙某的父亲孙甲和叔父孙乙),一个女儿孙丙。孙某的爷爷去世后留下楼房一套、存款10万元等遗产。孙某得知后找到其叔父、姑姑(即孙乙、孙丙),说明该遗产应有自己的继承份额。孙乙和孙丙以他们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由拒绝与孙某平分遗产。孙某遂诉至,要求行使自己的代位继承权。认为,原告爷爷的父母、配偶都已过世,所以原告爷爷的遗产应由其子女继承,但孙某爷爷的一个儿子先于老人死亡,因此判决孙某与孙乙、孙丙享有同等继承权。
说法: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在代位继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晚辈直系血亲为代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是代表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这一规定,适用代位继承需满足以下条件: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和法定事由;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不仅包括婚生子女,还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有法定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的事由丧失了继承权,则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丧失了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取得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孙某与孙甲系父子关系,孙某父亲生前对老人履行了赡养义务,故此孙某有代位继承权,享有其父有权继承遗产的份额。
B、谁享有代位继承权?
方某与丈夫婚后育有一女芳芳,与婆婆姚某共同生活。由于丈夫的弟弟与婆婆感情不和,平常主要由方某夫妇赡养姚某。2002年5月,方某的丈夫因病去世。三年后,方某再婚,婚后一如既往地精心照料前婆婆,双方情同母女。不幸的是,方某在初的一次意外灾害中死亡。10月,姚某因病辞世。针对其遗留下的一处房产,芳芳诉至,要求与叔父共同继承。经审理,判决确认了原告的代位继承权。
说法:依照《继承法》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方某是其前婆婆姚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法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12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因此,即使方某随后再婚,但只要其对婆婆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其女儿芳芳仍可依照法律规定代位继承奶奶姚某的遗产。关于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最高法意见》第2
5、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也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需要明确的是,如果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的(比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等等),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根据《最高法意见》第28条的规定,丧失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中如果有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C、如何确定代位继承的遗产份额
张老汉有一子一女,儿子早年因意外事故去世,儿媳随后带幼子改嫁他人。不久前,张老汉因突发心肌梗塞抢救无效死亡,身后遗留下了20余万元的财产。老人的女儿处理完父亲的后事,正在办理遗产继承手续时,早已改嫁他乡的前儿媳却找上门来,要求本人分割前公公的遗产,儿子代位分割其父的继承份额。张老汉的女儿认为,兄长已故去多年,嫂子也早就改嫁他人,只有自己才是父亲的唯一合法继承人。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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