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诉讼程序法主要包括哪些
非诉讼程序法是解决非讼案件的程序法,具体地说非诉讼程序法主要有《人民调解法》、《仲裁法》、《公证法》等。非诉讼程序的种类主要有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二、非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非讼程序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其中选民资格案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非讼案件,首先它不具有“民事性”,涉及的不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而是选民的选举资格以及正常的选取秩序;其次,选民资格案件因具备双方当事人(起诉人与选举委员会)而不具备非讼案件的基本特征,因此民事诉讼法将其规定在特别程序中,只是立法技术的需要,而缺乏理论上的合理性与科学性,这种公法性质的纠纷应单列出去。其他几类非讼案件为典型的非讼案件,符合非讼案件的特征,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三、非讼程序与特别程序规定是什么
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
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我国立法上有关非讼程序的共同规则:
(1)审判组织的特别性。除了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之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终结非讼程序。
(3)审限较短。适用非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一般较短,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则由本院院长批准。)
(4)实行一审终审。
(5)非讼判决不具有既判力(实质确定力)。即:非讼判决确定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不能按照再审程序对该判决提起再审,但是原申请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重新申请,请求法院依照非讼程序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综上所述非讼案件六种特别程序分别是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民事诉讼法》主要规范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民事案件关系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如果生活中发生民事纠纷,大多数人都会寻求法律的帮助。如果还有相关非诉讼程序法主要包括什么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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