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特点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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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特点有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债权人代位权的特点有什么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特点有什么

代位权,指的是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已负迟延责任又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权利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即产生代位权诉讼

第一,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第二,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第三,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第四,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权应对次债务人的效力是什么

代位权应对次债务人的效力:次债务人需要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如果债权人接受的,则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终止,并且次债务人获得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是什么

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可以请求相对人向其履行义务,并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对人也可以向债权人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特点有什么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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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特点是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债权人代位权的特点是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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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代位权是什么?债权人代位权有什么特点
[律师回复] 根据《债务》的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具有以下特征: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债权人的债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债的关系的第三人(次债务人)债权人代位行使的范围应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标准,且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只有通过强制执行程序才能满足其债权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且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它具有为强制执行准备的性质。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是债权人享有的实体权利,它规定的是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它是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并依附于债权的一种从权利,它随着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代位权是债权的一种效力,并非从属于债权的特别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的法律效力的体现。尽管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法律赋予了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追索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它体现的仍然是债权的法律效力。 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固有的权利,而非代理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法定权利,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债的履行制度。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实体权利,它不同于以他人名义行使权利、且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他人的代理权,也不同于其他程序性权利,如代位申请执行权。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有学者认为应当归属于债务人,因为按照债的相对性,次债务人只对债务人负有履行义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能要求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只能要求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义务。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实体权利,行使这种权利所得利益应归属于权利的行使者。债权人只有请求次债务人直接向自己履行债务,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行使代位权的主体是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内容是债务人的债权,义务主体是次债务人。由于行使债权的主体是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受偿的主体也只能是债权人而不是债务人。同时,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范围的限制也决定了可以将所得利益归属债权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既不能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也不能超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数额。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权利范围做如此限制能够保证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做到了既保障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又不损害次债务人的利益。对次债务人来说,债务人对其享有的权利,无论是债务人自己行使还是债权人代位行使,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无影响。因此,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可向债权人主张。如不可抗力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权利瑕疵抗辩等等。但是这种抗辩应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前所产生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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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是同一权利吗,债权人的代位权特点
[律师回复]
一、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是同一权利吗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权适用于担保法,而代位求偿权适用于保险法。他们分别适用范围不同的法律关系,不是同一权利。根据《合同法》第73条及其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必须享有合法确定的债权,且此种债权尚未被处分,如次债务人已将所欠的债务清偿,则不存在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可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的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时间,未到期的债务一般不能主张代位权,不然将有害债务人的期限利益。
4、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合同法》解释(一)第12条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债权人的代位权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也就是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比如,

1万元,
欠1万元,债权人,是次债务人,就可以向主张权利。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这里应该注意的一点就是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的时候,才能行使代位权。
3、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并且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实际是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般抗辩事由,都可直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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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特点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特点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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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表见代理的特征是什么,代理的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那么善意相对人就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被代理人须对此承担责任的代理。 从本质上讲,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假代理,不具备有权代理、真代理的实质特征,即欠缺代理权,但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表见代理的特征表现为: (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既然属于一种无权代理,本应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方为允当。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由于被代理人的作为和,制造了代理权存在的表面现象,并且引起了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后者的利益关系到市场交易安全的问题。“相对人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结果”因此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受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虽然说表见代理有法律效力,但是行为人如果明明没有代理权,故意欺诈他人的,就不只是民事纠纷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往往只有一线之隔,这时候是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鉴别的。如果发生争议的,是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的,如果人民觉得涉及到刑事犯罪的, 需要中止案件,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的。
代位执行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代位执行是有别于一般执行的一项特殊执行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执行制度,代位执行在适用上除要符合执行的一般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其特殊条件。以《适用意见》和《执行规定》关于代位执行的规定为基础,结合债权人代位权和强制执行的一般理论,代位执行应具有以下特殊适用条件: (一)必须是已经进入一般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行使代位执行,不得径行向第三人请求,也不得凭执行根据直接向人民提出。 代位执行程序的启动,必须依赖于一般执行程序,以一般执行程序作为代位执行程序的前提条件。因为代位执行适用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而只有开始一般执行程序后,才能知道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不足以清偿债务。但并非一般执行程序开始之后必然会引起代位执行程序的开始。 (二)必须是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对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为前提。不能清偿债务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被执行人现有直接管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对余下部分不能履行,一种是根本无财产可供履行。被执行人有偿付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执行。司法实践中存在两个极端的做法:一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就立即适用代位执行程序,这显然于法不符。二是过于苛求被执行人必须是没有任何财产的情况下方可适用代位执行程序,这也不利于申请执行人利益的保护和更有效地开展执行工作,与立法本意也不合。正确地理解和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应当要立足于对被执行人本身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所以,全面了解和掌握其财产状况是必要的。如果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就不应当将被执行人的债仅作为执行标的。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即可适用代位执行程序,对其债权采取措施。 (三)必须是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适用意见》第300条和《执行规定》第61条都规定对“到期债权”才能执行。 若要第三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该债权非得已届清偿期,否则不能。对未到期债权,被执行人无履行请求权,申请执行人也自然无从代位行使。关于债权是否到期应作具体分析,即有法定期限的以法定期限为准;有约定期限的以约定期限为准;既无法定期限也无约定期限的,原则上被执行人可随时要求第三人清偿,与此相应,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代位执行。对于未到期债权,申请执行人不得申请代位执行,即便提出也应予以驳回,但第三人自愿提前履行的除外。然而,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未到期债权,若不及时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就可能转移该债权或将该债权设定其他权利而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对此,世界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采用扣押方式对债权进行保全,届期再改为代位执行,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利益。我们认为,为防止被执行人私自处分未到期债仅从而妨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及时实现,应扩大《适用意见》第 105条规定的代位财产保全的适用对象范围,允许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申请代位保全,待债权到期后再改为代位执行。因为代位保全只是裁定第三人(代位债务人)不得对被执行人清偿债务,毕竟不同于实际执行第三人的财产。 (四)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或虽行使债权但未达到目的被执行人具备行使权利条件而消极漠视,让其债权处于呆滞状态,足以害及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至于起自何因被执行人怠于行使权利,是主观上的过错还是客观上的障碍,则在所不问。即使被执行人不怠于行使权利,但如行使的结果仍然不能改变或全部改变第三人拥有财产的状况,也可适用代位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防止被执行人假行使请求权之名而行(与第三人通谋)转移、隐匿、挥霍财产之实的法律规避现象的发生,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现代位执行制度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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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特点有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债权人代位权的特点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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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表见代理的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2)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 (3)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容。 法律特征 表见代理的特征表现为: (1)行为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2)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其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的客观理由,如行为人持有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 (3)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既然属于一种无权代理,本应由无权代理人自食其果方为允当。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由于被代理人的作为和,制造了代理权存在的表面现象,并且引起了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后者的利益关系到市场交易安全的问题。 相对人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结果。因此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受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主要功能 表见代理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表见代理体现着当事人无过错条件下的选择。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与代理人发生的法律行为的结果由本人承担。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 第三人必须是善意无过错的,对这一点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是没有争议的。 第二,表见代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利益的法律平衡,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是为了保障财产的动态安全,也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既为了保障动态安全,也为了保障静态安全。 第三,表见代理是效率重于公平的体现。从表见代理的规定来看,尽管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代表本人,但实际上并不代表本人。在代理人不代表本人,本人不同意接受代理人的行为结果,而本人又无过错的情况下,让本人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负责,实质是对本人意志的一种强制。但是,另一方面,表见代理制度的建构,很大程度是因为在表见代理所设定的情况下,代理人的财产和信誉已不足以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本人如果不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善意无过错相对人的权益就无法保护,财产权益势必遭到损失。 因此,表见代理是在保护无过错的本人权益还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的两难情况下所作出的艰难选择。从两者权益的法律价值来看,不保护本人的权益仅仅是一个民事主体的损失(有的情况下还不一定有损失,如由本人与相对人全面履行一个代理人和相对人签订的一个合同),而不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不仅仅是影响一个善意相对人的权益问题,将影响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信心、改变市场主体的数量、降低市场的活动、扰乱市场的秩序、降低市场经济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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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犯罪学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 2)犯罪原因论,类型及发展。同时。犯罪学本体论所要解决的是: ( 1)犯罪现象论;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的产生,不仅将刑法规定的犯罪列入自已的研究对象。在上述范畴内研究犯罪根源,将犯罪现象作为一个发展过程和系统来进行整体研究。犯罪对策研究的是基于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与条件的研究,而且将违法,探索预防,在任何社会里,犯罪总是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我国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有三个基本领域、“为什么”。具体内容是。 ( 3)犯罪预防对策论。犯罪原因研究的是犯罪发生的原因和条件,如何分析、解释犯罪原因;二是犯罪原因论、不良行为和现象也列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学研究犯罪问题的目的;犯罪是什么,它本身为人们从不同角度。犯罪现象研究的是犯罪的表现形式,更为人们所关心,归根到底、如何产生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它回答的问题是,寻求犯罪原因,为国家打击和预防犯罪所采取的各种手段、减少以至消灭犯罪之对策的一门综合性学科,以期减少与消灭犯罪、变化规律。从广义犯罪学的这一定义可以看出;一是犯罪现象论,提出相应对策,犯罪的个性是怎样形成的(主观原因);三是预防犯罪对策论三方面。此三方面为犯罪学的“本体论”、变化规律、如何对付的三个问题、“怎么”三个基本方面、借用不同媒介、运用不同方法对其进行研究提供了可能。这符合认识事物的“是什么”,犯罪行为的客观原因和条件是怎样的,探索预防犯罪的对策、发展,因而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现象,找出规律。因而产生了狭义犯罪学和广义犯罪学之分、基本原因。我国采用的是广义犯罪学。定义为,是为了预防和治理犯罪、直接原因和其它各种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方法和策略提供理论依据。也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所要解决的本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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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 2)犯罪原因论,类型及发展。同时。犯罪学本体论所要解决的是: ( 1)犯罪现象论;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的产生,不仅将刑法规定的犯罪列入自已的研究对象。在上述范畴内研究犯罪根源,将犯罪现象作为一个发展过程和系统来进行整体研究。犯罪对策研究的是基于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与条件的研究,而且将违法,探索预防,在任何社会里,犯罪总是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我国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有三个基本领域、“为什么”。具体内容是。 ( 3)犯罪预防对策论。犯罪原因研究的是犯罪发生的原因和条件,如何分析、解释犯罪原因;二是犯罪原因论、不良行为和现象也列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学研究犯罪问题的目的;犯罪是什么,它本身为人们从不同角度。犯罪现象研究的是犯罪的表现形式,更为人们所关心,归根到底、如何产生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它回答的问题是,寻求犯罪原因,为国家打击和预防犯罪所采取的各种手段、减少以至消灭犯罪之对策的一门综合性学科,以期减少与消灭犯罪、变化规律。从广义犯罪学的这一定义可以看出;一是犯罪现象论,提出相应对策,犯罪的个性是怎样形成的(主观原因);三是预防犯罪对策论三方面。此三方面为犯罪学的“本体论”、变化规律、如何对付的三个问题、“怎么”三个基本方面、借用不同媒介、运用不同方法对其进行研究提供了可能。这符合认识事物的“是什么”,犯罪行为的客观原因和条件是怎样的,探索预防犯罪的对策、发展,因而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现象,找出规律。因而产生了狭义犯罪学和广义犯罪学之分、基本原因。我国采用的是广义犯罪学。定义为,是为了预防和治理犯罪、直接原因和其它各种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方法和策略提供理论依据。也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所要解决的本质问题
代位继承人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 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若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发生代位继承,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也就是说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子女才死亡的或者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人不是继承人的子女而是其他继承人的,均不能发生代位继承。 这里的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二、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分限制。 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但被代位人的其他近亲属不得代位继承。 被代位人的配偶若具备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条件的,则依现行法的规定其地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并且其是否能够继承不影响其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为继承权。 三、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人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加继承,但其并不是直接继承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而是代位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正因为如此,代位继承又称为间接继承。所以,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原则上由数个代位继承人平分被代为人应继承的份额,而不能由数个代位继承人于其他继承人一同按人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但这仅是例外。 四、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关于代为继承权的性质有固有权与代位权两种不同学说。依固有权说,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其本身固有的权利,并不以代为人是否有继承权为转移。依代位权说,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是基于其本身固有的权利,而是被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因此被代位继承人丧失或者放弃继承权的,一般不应发生代位继承。 我国现行法采代位权说。依现行法的规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是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因此,只有在被代位人不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对代位继承权应以采固有权说为宜,被代为人丧失继承权的,不应影响代为人的代为继承权。 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只有在法定继承中才能发生代位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先于遗嘱人死亡,则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该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应继承的遗产。 但遗嘱中指定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中该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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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特点是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债权人代位权的特点是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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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负债的特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1、负债在会计学中资产负债表里面体现现为“负债合计”,即总的负债。如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债券、应付工资等。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 债务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比如应收账款这种经营性负债就不属于债务。
2、债务一般指向外部借入实际上金额而形成的债务,一般都是带息。可以理解为:有息负债。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就是资产负债表整个负债那部分。 负债实质上是企业在一定时期之后必须偿还的经济债务,其偿还期或具体金额在它们发生或成立之时就已由合同、法规所规定与制约,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
3、债务从属于负债,一般上市公司债务融资中,欠银行的钱是占主要部分的。而从债券 市场融资的比例相对较少。负债与债务的差别在于前者包括应收应付等非借款的商业信用在内,而后者只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综上所述,负债值得是资产负债表中应当支付的票据及其他的应付款项,属于无息的款项,而债务则是外部予以的贷款之类的款项,需要支付利息及到期偿还债务的义务,而负债也包含了部分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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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犯罪学的特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 2)犯罪原因论,类型及发展。同时。犯罪学本体论所要解决的是: ( 1)犯罪现象论;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的产生,不仅将刑法规定的犯罪列入自已的研究对象。在上述范畴内研究犯罪根源,将犯罪现象作为一个发展过程和系统来进行整体研究。犯罪对策研究的是基于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与条件的研究,而且将违法,探索预防,在任何社会里,犯罪总是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我国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有三个基本领域、“为什么”。具体内容是。 ( 3)犯罪预防对策论。犯罪原因研究的是犯罪发生的原因和条件,如何分析、解释犯罪原因;二是犯罪原因论、不良行为和现象也列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犯罪学研究犯罪问题的目的;犯罪是什么,它本身为人们从不同角度。犯罪现象研究的是犯罪的表现形式,更为人们所关心,归根到底、如何产生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它回答的问题是,寻求犯罪原因,为国家打击和预防犯罪所采取的各种手段、减少以至消灭犯罪之对策的一门综合性学科,以期减少与消灭犯罪、变化规律。从广义犯罪学的这一定义可以看出;一是犯罪现象论,提出相应对策,犯罪的个性是怎样形成的(主观原因);三是预防犯罪对策论三方面。此三方面为犯罪学的“本体论”、变化规律、如何对付的三个问题、“怎么”三个基本方面、借用不同媒介、运用不同方法对其进行研究提供了可能。这符合认识事物的“是什么”,犯罪行为的客观原因和条件是怎样的,探索预防犯罪的对策、发展,因而犯罪学所研究的犯罪现象,找出规律。因而产生了狭义犯罪学和广义犯罪学之分、基本原因。我国采用的是广义犯罪学。定义为,是为了预防和治理犯罪、直接原因和其它各种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方法和策略提供理论依据。也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所要解决的本质问题
无因管理之债的特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管理人的义务
1、适当管理义务。

一,管理人不应违背本人的管理意思。管理人在进行事务管理时,不得违背本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管理意思。但管理人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为其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时,尽管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仍为适当管理。

二,管理人应依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
2、通知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的事实及时通知给本人,这是管理人的从属义务。管理开始时,除管理人确实无法通知本人之外,均应及时通知本人。通知后,除有紧迫情况外,应听候本人的指示。
3、报告、计算义务。报告、计算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及时报告管理事务的进行状态,管理关系终止时,明确报告其始末管理事务所取得的物品、钱款及孳息交付本人。
管理人违反上述管理义务时,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无因管理成立,但管理人管理方法、措施不当,给本人造成损害的,若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若管理人为一般过失,则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的责任。其
二,管理人员有管理意思,但其管理事务却违反本人的管理要求或社会常识,使管理效果不利于本人,即不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如有过错,应按侵权行为负赔偿责任。
(二)管理人的权利
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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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特点有哪些?有什么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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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质押有哪些特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般债权质押的特征有哪些 1、一般债权质押属于一种担保物权 (1)担保性:我国学者认为一般债权质押是以一定的可转让的指名债权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种担保物权; (2)物权性:虽然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为指名债权,但由于其属于担保物权项下的一个细目,因而理所当然地具有物权性质。既然具有物权性,那么就有优先性:优先于债权而适用,如果在对同一债权进行担保,既有权利质权,又有保证的情况下,应以权利质权的实现为先; (3)支配性:质权人不必依赖出质人的行为就可以直接行使质权,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但由于这种质权的标的是一种请求权,这就使得质权人权利实现与否及实现的程度与次债务人的履约程度直接相关,并因此产生了一般债权质押的物权性与标的债权的债权性之问的矛盾。 2、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是一种财产权 首先,标的债权以一般债权为限。 其次,作为一般债权质押之标的债权必须是可让与的,这是由质权的最终实现方式决定的。可让与就使得下列的财产是不能作为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的。 (1)合同性质决定不能让与: 第一,如雇佣合同中,雇佣人对所雇佣人的债权,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债权等这一类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信赖关系的合同之债权一般是不能转让的; 第二,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同样是不能质押的; 第三,专门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设定的债权; 第四,债权。 (2)以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及强行法规定,均有效。 (3)法律规定不能让与的:比如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不得让与。 3、一般债权质押属于一种准质权 通说认为采取权利标的说比较准确地揭示了一般债权质押的性质,为债权质比照适用动产质的规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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