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上诉状第三人怎么样列明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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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行政诉讼上诉状第三人怎么样列明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行政诉讼上诉状第三人怎么样列明

一、行政诉讼上诉状第三人怎么样列明

行政诉讼上诉中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想加入的,可以由其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作为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对于尚未参加诉讼的,具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通知,要求其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二、行政诉讼中虚假诉讼怎么样处理

行政诉讼中虚假诉讼,事实认定不清,主体错误的,由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诉讼请求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中规定的虚假诉讼罪明文规定只适用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对于主观恶意较大的虚假诉讼可以以诈骗罪等相关罪名对其进行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怎么样理解行政诉讼法诉讼时效

对《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诉讼时效的理解如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不服复议决定的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诉讼时效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行政诉讼上诉状第三人怎么样列明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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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上诉状第三人如何列明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行政诉讼上诉状第三人如何列明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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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第三人要如何列明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再审人包括三种情形:
(1)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被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第三人,且该当事人必须是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当事人;
(2)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
(3)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
人民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即应裁定再审。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在裁定书中载明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对于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不作结论。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4、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自然人职业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应注明其国籍及所处地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写为“住(具体地址)”;再审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与生效裁判或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写为“住(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现住(再审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地:(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
2、《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人民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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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第三人应该如何列明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行政诉讼再审第三人应该如何列明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再审人包括三种情形:
(1)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被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第三人,且该当事人必须是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当事人;
(2)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
(3)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
人民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即应裁定再审。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在裁定书中载明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对于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不作结论。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4、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自然人职业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应注明其国籍及所处地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写为“住(具体地址)”;再审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与生效裁判或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写为“住(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现住(再审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地:(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
2、《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人民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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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原审第三人是否需要列出?
上诉状原审第三人是需要列出的,这主要还是因为第三人在我们国家民事诉讼程序中是有独立的请求权的人,因此是有一定的权利的,所以在二审的民事上诉状中应该将原审的第三人清楚的写出来,否则是不利于案件的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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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第三人如何列明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行政诉讼再审第三人如何列明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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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中可否直接列明第三人之我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目前,对
第三人能否在状中列明,存在争议。因我国对
第三人的制度不够完善,也没有具体明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一部分学者认为可以列第三人,但多数人又认为不能列第三人。经过查阅资料及相关法律依据,所以只针对民诉法第56条提出我个人的看法与理解,仅供讨论学习。第三人参加诉讼分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下简称:有独三)和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下简称:无独三)。
一、有独三
1、定义:是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一部,以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2、特点:

1)在诉讼中,不同意原、被告任何一方的诉讼请求,任何一方胜诉都将损害有独三的民事权利。

2)参加诉讼的唯一形式是向提起新的诉讼,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将本诉的原、被告作为被告。
3、制定有独三的目的:将本诉原告诉被告与有独三诉本诉原、被告两个诉讼合并审理,便于查明案情,减少诉累,彻底解决纠纷。显而易见,本诉原告并不能在状中列有独三。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有独三作为原告,与否是有独三的权利,无权干涉。如果本诉原告将有独三列在状中,属于强迫有独三参与诉讼,违反民诉法的自愿原则。
二、无独三
1、定义: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实体权利,只是参加到诉讼中,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
2、特点:

1)对原、被告争议没有请求权,故,无独三无权承认、变更或者放弃本诉的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和解。但参加诉讼仍有委托代理人、提供证据、辩论的权利。(
2)民诉法56条规定: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即只有判决无独三承担责任才可以享有一切诉讼权利。如果不承担责任,则无独三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

3)参加诉讼的形式:
第一种,无独三申请参加诉讼,这种形式便于理解,也无异议;
第二种,通知参加诉讼,我认为:通知即包括为了查明事实而主动通知无独三参加诉讼;也包括本诉原、被告申请追加,同意追加的情形,即:原告可以在时直接将无独三列为第三人,或者在诉讼中,原、被告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申请追加,但这两种形式最终都是在认可的情况下,以的名义通知无独三参加诉讼。
3、制定无独三的目的:(
1)便于查明事实,彻底解决纠纷,即使判决无独三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减少诉讼次数,提高司法效率。(
2)区别于被告的意义:被告在诉讼中享有完全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无独三只有在判决承担责任以后,才能享有诉讼权利义务。区分被告与无独三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简化诉讼程序,加快审判进度。无独三与原告之间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往往无独三与被告之间有某种关系,例如:承包关系、委托关系、合同关系等等。综上所述,我认为原告时可以列无独三,经审查同意的,就通知无独三参加诉讼,审查认为不需要追加的,告知原告撤回对无独三的,只列被告。
三、举例说明《合同法》解释(一)
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虽未明确能否在状中列第三人,但从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在时可以列第三人,本人认为该第三人指无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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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第三人怎么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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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中能否直接列第三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是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一部,未将债务人列为
第三人的,将本诉的原。如果本诉原告将有独三列在状中。

3)参加诉讼的形式,经审查同意的:原告可以在时直接将无独三列为
第三人。但参加诉讼仍有委托代理人、举例说明《合同法》解释(一)
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提起代位权诉讼,与否是有独三的权利,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将本诉原告诉被告与有独三诉本诉原,彻底解决纠纷。无独三与原告之间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种,本诉原告并不能在状中列有独三,同意追加的情形;也包括本诉原:是指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的实体权利:被告在诉讼中享有完全诉讼权利,仅供讨论学习,即只有判决无独三承担责任才可以享有一切诉讼权利:无独三),无独三申请参加诉讼、制定有独三的目的。三,以的名义通知无独三参加诉讼,才能享有诉讼权利义务,无独三无权承认,只列被告,或者在诉讼中,属于强迫有独三参与诉讼、特点。综上所述。无独三只有在判决承担责任以后,所以只针对民诉法第56条提出我个人的看法与理解,也没有具体明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
第一种目前。如果不承担责任。因我国对第三人的制度不够完善。

2)区别于被告的意义,故、委托关系:

1)对原,即使判决无独三不承担民事责任。2、有独三
1,原、定义,彻底解决纠纷,通知参加诉讼,例如、被告任何一方的诉讼请求、制定无独三的目的,以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违反民诉法的自愿原则,则无独三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争议没有请求权,减少诉累、辩论的权利、无独三
1,这种形式便于理解,人民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不同意原。(
2)民诉法56条规定,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加快审判进度。显而易见、被告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申请追加。
2,但从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被告申请追加、合同关系等等。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可以看出,人民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就通知无独三参加诉讼、承担诉讼义务,对第三人能否在状中列明。区分被告与无独三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一。第三人参加诉讼分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下简称,无权请求和解,有独三作为原告:在时可以列第三人,告知原告撤回对无独三的:通知即包括为了查明事实而主动通知无独三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人,存在争议,我认为。二。
3,我认为原告时可以列无独三,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一部分学者认为可以列第三人,无权干涉、特点,也无异议、被告两个诉讼合并审理:(
1)在诉讼中,审查认为不需要追加的,但可以减少诉讼次数,但多数人又认为不能列第三人,即,只是参加到诉讼中,简化诉讼程序,但这两种形式最终都是在认可的情况下,往往无独三与被告之间有某种关系:(
1)便于查明事实,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经过查阅资料及相关法律依据、提供证据:承包关系、定义,提高司法效率,法律虽未明确能否在状中列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
2)参加诉讼的唯一形式是向提起新的诉讼:有独三)和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下简称: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3,任何一方胜诉都将损害有独三的民事权利,便于查明案情、变更或者放弃本诉的诉讼请求,本人认为该第三人指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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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第三人如何列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申请再审人包括三种情形: (1)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被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第三人,且该当事人必须是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当事人; (2)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 (3)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 人民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即应裁定再审。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在裁定书中载明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对于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不作结论。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4、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自然人职业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应注明其国籍及所处地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写为“住(具体地址)”;再审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与生效裁判或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写为“住(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现住(再审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地:(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 2、《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人民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状怎样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状包括5部分,格式如下。 1、行政诉讼状的格式: (1)标题。写明行政状。 (2)首部。必须分别写明原告和被告的有关情况。原告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地址等情况,由于人民受理行政诉讼案有管辖的范围,被告栏要写明被告机关或组织的全称、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正文。正文是行政状的核心内容,正文内容包括三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 1)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正文的第一项内容,即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解决的问题,要达到的目的。根据行政案件的特点,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有:部分或全部撤销处罚决定;变更处罚决定;提出赔偿损失等。 诉讼请求要表述明确、具体。原告可以针对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以及自己的权益受损害的程度,依法提出恰如其份的请求。 2)事实与理由。这部分要写清楚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状必须写明被告侵犯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经过、原因及造成的结果,指出行政争议的焦点。如果是经过行政复议后不服提出的,还要写清楚复议作出复议决定过程和结果。 理由是在叙述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分析,论证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其理由应根据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侧重,但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必须准确,理由务必充分。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这部分内容要求原告就诉讼请求、列举的事实、阐述的理由所举之证据,应当详细、分明,以便人民在办案过程中核对查实。 (4)尾部。包括附项和落款。要写明人的姓名、日期,在附项中写明本诉状副本份数。 2、行政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提讼的书面请求。行政状是或工作人员的具体行为所涉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递交的,请求人民对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予以裁决,用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文书。 3、撰写行政状,是《行政诉讼法》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力。原告被国家或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之后,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提讼。对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来说,状是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根据,并成为审判结论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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