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是如何给予补偿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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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离婚损害是如何给予补偿的?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离婚损害是如何给予补偿的?

一、离婚损害是如何给予补偿的?

离婚损害赔偿条件有: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一方当事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如何确定的

离婚案件中对方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法定过错情形的可以要求赔偿赔偿金按照下列因素确定:

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2、过错方的过错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伤害程度。

3、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

4、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三、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在下列情况中,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一)夫妻一方与他人重婚,另一方无过错;

(二)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另一方无过错;

(三)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无过错;

(四)夫妻一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另一方无过错;

(五)夫妻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另一方无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离婚损害是如何给予补偿的?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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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分为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和缺陷产品的赔偿责任。关于一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该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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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精神损害赔偿情况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予精神损害赔偿情况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予精神损害赔偿情况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
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
3、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二、相关知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1.补充适用原则。
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
有的称之为公平原则或者公平合理原则。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也即不让其吃亏。
3.适当限制原则。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所需达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实现。
4.过失相抵原则。
根据《2020年最高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条就明确了过失相抵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是民事责任承担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运用该原则与民法自己责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对于自己的精神损害存在过错,那么由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责任与该理念相悖,同时也是不公平的。
5.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则也称为自由心证裁量原则,即法律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一定的心证规则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对精神损害评定为一个确定的数额。当然,此原则在实施的时候,法官随心所欲,主观独断,而是应该依的法律理念,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必要的情节,做出正确的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
不予精神损害赔偿情况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予精神损害赔偿情况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予精神损害赔偿情况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
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
3、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二、相关知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1.补充适用原则。
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
有的称之为公平原则或者公平合理原则。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也即不让其吃亏。
3.适当限制原则。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所需达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实现。
4.过失相抵原则。
根据《2020年最高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条就明确了过失相抵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是民事责任承担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运用该原则与民法自己责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对于自己的精神损害存在过错,那么由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责任与该理念相悖,同时也是不公平的。
5.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则也称为自由心证裁量原则,即法律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一定的心证规则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对精神损害评定为一个确定的数额。当然,此原则在实施的时候,法官随心所欲,主观独断,而是应该依的法律理念,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必要的情节,做出正确的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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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精神损害赔偿情况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不予精神损害赔偿情况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
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不予受理。
3、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
二、相关知识: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1.补充适用原则。
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分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补充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一定的抚慰和补偿。
2.公平适用原则。
有的称之为公平原则或者公平合理原则。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也即不让其吃亏。
3.适当限制原则。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以社会的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所需达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实现。
4.过失相抵原则。
根据《2020年最高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一条就明确了过失相抵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是民事责任承担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运用该原则与民法自己责任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对于自己的精神损害存在过错,那么由侵权人承担全部的责任与该理念相悖,同时也是不公平的。
5.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则也称为自由心证裁量原则,即法律允许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一定的心证规则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对精神损害评定为一个确定的数额。当然,此原则在实施的时候,法官随心所欲,主观独断,而是应该依的法律理念,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必要的情节,做出正确的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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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是怎样给予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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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归责原则不同  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8]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归责的一般原则,对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因此,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方面具有明显的不同。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如果受害人(患者方)以医方不适当履行合同为由,提出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医疗损害作为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依据我国《合同法》采严格责任原则,因为医疗合同性质的特殊性,决定了诊疗债务是一种手段债务,而不是结果债务。因此,只要认定医师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其注意义务,就可以认定其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利后果。如果受害人(患者方)以医方侵犯其身体健康权为由,提出侵权责任的请求权,那么,依侵权法应采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患者方必须要证明存在医疗损害事实,医师有医疗过失,并且损害事实与医疗过失有因果关系等构成侵权行为的要素,医方才可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二)举证责任不同  一般情况下,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他有过错而承担责任。而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在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侵权行为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如果受害人(患者方)提出违约损害赔偿之诉,因患者请求的赔偿与原债务内容无关,应由患者方负举证责任。当然医方也要证明其在医疗过程中没有违反最善的注意义务。如果受害人(患者方)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由于医疗损害责任属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只要患者方提出受损害的事实,医方就要承担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为患者方所第4期艾尔肯:论医疗损害赔偿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47处的弱势的特殊地位,一般很难对医方的过失行为举证。所以,我国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规定了因医疗行为引起侵权诉讼的,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我国对医疗损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对患者方权益的保护。  
(三)责任范围不同  违约损害赔偿通常依当事人的事先约定,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此外,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如果受害人(患者方)以违约损害赔偿行使请求权,而这一请求权的标的主要是人身伤害,与合同债务没有关系。因此,难以享受到违约责任中应当预见到的财产利益。如果受害人(患者方)以侵权损害赔偿行使请求权。加害人在承担财产损失的同时,还要承担因其医疗损害行为给患者方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免责条件不同  免责条件又称免责条款,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应负担的责任予以特别免除或减轻的约定。当合同当事人对法律上禁止免责的事项及违反公序良俗的事项之外的内容规定免责时,法律一般认定有效。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规定有所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以外,合同当事人可以事先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以外的事项约定不承担责任。而在侵权责任中,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也就不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侵权行为法中的免责条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在医患关系中,医方通常使用要求患者方签订住院誓言书、手术同意书等形式来实现免责,要求对治疗中发生的损害不得提出异议。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免责条款,一般以违反公序良俗或有失公平为由认定无效。  
(五)受害人亲属是否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同  在医疗损害赔偿上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享有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享有,其亲属不能成为请求权人。在侵权行为法上受害人的亲属则有权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六)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不同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在各国法律上都有不同的规定。如在日本民法中,合同损害赔偿请求时效为10年;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效为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道侵权行为发生起3年或侵权行为发生时起20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适用2年的时效规定,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而违约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般时效为2年。医疗损害赔偿的受害人,依据《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其行使请求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而依据侵权行为法提起侵权之诉,其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1年。此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了20年的除诉期间。  由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存在着上述方面的重要区别,在发生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不法行为人承担何种责任,将导致不同法律后果的产生,并严重影响到如何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和制裁不法行为人的问题。因此,在发生医疗损害时,允许受害人(患者方)在不违反民法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应根据损害事实的具体情况,选择采违约责任,还是采侵权责任来行使请求权。小编为您推荐以下相关文章:医疗事故应承担什么责任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与免责条件医疗事故责任大小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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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损害赔偿,婚内损害赔偿,婚内损害赔偿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婚内损害赔偿而婚内损害赔偿是指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法侵害另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造成另一方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由不法侵害人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法律制度。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形成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都要自觉履行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扶助等义务。当一方违反婚姻义务,造成另一方财产、人身损害时,这种损害不能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而掩盖其社会危害性,也不可能通过离婚本身得到消除。只有通过损害赔偿制度,才能使过错方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到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抚慰,也才能促使婚姻当事人更加自觉地履行婚姻义务。婚内赔偿不同于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离婚同财产分割时的照顾原则,给予照顾的一般仅限于已查明的现有财产。婚内赔偿,在法学理论上讲应该属于一个的诉讼请求,其赔偿金额应该根据损害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认定,不受夫妻共同财产数量的限制。婚内损害赔偿不受离婚诉讼的限制,受损害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提出。婚内损害赔偿一般依据民法有关侵权的规定,如家庭暴力、虐待,单方无权处分共同财产,甚至包括侵害人格权和人身自由权等事由;提起婚内损害赔偿主体的主观要件则没有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主体的主观要件严格,其主观上可能也有一定过错,但这并不影响其要求对方根据主观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婚内损害赔偿一般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二、婚内能否单独提出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将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作为原则,夫妻约定作为例外,在财产未分割之前,所有财产属一般属双方共同共有,这便使婚内赔偿失去了经济基础,如判决在离婚后赔偿,又让判决置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之中,并会严重恶化夫妻之间的关系。所以婚续期间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不能在婚续期间单独提出。其应当在离婚时一并提出,诉讼时效从离婚诉讼之日起计算。当人身损害构成家庭暴力时,受害者可以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又可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对损害一方实行双重惩罚。同理婚姻法第46条婚姻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也应从离婚之日起算。顺便给立法者提个建议,婚姻法第46条应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当然特殊情况也有,即夫妻一方受伤害,已掌控的夫妻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另一方又隐藏、转移夫妻财产,拒不支付医疗费用的,可以在婚内要求赔偿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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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是怎么样给予补偿的?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离婚损害是怎么样给予补偿的?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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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财产损害损害赔偿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哪些 1、事故须发生建筑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的建设一般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一系列过程。作为整个建筑活动的一部分,施工过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建造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装配及较大规模的装修装饰活动。人身伤亡只有发生在建造和安装两个工作环节的进行过程中,才构成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如工程竣工验收后倒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的范围。 2、事故须发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区域。这里的工作区域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装等施工活动需要而必然到达的区域,包括施工现场、搬运建筑材料途中、拆装运输机械设备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须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建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职工、雇员、帮工、学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为该企业或组织的成员并为工程建造、安装提供个人劳务。 4、事故受害人须有损害事实。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应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 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也必须以受害人有损害为必要条件。如果只是出现意外事件、作业人员过失行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发生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能从管理上严格措施,或对责任人员进行教育或纪律处分。 5、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需要明确地是,只有作业人员的行为是为工作需要和必须的,才构成施工事故。 如果是作业人员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职工殴斗造成人身伤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应按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处理。引起损害发生的有关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以及其他意外情况。
医疗损害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医疗损害责任划分比例 国家在总结医疗事故处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确定了处理时不仅要考虑医疗事故的等级,还要考虑损害后果与原有疾病状况的关系,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并明确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显然,通过责任程度的判定,分清疾病参与度和过失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为医患双方协商、行政部门处理或判决提供了处理的依据,充分体现了不违法不承担责任,有多大责任承担多大责任份额的原则。 二、医疗损害的赔偿 1、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2、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患者死亡的,支付患者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3、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被侵权人财产损失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侵害他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提讼的,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4、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5、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6、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7、关于损害赔偿的支付方式,当事人可以协商。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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