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调查取证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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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离婚时调查取证需要注意什么问题相关的法律规定。
离婚时调查取证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离婚调查取证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离婚时调查取证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离婚财产调查是调查对方收入情况;

2.离婚财产调查是调查对方房产情况;

3.离婚财产调查是调查对方车辆情况;

4.离婚财产调查是调查对方其他财产情况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起诉离婚开庭前调解需要注意什么

1、要认识到离婚案件审理中调解方法的重要性,因为离婚案件关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圆满地把离婚案件处理好因而显得格外重要,此时如果正确地适用这些调解方法很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任何调解方法都不是静止不变的东西,要根据离婚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可能有的案件需要综合运用这些方法才能达到比较好的效果。

3、要把握好调解的时机,首先要树立调解应贯穿诉讼全过程的理念,在矛盾事实查清后可进行调解,在财产等其它情况查明后可进行调解,因案而异,因人而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起诉离婚调解吗离婚调解时需注意什么问题

起诉离婚调解。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但是并不是意味着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一方面,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因此当事人可以拒绝调解。

离婚调解时需注意的问题:

1、要认识到离婚案件审理中调解方法的重要性。

2、要根据离婚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调解方法。

3、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离婚无伤,包括不因离婚伤害子女、不因离婚伤害对方、不因离婚伤害社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离婚时调查取证需要注意什么问题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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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时,尽职调查有哪些要注意的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并购尽职调查的事项 公司并购的准备阶段,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显得非常重要。重大并购交易应对目标公司进行全面、详细的尽职调查。目标公司的合法性、组织结构、产业背景、财务状况、人事状况都属于必须调查的基本事项。 一、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及获得的批准和授权情况。 首先应当调查目标公司的股东状况和目标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的参与并购主体资格; 其次,目标公司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格;再次,还要审查目标公司是否已经获得了本次并购所必需的批准与授权(公司制企业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非公司制企业需要职工大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并购一方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必须获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 二、目标公司的产权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目标企业的性质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合伙制企业,不同性质的目标企业,对于并购方案的设计有着重要影响。 三、目标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重大合同。 调查中尤其要注意:目标公司及其所有附属机构、合作方的董事和经营管理者名单;与上列单位、人员签署的书面协议、备忘录、保证书等等。审查合同过程中应当主要考虑如下因素: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项下公司的责任和义务;重要的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合同的终止条件等等。 四、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 资产状况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状况,以及产权证明文件,特别要对大笔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进行分析。有时在合同签订之后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工作。调查结果有可能影响并购价格或其它全局性的问题。 五、目标公司的人力资源状况。 人力资源状况主要包括:目标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的一般情况;目标公司的雇员福利政策;目标公司的工会情况;目标公司的劳资关系等等。 六、目标公司的法律纠纷以及潜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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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对上市公司上市前调查的新职员,我想了解下有哪些注意事项,请问拟上市公司尽职调查应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1、审查拟收购目标公司合法的主体资格
审查目标公司的主体资格是为了确保交易的合法有效,即交易方是合法存在的,具有进行本次交易的行为能力。对目标公司主体的合法性的调查主要包括两个方便:一是其资格,即目标公司是否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包括其成立、注册登记、股东情况、注册资本交纳情况、年审、公司变更、有无吊销或注销等。二是其是否具备从事营业执照所确立的特定行业或经营项目的特定资质,如建筑资质、房地产资质等。
2、审查目标公司的资产及财务情况
主要是核实目标公司的各项财产的权利是否有瑕疵,是否设定了各种担保,权利的行使、转让是否有所限制等。其次是审察目标公司的各项债权的实现是否有保障,是否会变成不良债权等,以确保收购方取得的目标公司的财产关系清楚明白,权利无瑕疵,无法律上的障碍。
3、审查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
目标公司的各种负债会增大收购方的责任,因为这些债务在收购后还是由目标公司承担的,当然,债务剥离式的收购除外。还有一些因权利义务不清楚而发生争议,将来肯定会提起诉讼或被起诉的情况将为收购方的责任增加不确定性。这时,律师就要对目标公司是否有责任、责任的大小等进行分析,研究,将它们定性、定量,为收购方进行谈判提供合理的依据。
4、重要交易合同
对于公司的存续与发展相当重要的交易合同,是收购方律师仔细审查的重要对象,这些合同通常包括长期购买或供应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大额贷款合同、公司担保合同、代理合同、特许使用合同、关联交易合同等等。律师对这些合同进行审查,目的是:第
一,确定收购完成后收购方并不会丧失合同中规定的预期利益,这是因为,有些公司之所以能够签订的一些重要的合同是利用了其公司大股东的关系,所以,这种合同中往往规定,当目标公司因被收购等原因出现控制权变化时,该合同将需提前履行支付义务,或终止使用权或相关权利。第
二,确定这些合同中权利义务是否平衡,目标公司是否处于重大不利的情形中。
5、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具有重要的价值。律师应审查知识产权的权属情况(所有还是通过许可协议使用),有效期限情况,有无分许可、是否存在有关侵权诉讼等等。
6、审查目标公司的管理人员与普通员工的安排
目标公司的雇佣人员的数额,目标公司是否对重要人员进行了相应的激励措施,是否存在对此次并购造成障碍的劳动合同,这些都需要在尽职调查时充分注意到,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规避措施。对于目标公司的普通职工,一般只审查公司的劳务合同范本,但是对于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则需逐一审查其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这种审查是看其薪酬水平以及如果将其解聘公司所需要的补偿数额。
7、对目标公司治理结构、规章制度的调查。
对目标公司治理结构、规章制度的调查主要是审查目标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决议、公司规章制度等文件。对这些文件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力,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通过程序等相关信息以确定本次收购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障碍,是否获得了合法的授权等等,以确保本次收购交易的合法、有效,避免可能争议的发生。
被调查经济问题的人,会被调查多久
[律师回复] 协助调查是指一切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根据侦破案件的进程和需要,被侦查机关收入或纳入办案组并指定协助、参与案件的调查和侦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限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限定:“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能够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能够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以上这些限定,为“协助调查”提供了肯定的法律依据。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协助调查”既有可能仅仅要求普通公民履行作证义务,也有可能是对相关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前臵流程。有时在尚未掌握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暂时还不能实施拘捕和逮捕,所以就会先以“协助调查”之名与另一方接触,然后在盘问出更多证据之后再决定可否采取强制措施。协助调查不超出24小时,在申请后,可延长至48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对违背治安管理做法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出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限定可能适用行政拘捕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出二十四小时。根据《人民警察法》限定,公安机关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出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准许,能够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交通事故现场调查调查取证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是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中颇为重要的一道工序,现场勘查粗枝大叶,不全面、不细致、不准确,将直接影响案件的质量,出现案件定性错误现象。严重的还会造成冤案,给当事人及其家属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和身心上的伤害。 一、交通事故现场勘验如何取证?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制作勘查材料、寻找证人、收集物证、清点现场遗留物品,消除障碍,恢复交通。 2、各方当事人应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事故经过,并交验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向当事人公开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材料。 3、在事故未调解前,公安机关可以指定肇事车方垫付死者或伤者的安葬费、抢救费,并预交事故的处理押金。交通事故当事方拒绝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医疗费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至调解终结移送人民受理止。 4、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死者亲属须在十日内将尸体火化。 5、伤者住院治疗期间,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院或自购药品。经医院治愈拒绝出院的,费用由自己负责。伤者出院后,应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 6、车物损坏的,经物价部门评估后,以修为主,不能修复的可折价赔偿。 7、交通事故当事人受伤治疗终结后,15日内应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鉴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二、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应当注意的事项 1、人证要找目击 证据分为人证和物证很多种。当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司机看到行人没有走人行横道、闯红灯或非机动车有猛拐现象,一定要询问旁边的车辆或行人有没有看到刚才发生事故的一幕,并留下目击者的姓名、联系电话等资料。因为事故民警一般会在发生事故后的5至10分钟赶到现场,尽量请目击证人留在现场,一同协助警方调查。这是人证。 2、物证标出行人位置 如果伤者需要马上送至医院,而警察又没到来时,可先用粉笔或可以画出痕迹的石块大概标出伤者倒地的位置。如果行人确为闯红灯或不走人行横道,交警在勘查事故现场时完全可以根据其倒地的位置和其他散落物测量出来。当然,司机如果随身携带相机或录像机,也可以自己拍下来,提供给办案民警。这是物证。 3、受询多提供细节 当司机接受民警询问时,一定要尽可能多的提供事故发生时和现场的细节。尤其是事故现场不能清晰地反映出司机采取了必要的刹车措施时,一定要向交警阐明自己踩刹车时遇到了什么情况,以致没有明显的刹车痕迹。 4、提醒有争议可以值通过法律程序 需要提醒司机注意的是,一定要分清楚赔偿责任和事故责任。事故责任由交警进行认定,但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双方没有要求,交管部门已经不再进行调解,当事人双方如有异议,可直接诉讼至。如果司机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也可以直接诉讼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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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取证调查应注意哪些问题
在离婚诉讼中,取证调查财产需依法进行,关注资产动态,防止对方非法处理共有财产。关键证据须保密保管并定期备份,确保合法且信息安全,以备后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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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人最近想要进行法律考试,想请问交通肇事调查记录是怎样的,书写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四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我有一个亲戚的孩子出门的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现在法院可能会判刑了,需要调查取证,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注意事项
交通事故处理的调查取证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法定职责,处理交通事故现场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事故处理工作的核心和关键,事故处理工作的各个环节相辅相成,环环相扣,其实质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是收集交通事故证据和应用所得证据执法的具体体现,而调查取证正是贯穿于事故处理各个环节的核心工作,其结果将直接影响交通事故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调查处理交通事故时,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
1、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2、作为事故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生活实例中,焦某如果认为交通部门指派的交警,可以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3、当事人有权看现场图,对不当之处可以有权进行更正。现场图是现场状况的真实记录,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证据,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当事人应该认真对照现场情况看现场图,如有证据证明现场图有错误,可以要求更正图中的错误。当事人如果觉得现场图无误,可以签字,这表明对现场图进行了认可,如果不同意,可以不签字认可。不要在在自己不认可现场图的情况下随便签字,这样对自己是十分不利的。生活实例中,焦某对现场图有意见,完全可以不签字,保留相关证据。
4、对检验、鉴定不服时,有权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或者自行委托、鉴定、评估。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期限
1、交通事故扣车调查取证期限
交通事故扣车扣证期限为20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限为20日;20日内无法完成检验、鉴定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扣留10日。被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2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2、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期限为20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的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人体损伤、尸体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和前款规定的检验、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3、省级专业医院方能鉴定精神病
征求意见稿明确表明,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具备资格的省级专业医院进行。对人身伤害的鉴定应当由法医进行。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对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推介当地符合上述条件的检验、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检验、鉴定机构。
4、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部门或者医疗部门出具死亡证明。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经核查无法确认身份的,应当在地级以上报纸刊登寻人启事,登报10日后仍无人认领的,由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所需费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5、逃逸案未侦破推定逃逸人过错
交通肇事后逃逸未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受害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受害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人。交通事故认定书写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证据,推定逃逸人单方全部过错,承担全部责任。
如何处理群众举报问题的调查问题?
[律师回复]   一般性的举报,属于、监察部受理的,由、监察部交有关职能处室调查处理;不属于、监察部受理的,转有关部门处理。但对于实名举报,不管哪一级机构受理,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给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及其公务员和国家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提出控告或者检举。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  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规定。  第三十一条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备案。  第三十二条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当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备案。  第三十三条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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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调查对方的财产问题?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调查对方的财产问题?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调查银行存款
如果通过正当途径即合法途径,想要了解对方可能隐匿的银行存款信息,必须通过开具调查令或者申请调查。此时申请人通常需要提供对方的开户行和账号。需要提醒的是,没有经验的申请人或律师只会申请调查银行存款情况,没有申请打印自开户以来的存款明细,这样就有可能使得对方隐匿掉在查询之前取走的存款。因此,当事人一定要在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书上请求打印存取款明细。
2、调查股票
如果知道对方在哪一个证券所开户,可以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或直接申请到证券公司调查,找印有股票交易的资金对账单,或直接去开户银行打印股票交易的对账单。
3、调查房产
实践中,有些人背着配偶,在本市或外地又另购有房产,但对购房情况有意隐瞒或事后矢口否认,给主张权利的一方造成了障碍。如果一点都不知道对方购房情况,可以从资金流向上找。实践中多数情况是一方知道另一方大概购买楼盘的方位,比如某个小区,但不知道具体房屋的位置。这种情况下,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来进行查找不失为一种快捷的途径。此时,可以聘请律师申请开具调查令或申请直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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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处理调查取证的法律规定 第四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以内办理立案手续,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经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审批予以立案。对不属于交通事故的,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制作“交通事故处理(不立案)通知书”,载明接处警和调查的事实,不予立案的依据,当事人的权利等事项,在三日内送达报警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五条 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各方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工作证及机动车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核查、验明、记录每一个当事人的身份。 对没有证件并经上网核查没有其身份证、驾驶证登记记录的肇事人,可以依法实施传唤,并将其带回公安机关进一步核查。 第四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确认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及时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讯(询)问或者由其自行书写陈述,并制作“讯(询)问笔录”、“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告知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对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依法保密。 对发生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当在24小时以内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讯(询)问工作。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因伤情严重无法接受讯(询)问的,应当记录在案,并告知其所住医疗机构,待其能够接受讯(询)问时,立即通知办案交通警察。 第四十七条 交通警察在接触、询问当事人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呼气有酒精气味或者精神恍惚的,其他当事人提出该当事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品嫌疑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该当事人带至医疗机构抽血或者提取尿液,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 交通警察认为对当事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交付当事人。 第四十九条 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调取车辆行驶记录仪、GPS、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作为调查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 第五十一条 肇事驾驶人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逸的,对已确定肇事车辆逃跑路线和方向的,交通警察要立即报告指挥中心及时布置堵截和追缉。 对已确定的肇事逃逸嫌疑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宣传媒体或者向有关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布协查通报。 对涉嫌交通肇事罪逃逸的犯罪嫌疑人,从立为刑事案件之日起经两周工作未能抓获,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按照规定办理上网通缉手续。抓获犯罪嫌疑人后,予以撤销。 对已掌握车型、颜色或者断续车号的,要立即组织警力在划定的车辆范围内进行排查。 第五十二条 对肇事嫌疑人或嫌疑车辆,应当组织受害者、目击者证人进行辨认,交通警察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十张。 辨认肇事嫌疑车辆时,被辨认的车辆不得少于七辆。 交通警察对受害者、目击者证人辨认过程要做好记录,并让受害者、目击者证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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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取证调查要注意什么问题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离婚时财产取证调查要注意什么问题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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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取证时的需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律师调查取证时的需注意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律师调查取证时的注意事项具体如下:
1、调查取证时注意证人心理应当注意建立沟通的氛围,取得信任,拉近与证人的心理距离;取证前告知证人如实作证的法定义务,表示会为证人保密,不会向案件无关的人员透露取证内容;在调查时,注意观察证人的神色和心理变化,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最后,了解证人是否愿意出庭作证,告知必要的时候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证人保护,以打消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
2、调查取证时注意合法性。做好同步录音录像,保障取证内容与笔录内容一致性;调查取证的问话要避免诱导式的发问,预设前提的发问,防止取证内容不合法;证人取证时,除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或有监护义务的人员外,应当避免有其他人员在场,尤其避免其他证人同时在场;笔录
最后由证人逐页签名确认,涂改处捺指印更正;证人如出现拒绝签字的情况,在解释说明后,仍无法解除顾虑,可以由二名律师在笔录后,说明证人拒绝签字的原因,律师签名并注明时间。
3、调查取证的过程应当合理规划。询问证人开始时,可以简明了解证人身份情况,在告知法律义务后,表明律师希望了解的事项,引导证人尽快进入主题,控制谈话的话题相关性与时长。制作完成笔录后,重新审视一遍笔录,避免有所疏漏,尽量使调查取证一气呵成。
4、调查取证时注意获取其它佐证。在调查取证时,证人往往会提出有物证、书证、电子邮件等证据可以佐证,律师应当及时提取,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
首先,要有证据的提取清单,清单注明证据种类、特征、数量、原件与复印件,由证人在书写清单的页数,并在每页清单上签名确认;
其次,针对不同的证据,考虑不同的提取方式。对于书证,可以考虑让证人提供复印件,由证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属实,由律师在事后及时向、申请调取证据原件;如因情况紧急,确有必要立即取得证据原件,可以采取公证机关取证的办法,由证人手持证据原件,拍照固定,同时制作证据提取清单,由证人在清单上注明证据种类、特征、数量等信息;对于电子证据,拍照并输出打印,注明是在哪种介质当中提取、介质的注册号、提取人、提取时间,并由证人书写“此电子数据系我本人提供,与原始数据核对无误。”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提取。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需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事故调查报告需注意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注意事项:
一、事故报告
1、凡发生工伤事故,最先发现者应当立即向部门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保护好现场并积极组织抢救。
2、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该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发生事故的车间或者部门,应该在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填写事故报告,报送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委会应该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处理意见,并上报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调查与处理
1、凡发生工伤事故,应认真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确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2、一般事故或者重大δ遂事故,应该在2天内由车间或者部门组织调查、分析,报集团公司安委会作出处理意见。
3、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
4、安委会应该建立事故档案,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分工,整理、登记、保管好事故资料,如现场检查记?、交接班记?、仪器仪表记?、会议记?、化验分析、旁证材料、登记表、报告书及证人证言等。
5、重大事故登记表应该写明所属部门、名称、部λ、原因、伤害情况概要、事故概况等内容。
6、工伤职工的工伤费用支出及其工作安排仍由原所在单λ负责。
7、经集团公司安委会认定为工伤的,其治疗与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的基本工资发放(注: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月;计件工均按照500元/月),并由安委办通知各相关部门。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工资的时间从受伤害之日起至工伤医疗期满止。
8、工伤职工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费用单据,并附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书和医药费清单,经安委办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销。
9、因伤势严重确需转院治疗的,必须由原治疗医院出具转院证明,经公司安委会同意,方可转院。
10、一般轻伤的治疗或者休息时间不超过60天,重伤的治疗或者休息时间为60—120天,特殊情况确需继续治疗或者休息的,由工伤职工或者其家属提前向安委会提出申请,经原治疗医院进行重新诊断确认,并经安委会审核通过后,方可继续治疗或者休息;一个延长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超过60天。1
1、工伤职工治疗或者休息期满后即可复岗,原所在部门应该根据伤残情况优先安排其力所能及的工作;复岗通知由集团安委办下达,通知集团人力资源部,若工伤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有进行复岗报道的,集团公司即按照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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