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能否转换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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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能否转换相关的法律规定。
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能否转换

一、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能否转换

保证担保属于人身担保,抵押担保属于物担保。保证是指保证人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让对该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能否直接执行反担保抵押物

债权人不可以直接执行反担保抵押物。因为反担保的作用是为确保担保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担保中心通过对抵押物的权利主张,保证担保中心资金的安全,从而保证更广大贷款购房人的担保需求。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共同抵押和混合担保怎么区分?

共同抵押是物的连带,以抵押物的价值实现共同抵押债权,而混合担保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的担保混合。

共同抵押指未限定每个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可以任意就其中一个或几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受偿,即每个抵押物均担保债权的全部。

混合担保是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能否转换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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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能否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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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可不可以转换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可不可以转换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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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人抵押和第三人担保抵押顺序清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中,抵押担保包括债务人抵押以及第三担保人抵押,如果这两种抵押同时出现,该如何怎么清偿债务人抵押和第三人担保抵押顺序是什么让我们和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哪些《物权法》第l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五)《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二、抵押物的清偿顺序是什么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四)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
(五)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六)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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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能否转换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规定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能否转换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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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权的附随性,抵押权能否单独转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抵押权的附随性,抵押权能否单独转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抵押权的附随性,抵押权能否单独转让
一、抵押权能否单独转让
抵押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以其担保的债权存在为前提法。没有债权,也就不可能有抵押权,故它不能离开债权而存在法。抵押权是一种预先设定的权利,在债权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它不可能实现法。也就是说,抵押权是否能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关键取决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是否能够实现法。正因为抵押权的这种不确定性,《物权法》明确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法。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是指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单独让与他人而保留债权法。例如,甲向乙借款80万元,以价值100万元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乙不能仅将该房屋的抵押权转让给丙而不转让债权法。抵押权的附随性决定了其脱离所担保的债权单独转让是没有价值的,也就意味着丙得到的抵押权是毫无意义的法。
所谓抵押权不得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是指抵押权人不能以自己的抵押权为他人的债权担保法。如前面那个案例,乙将其对甲的抵押权用来为丁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法。由于抵押权是为特定的债权设立的,如果将其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就会使原债权失去履行保障,违背了设定抵押权的目的法。
抵押权的从属性、附随性,决定其在被担保的债权转让时,应随之一并转移于受让人法。但也有例外,如
1、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法。
2、当事人另有约定法。既可以是抵押权人在转让债权时与受让人的约定,只转让债权而不转让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此种情况大多发生在债权的部分转让时);也可以是
第三人专为特定债权人设定抵押的,该第三人与债权人的约定,被担保债权的转让未经其同意的,抵押权因债权的转让而消灭法。
二、抵押权要登记吗
《物权法》
第九条
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因此一般认为抵押权的转让(变动)也应履行抵押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权的转让将不能对抗第三人。
变更登记手续包括主要两项内容,第一是抵押权变更协议,如《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可以随主合同债权转让而转让,受让人享有原抵押权人的相应权利,抵押权转让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
第二是抵押权人变更登记,如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
第四十五条也规定,“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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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担保抵押担保能换人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银行担保抵押担保能换人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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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在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中哪些财产不得抵押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律图网:律师解答: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相关法律知识: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二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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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为了保障能够顺利拿到借款或是贷款,有些人会将自家车子或是房子等拿去抵押,抵押的同时需要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由于是抵押担保,通常还需要再走一步,做好抵押登记。但是,有些人在拿到借款之后,如果债权人也没有要求的话,一般会忽略办理抵押登记。其实,不管债权人有没有要求办理抵押登记,已经签订好的抵押担保合同在怎么说都是有效的,不会因为没有加个抵押登记就没有效力。所谓的抵押担保合同就是一种合同,因此它有没有效力得符合合同的生效条件判断,按照规定,抵押担保合同的生效条件有如下几个:
1、抵押担保合同的两方当事人早订立合同时,都已经是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的人,也就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抵押担保的权利或承担抵押担保的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分类,还有如下几项规定:

1)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订立合同。

2)间歇性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他们不具有缔约行为能力。

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订立合同。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

5)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能限制在其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因此,法人具有就其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的缔约行为能力。
2、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的两个当事人都对做抵押担保的意思是真实的。要是一方在被欺诈、胁迫或者重大错误下订立的抵押担保合同就不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为此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就会变得无效或者是可以被撤销的。
3、抵押担保合同不会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是要求在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的时候需要参照一定法人法律规范,不能超越法律之外去订立。
4、抵押担保合同的内容要确定或是可能。这个就是说,你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是两个人,不管是哪一方都能够按照合同上说的去做的。另外,需要注意地是,在这种情况下抵押合同是有效,但没经过登记的抵押权却没有生效。所以,在抵押合同有效前提下,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协助办理抵押登记,就能够取得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当然,也可以通过行使抵押合同上的担保权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抵押房产能转按揭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抵押房产能转按揭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抵押房产可以转按揭“转按揭”就是指在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期内,借款人出售作为抵押物的房屋,经贷款银行同意,由房屋的购买人继续偿还出售人未到期的贷款。简而言之即仍处在按揭中的房屋进行再次买卖,该房屋的买方仍继续偿还卖方的按揭房款。
1、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即《房屋买卖合同》。买方所需提交资料:身份证和户口本(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买卖合同、收入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上述均为复印件);卖方所需提交资料:购房合同,借款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发票,银行对账单及借款凭证;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卖方声明、卖方配偶同意出售声明原件;
2、对所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买卖双方需带齐身份证、户口本、买卖合同及产权证复印件;
3、买方将申请贷款的资料报送到银行,得到银行的贷款批准并发放到贷款专用账户;
4、卖方办理完结提前还贷手续并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事项;
5、卖方办理完结注销抵押手续后,双方去交易中心过户;
6、买方支付给卖方除提前还贷以外部分的剩余房款;
7、买方产权证下发后,办理抵押登记;
8、他项权利证书由银行收执,买方取回房产证。
一般来说,抵押房是可以买卖的,只要手续齐全,和买家在购房合同中列名相关注意事项,抵押房是可以买的。
政府有关部门没有明文规定发展商不得售卖抵押房,发展商出售抵押房的条件是:
1、银行出具证明书;
2、发展商不隐瞒抵押房事实。
另外,若买家看中的那套房子刚好是抵押房,衡量购买与否的标准是,首先要从多方面了解发展商的资质和诚信度,一般品牌好的大型发展商,只要在《认购书》上将解押和付款时间写得更具体一些,而且发展商没有刻意隐瞒事实,一般都可以进行买卖。
但购买抵押房的买家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虽然开发商通常是拿一栋房子或者是整层的房子去抵押,但是他们和银行之间一般都有协议,可以单独为一套房子办理解押手续。虽然开发商没有资金一次性为一栋楼解押,但是单个单位的几十万还是没问题,如果开发商这点资金都没有的话,那这个楼盘的房子就更不能买了。
2、业主买房之前一定要查清房子是否抵押。一些开发商会借口不给业主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原件,现在国土房管局交易中心很容易查到房子的抵押情况,在确定房子抵押之后可以和开发商谈,如果开发商答应在一定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在期限过后再去查一次,如果确实解除抵押的话则可以考虑购买该房子。交易完成后卖方无法顺利拿到剩余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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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期间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抵押担保期间如何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抵押担保期间怎么确定
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来考察抵押担保期限,不难发现,《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 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依此规定,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 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换言之,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 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终存在,而不依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如当事人 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 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
抵押财产如何确定:
抵押财产确定的情形有以下四种: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的,抵押财产确定。
这种情况下,无论抵押权人是否向抵押人提出实现抵押权的要求,抵押财产均应确定,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抵押人不得再处分抵押财产。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抵押人停止营业,进入清算程序,由于其财产不再发生变动,抵押财产随之确定,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财产确定。
前面讲过,抵押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可以与抵押人约定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如约定抵押人从事关联交易或者低价交易为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又如约定抵押人用于抵押的库存的产品数量低于库存总量的一定比例为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当事人约定了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一旦发生了该情形,抵押财产即被确定,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实现抵押权。
(四)发生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的。抵押财产确定。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范围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因经营不善导致抵押人经营状况恶化或者严重亏损;也可以是因抵押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其财产明显减少;还可以是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抵押人有上述行为,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抵押权人为保全抵押财产达到一定的数额,以起到担保其债权优先受偿的作用,可以向抵押人要求确定抵押财产,以实现抵押权。抵押人对抵押权人的要求有异议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确定抵押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抵押人有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严重影响抵押权人债权实现的,抵押权人除可以依照本条规定要求确定抵押财产外,还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请求撤销抵押人的行为。因抵押权人行使撤销权而追回的财产,如果原本就雷于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财产确定后,仍属于抵押财产。
物权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为抵押财产确定的法定情形,发生其中任一情形的,白该情形发生时浮动抵押即转化为固定抵押,抵押财产确定,抵押人不得再处分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95条的规定实现抵押权。
抵押担保期间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抵押担保期间如何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抵押担保期间怎么确定
按照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来考察抵押担保期限,不难发现,《担保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抵押权与其担保的 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的规定对抵押权效力存续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依此规定,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才消灭。抵押担保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抵押权随之消灭。
抵押权除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外,依担保法规定,还可因抵押权实现、抵押物灭失、抵押合同解除、 抵押物转让价款提存而消灭。换言之,只要债权尚未消灭、抵押物尚未灭失等法律规定的抵押权效 力终止情形尚未出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后始终存在,而不依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如当事人 排除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适用,另行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或者登记机关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设 定抵押担保续展期限,都违背了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应认定无效。
抵押财产如何确定:
抵押财产确定的情形有以下四种: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的,抵押财产确定。
这种情况下,无论抵押权人是否向抵押人提出实现抵押权的要求,抵押财产均应确定,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抵押人不得再处分抵押财产。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抵押人停止营业,进入清算程序,由于其财产不再发生变动,抵押财产随之确定,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财产确定。
前面讲过,抵押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可以与抵押人约定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如约定抵押人从事关联交易或者低价交易为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又如约定抵押人用于抵押的库存的产品数量低于库存总量的一定比例为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当事人约定了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一旦发生了该情形,抵押财产即被确定,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实现抵押权。
(四)发生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的。抵押财产确定。
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范围比较广泛,既可以是因经营不善导致抵押人经营状况恶化或者严重亏损;也可以是因抵押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其财产明显减少;还可以是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抵押人有上述行为,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抵押权人为保全抵押财产达到一定的数额,以起到担保其债权优先受偿的作用,可以向抵押人要求确定抵押财产,以实现抵押权。抵押人对抵押权人的要求有异议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确定抵押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抵押人有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严重影响抵押权人债权实现的,抵押权人除可以依照本条规定要求确定抵押财产外,还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请求撤销抵押人的行为。因抵押权人行使撤销权而追回的财产,如果原本就雷于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财产确定后,仍属于抵押财产。
物权法规定的四种情形为抵押财产确定的法定情形,发生其中任一情形的,白该情形发生时浮动抵押即转化为固定抵押,抵押财产确定,抵押人不得再处分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95条的规定实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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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担保抵押担保可不可以换人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不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银行担保抵押担保可不可以换人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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