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的含义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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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的含义是怎样的?

一、骗取贷款罪的含义是怎样的?

骗取贷款罪是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贷款诈骗罪的含义以及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三、骗贷罪的概念是怎样的

本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骗取贷款罪的含义是怎样的?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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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于抵消的债务,大致有如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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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仲裁含义是什么待仲裁含义是什么待仲裁含义是什么
[律师回复] 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是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的,人民不予受理。因此当事人只能在仲裁和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仲裁协议具有排除管辖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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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和不同。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审判权,向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在诉讼前达成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审判管辖权的,经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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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缓刑 在我国,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法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适用缓刑的对象 (一)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说明,罪行比较轻微。判处重刑的罪犯,不能缓刑。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例如,有的虽然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徒刑,但根据其具体情节和为了教育其本人,预防其再犯罪,有必要付诸执行的,不能缓刑。或者本人虽有悔改表现,但判刑较重也不应当适用缓刑。 此外,刑法规定不能适用缓刑的有: 1、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不适用缓刑。 2、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中第三条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有一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2)不具有悔罪表现的; (3)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4)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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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家的一个亲戚的儿子犯了盗窃罪后被检察院移交罚到法院去了,盗窃罪旧案新法的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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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旧案新法”案件处理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2.追诉期限的计算依据。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在此内容上新老刑法规定一致。
3.不属于“情节恶劣”之法律适用。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恶劣,则应适用前述司法解释,适用修订前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在上述案例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恶劣情形,则因为已过追诉时限,且由于被告人并无逃避侦查或审判行为,司法机关也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因而不应对他们进行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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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在处理“旧案新法”的法律适用问题时,应具体分析案件的追诉期限及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而在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进行审查时,还应结合相关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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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义务是什么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真正义务是什么含义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不真正义务,从学理上说是指权利人对自己利益的维护照顾义务。违反此种义务,仅使权利人蒙受不利益,而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因为对不真正义务的违反,从本质上说是权利人对自己利益的疏忽或者放弃,相对方没有过错,因而不可归责于相对方。不真正义务的主要特征是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
不真正义务,又称不真正合同义务、间接义务,是指在合同关系违约方的损害减损义务。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不真正义务有别于合同约定义务。合同约定义务是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的义务,而不真正义务是违约发生时非违约一方的义务,故称其为不真正义务。它的理论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关系中,如果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非违约方面对损失扩大而坐视不管,待以后向违约方请求损害赔偿,这显然会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更是一种滥用自己权利的非诚信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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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先合同义务的含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先合同义务是什么意思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先合同义务的内容
1、协力义务
即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如发现新的伙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断的修改协议会导致合同的缔结无限期的拖延,要求对方出让某些利益或使对方承担更多的债务等。若当事人一方无力或无意缔约的情况下,恶意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损害对方的利益并且该行为有证据证明的,这就违反了协力义务。
2、告知义务
即情报提供义务,其包括: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义务,这是告知义务最基本的解释。如不欺诈的义务,不作错误陈述的义务等。合同订立之前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主要指产品制造人应在其产品上附使用说明书或向购买人告知使用方法。瑕疵告知义务。即对物品的缺陷和不安全因素有告知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公司认股合同、广告推广式买卖合同等,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负责详细陈述各种与合同的有关的情况的正面义务。
3、保护义务
即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相互促进,保护对方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胁迫对方,对对方施加不当影响或利用对方和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即近几年在我国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类似消费者在商场内行走或乘坐电梯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日渐增多。如果不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规定保护义务,而要用侵权责任的规定,就会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困难,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完善先合同义务的立法。
4、保密义务
即对缔约谈判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或擅自使用。由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相互接触磋商之际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一种特殊信赖关系”。因此,了解了对方一些局外人不可能知道的情况。按照诚信原则,不得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诚信原则为依据的先合同义务,远不止以上几种。在具体实践中,基于诚信原则的弹性,还有更多的具体义务。如照顾、忠实义务等。因此必须深刻认识诚信原则并用其衡量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
先合同义务的解释
1、合同关系作为一种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结合关系,不是一蹴而就的。
合同的订立需要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做出承诺。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之间必然有一个接触磋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的增强,先合同义务逐渐产生。这种义务如果在当事人的心中不成为义务,当事人任由自己的意志率性而为,不考虑相对方,则可能要有悖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出卖标的物,间接蒙受损失。又如出卖人为使买受人更充分详实了解标的物,可能要介绍一些有关标的物的数据资料、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这时如果买受人不遵守先合同义务的规定,就可能会使出卖人权益受损。因此,合同法从法律角度强制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先合同义务,对因一方过错而遭受损害的相对方,赋予其依法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从而确保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2、先合同义务包括主观义务和客观义务两个方面。
主观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缔约人必须始终以诚实信用的心态积极接触磋商,最终目的是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而不能以不正当竞争、刺探商业秘密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图恶意磋商。例如,在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须对要约的条件及时做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主观上应该是本方要么及时通知要约人接受要约或者拒绝要约,要么在承诺期限内不做出承诺。如果受要约人违背这项义务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客观义务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客观上必须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具体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过程,必须负有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保守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时通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与缔约相对人互相协作,共同促进合同的及时合法成立等义务。先合同义务具有法律确定性、强制遵守性。法律确定性指先合同义务的涵盖内容由合同法明确规定,具体体现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
强制遵守性是指对于先合同义务,法律强制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
该民事责任又叫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缔约相对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容易造成两种后果:一是因缔约人的过失导致合同不能成立,而且使相对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主要是指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的情况;二是因缔约人的过失导致合同虽然成立了,但属无效合同或应被撤销的合同,从而使相对人受到损害。无论是哪种后果,都要在缔约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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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债务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净债务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中总债务减去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债务额。是总债务和公司现金余额直接按的差额。  详细介绍:  总债务指的是公司发行与流通的所有债务。净债务是总债务和公司现金余额直接按的差额。  为了得到公司的价值,通常较为安全的是,以发行与流通的总债务为基础对公司估价,并且把流通的现金余额添加到经营性资产的价值上。然后,对总债务的利息支付赋予债务的税收效益,及可以估量公司把现金约进行投资是否能够有效地影响价值。  在某些情况下,尤其当公司把保持大量现金余额作为例行之事,分析者们倾向于使用净债务率。如果选择运用净债务率,就必须在估价中保持所有方式的一致性。首先,公司的贝塔系数应运用净债务-股权资本了而不是总债务-股权资本率获得估计。产生于贝塔估计值的股权资本成本可用于估计资本成本,但债务的市场价值权数应以净债务为基础。一旦使用资本成本对公司现金流进行贴现,就不应该再加回现金。取而代之,应该减去发行与流通的净债务以便使得出股权资本价值的估计值。  暗含地,当从债务中减去现金而获得净债务率是,我们假设了现金和债务大致具备相似的风险。尽管在分析评级甚高的公司时,这一假设或许很正常,但它在债务更具风险时就会变得比较脆弱。例如,BB级公司的债务比公司的现金余额更具风险,而从一项中减去另一项将会导致对于相关公司违约的风险的错误看法。一般而言,御用净债务率将会高估更具风险的公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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