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如何认定倒卖行为
认定倒卖文物罪中的“倒卖行为”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只要具有牟利的目的,无论是低价进高价出还是高价进低价出,都应该属于“倒卖”行为。
2、收购他人手中的文物,无论收购的价值高低,只要不具有出卖的目的,而是出于收藏、研究、欣赏的目的,就不应认定为“倒卖”。
3、购买时出于收藏、欣赏等非牟利的目的,在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因对该文物失去了兴趣而转卖给其他文物爱好者不应当认定为“倒卖”。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三、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与倒卖文物罪的界限
两罪在犯罪对象、犯罪客观方面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如二者都侵犯了珍贵文物,二者客观上都表现为售卖行为等,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第一,犯罪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处置管理制度,而后罪侵犯的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流通管制制度。
第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不是对合犯罪,只是我国公民或单位的非法出卖珍贵文物的行为构成犯罪,而购买珍贵文物的外国人并不构成犯罪。而倒卖文物罪是对合犯罪,即买卖珍贵文物的双方都可能构成该罪。
第三,珍贵文物的受买人不同。前罪的受买人是外国人,而倒卖文物罪的受买人可以是本国人,可以是外国人。
第四,犯罪主体不同。倒卖文物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
第五,犯罪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前罪是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牟利的目的,而后罪中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第六,犯罪对象不同。如果行为人倒卖珍贵文物给外国人,则触犯前后两罪,但属于想象竞合关系,应按重罪即倒卖文物罪从重处罚。
四、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326条规定,构成倒卖文物罪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以牟利为目的;具有倒卖行为;到买卖的对象须为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不构成本罪。比如买进文物只是为了收藏,不以牟利为目的;或者倒卖的不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经过上文的讲解,大家对于“倒卖文物罪如何认定情节严重”应该已经有所了解了吧。实践中,对于确实既没有营利目的,也没有行使目的,而纯粹是因为个人利益的,不作为犯罪处罚。另外,买卖不知道属于禁止买卖的文物,不构成犯罪。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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