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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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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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哪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哪些

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哪些

无效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

(二)一方或者第三人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无效的合同算是民事法律行为吗

无效合同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地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哪些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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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指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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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对无效民事行为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对无效民事行为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的民事行为,包括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1、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那些不具备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绝对不能发生行为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对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作了列举式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那些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有如下几种: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二、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制度。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直接来源于《民法通则》的规定,因此诉讼时效的适用也就必须符合《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那么换言之“无效的民事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的民事行为,无论是对于让予方还是受让方来说,其所期待的利益都是不合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对于无效民事行为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以及如何适用就成为理论上急需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无效民事行为在依法被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前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理由如下:  
1、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在依法被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前,因为无论是对于让予方还是受让方来说,其所期待的利益都是不合法的,是法律不予保护的,这当然不能适用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是,在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被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以后,对于让予方来说就依法取得了要求受让方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权利。所以从无效民事行为被人民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之日起,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开始适用,同时时效期间也开始计算。  
2、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属于法律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其效力既可能由于当事人向人民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或变更而归于无效;也可能由于当事人不申请撤销或变更而有效。对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或变更的除拆期间为一年。所以这种民事行为在一年内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或仲裁机构申请予以撤销或变更的,则在人民或仲裁机构作出生效撤销或变更决定之日起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在一年内当事人不向人民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或变更的,则诉讼时效从一年除拆期间届满后开始适用,时效期间也同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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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指什么
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不被法律认可,无需任何主体宣告,具有当然无效性。其效力不因当事人意愿而定,而是行为本身无法产生任何法律结果。尽管无效,若行为触及相关侵权或损害赔偿法规,仍受其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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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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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哪些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的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均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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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怎样处理无效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无效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一、怎样处理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特点,借贷合同无效后,一般要承担如下后果:
1、借款人返还借款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返还财产并不是违反民事义务所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它的存在也不是法律对当事人主观状态予以否定性评价的表现。因此,返还财产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即无论当事人对缔结合同是否有过错,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占有的财产因无合法根据,都应当返还对方。换言之,即使是无过错一方占有了对方财产,也应当返还给对方。所有物的返还,是以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能够返还为条件。因为民间借贷合同主要以金钱为标的,故返还借款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不能返还和事实上的不能返还之情形。因此,针对无效借贷合同而言,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尚未履行,则不得履行。如果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过错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过错,有单方过错和双方过错,无效借款合同的损害赔偿,也适用过错相抵原则。无效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这里的损失,一般指贷款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息损失,如果有其他损失,还应当承担赔偿其他损失的责任。如果贷款人已经提供借款,返还借款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借款人应当赔偿损失;如果贷款人实际未提供借款,但合同无效是借款人过错造成的,则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如果合同是双方过错造成的,则由双方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3、追缴财产《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二、民间借贷无效该怎么处理无效借贷合同如系由借出人引起的,借入者只须返还本金;由借入人引起的,借入人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如果是非法所得,还将被收缴。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况有哪些,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借钱的时候,人们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一般要求债务人是写张借条。随着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在借贷过程中为了更好的保障双方的权益,选择签订书面的借贷合同,那么民间借贷合同什么时候生效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有哪些。 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视为具备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其他民间借贷合同生效时间 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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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究竟指的是什么
所谓的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其严重缺乏生效要件,自始即不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这种行为从一开始就丧失了法律约束力,无法按照行为人的真实意愿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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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行为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法律上当然无效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法律上的无效和不发生效力,是指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而不是说不产生任何法律后果。

一、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共有七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自始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

5、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三、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有两种: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另外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之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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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
我国现行民法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独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完成的法律行为,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作出的违背真实意愿的法律行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法律行为,以及违反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为。这些行为自始无效,无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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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民事合同无效与劳动合同无效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因劳动者的过错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实际损失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因其过错而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要指出的是,在对劳动者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时,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是赔偿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责令有过错的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同时,要注重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承办案件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对有过错的劳动者要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真正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劳动者守法的自觉性,而且能增强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动性。二是合理赔偿原则。
所谓合理赔偿,是指在查请案件事实,确认用人单位确实因为劳动者的违法行为而实际存在经济损失的前提下,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认错态度好坏、实际承受能力等综合认定劳动者实际应承担的赔偿费用,以确保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民事合同无效与劳动合同无效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事合同无效与劳动合同无效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因劳动者的过错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照《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实际损失原则,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因其过错而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要指出的是,在对劳动者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时,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是赔偿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责令有过错的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同时,要注重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承办案件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对有过错的劳动者要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真正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劳动者守法的自觉性,而且能增强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动性。二是合理赔偿原则。
所谓合理赔偿,是指在查请案件事实,确认用人单位确实因为劳动者的违法行为而实际存在经济损失的前提下,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认错态度好坏、实际承受能力等综合认定劳动者实际应承担的赔偿费用,以确保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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