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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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有哪些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有哪些

一、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有哪些

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有: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且只有一方存在前述情形下,无过错的另一方才有权在离婚时申请相应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二、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有什么

离婚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是在离婚的基础上提出,不离婚是不能单独提出损害赔偿的。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必须是无过错的一方,且只能要求配偶支付,不能要求第三者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三、离婚损害涉及到的赔偿有哪些?

离婚损害涉及到的赔偿有: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双方都有过错或双方都没有过错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有哪些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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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既可以在离婚时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提出,但时效以1年为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30条之规定,在现实中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应区分以下具体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提起离婚诉讼同时提出,也就是在诉讼请求中要明确提出,由人民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作出裁决。由于人民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已将与当事人相关的权利义务书面告知了当事人,原告不提出请求的,视为为对权利的放弃,并丧失请求损害赔偿权。原告在离婚诉讼中即使提出了损害赔偿请求,但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则当事人的请求权因丧失了存在基础而不能得到支持。

二、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同意离婚,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
承担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程序,新《婚姻法》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既适用于行政登记离婚程序,也适用于诉讼离婚程序。因为,基于婚姻法的私法性质,在夫妻双方同意行政离婚的情形下,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已达成协议,法律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必进行干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能达成协议,则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由人民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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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解释》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
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支持。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对于一方过错的范围应当扩大一些。如将吸毒、赌博包括在内,才能真正发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保护无过错一方的作用。对于不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内容——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离婚损害主要有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方面。财产损害主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违法行为造成配偶一方的财产损失,根据损失的形态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损,如侵占受害方的个人财产,造成受害方现有财产的损害和数量上的减少以及对配偶一方进行暴力伤害致使受害方身体机能受伤而支出的医疗费等。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虽然不是现实利益的损失,但是损失的利益是可以得到的,如果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受害人是可以或得该利益的,如配偶一方为支持另一方工作或者学习,婚后承担全部家庭义务,如果另一方事业成功收入增多,家庭财产就会增多,投入方就会有预期收益。一旦一方在功成名就后有过错离婚,自然会导致无过错方的预期收益的损失。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3、必须有因果关系
过错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离婚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均属于物质损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离婚精神损害,只需确认过错一方有法定违法行为而直接导致离婚的,就可以认定。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配偶侵权责任的,应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理,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4、离婚的发生
这是婚姻侵权责任的特殊要件。也就是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该要件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正是该要件表现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侵权责任的发生情形。对于该要件,在现论和实践中有人提出损害赔偿不能以离婚为条件,损害赔偿固然不以离婚为要件,但婚内发生的赔偿是其他形式的赔偿,而非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使要求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使要求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
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支持。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笔者认为,此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具体操作。对于一方过错的范围应当扩大一些。如将吸毒、赌博包括在内,才能真正发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保护无过错一方的作用。对于不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要该怎么行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要该怎么行使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要如何行使: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解释》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
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支持。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对于一方过错的范围应当扩大一些。如将吸毒、赌博包括在内,才能真正发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保护无过错一方的作用。对于不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内容——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离婚损害主要有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方面。财产损害主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违法行为造成配偶一方的财产损失,根据损失的形态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损,如侵占受害方的个人财产,造成受害方现有财产的损害和数量上的减少以及对配偶一方进行暴力伤害致使受害方身体机能受伤而支出的医疗费等。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虽然不是现实利益的损失,但是损失的利益是可以得到的,如果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受害人是可以或得该利益的,如配偶一方为支持另一方工作或者学习,婚后承担全部家庭义务,如果另一方事业成功收入增多,家庭财产就会增多,投入方就会有预期收益。一旦一方在功成名就后有过错离婚,自然会导致无过错方的预期收益的损失。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3、必须有因果关系
过错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离婚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均属于物质损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离婚精神损害,只需确认过错一方有法定违法行为而直接导致离婚的,就可以认定。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配偶侵权责任的,应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理,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4、离婚的发生
这是婚姻侵权责任的特殊要件。也就是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该要件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正是该要件表现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侵权责任的发生情形。对于该要件,在现论和实践中有人提出损害赔偿不能以离婚为条件,损害赔偿固然不以离婚为要件,但婚内发生的赔偿是其他形式的赔偿,而非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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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情况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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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要能怎么行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要能怎么行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要如何行使: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解释》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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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离婚损害主要有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方面。财产损害主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违法行为造成配偶一方的财产损失,根据损失的形态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损,如侵占受害方的个人财产,造成受害方现有财产的损害和数量上的减少以及对配偶一方进行暴力伤害致使受害方身体机能受伤而支出的医疗费等。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虽然不是现实利益的损失,但是损失的利益是可以得到的,如果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受害人是可以或得该利益的,如配偶一方为支持另一方工作或者学习,婚后承担全部家庭义务,如果另一方事业成功收入增多,家庭财产就会增多,投入方就会有预期收益。一旦一方在功成名就后有过错离婚,自然会导致无过错方的预期收益的损失。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3、必须有因果关系
过错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离婚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均属于物质损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离婚精神损害,只需确认过错一方有法定违法行为而直接导致离婚的,就可以认定。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配偶侵权责任的,应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理,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4、离婚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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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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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3、必须有因果关系
过错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离婚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均属于物质损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离婚精神损害,只需确认过错一方有法定违法行为而直接导致离婚的,就可以认定。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配偶侵权责任的,应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理,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4、离婚的发生
这是婚姻侵权责任的特殊要件。也就是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该要件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正是该要件表现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侵权责任的发生情形。对于该要件,在现论和实践中有人提出损害赔偿不能以离婚为条件,损害赔偿固然不以离婚为要件,但婚内发生的赔偿是其他形式的赔偿,而非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要能怎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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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解释》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
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支持。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对于一方过错的范围应当扩大一些。如将吸毒、赌博包括在内,才能真正发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保护无过错一方的作用。对于不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内容——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离婚损害主要有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方面。财产损害主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违法行为造成配偶一方的财产损失,根据损失的形态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损,如侵占受害方的个人财产,造成受害方现有财产的损害和数量上的减少以及对配偶一方进行暴力伤害致使受害方身体机能受伤而支出的医疗费等。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虽然不是现实利益的损失,但是损失的利益是可以得到的,如果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受害人是可以或得该利益的,如配偶一方为支持另一方工作或者学习,婚后承担全部家庭义务,如果另一方事业成功收入增多,家庭财产就会增多,投入方就会有预期收益。一旦一方在功成名就后有过错离婚,自然会导致无过错方的预期收益的损失。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3、必须有因果关系
过错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离婚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均属于物质损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离婚精神损害,只需确认过错一方有法定违法行为而直接导致离婚的,就可以认定。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配偶侵权责任的,应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理,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4、离婚的发生
这是婚姻侵权责任的特殊要件。也就是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该要件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正是该要件表现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侵权责任的发生情形。对于该要件,在现论和实践中有人提出损害赔偿不能以离婚为条件,损害赔偿固然不以离婚为要件,但婚内发生的赔偿是其他形式的赔偿,而非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要能怎么行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要能怎么行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要如何行使: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解释》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
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支持。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对于一方过错的范围应当扩大一些。如将吸毒、赌博包括在内,才能真正发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保护无过错一方的作用。对于不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内容——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离婚损害主要有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方面。财产损害主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违法行为造成配偶一方的财产损失,根据损失的形态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损,如侵占受害方的个人财产,造成受害方现有财产的损害和数量上的减少以及对配偶一方进行暴力伤害致使受害方身体机能受伤而支出的医疗费等。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虽然不是现实利益的损失,但是损失的利益是可以得到的,如果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受害人是可以或得该利益的,如配偶一方为支持另一方工作或者学习,婚后承担全部家庭义务,如果另一方事业成功收入增多,家庭财产就会增多,投入方就会有预期收益。一旦一方在功成名就后有过错离婚,自然会导致无过错方的预期收益的损失。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3、必须有因果关系
过错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离婚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均属于物质损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离婚精神损害,只需确认过错一方有法定违法行为而直接导致离婚的,就可以认定。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配偶侵权责任的,应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理,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4、离婚的发生
这是婚姻侵权责任的特殊要件。也就是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该要件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正是该要件表现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侵权责任的发生情形。对于该要件,在现论和实践中有人提出损害赔偿不能以离婚为条件,损害赔偿固然不以离婚为要件,但婚内发生的赔偿是其他形式的赔偿,而非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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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导致夫妻离婚的,那么在离婚过程中可以主张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的。3、有家庭暴力行为的。4、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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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要应该怎么行使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要应该怎么行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要如何行使: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解释》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
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支持。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对于一方过错的范围应当扩大一些。如将吸毒、赌博包括在内,才能真正发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保护无过错一方的作用。对于不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内容——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的前提。离婚损害主要有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等方面。财产损害主要是由于侵权人的违法行为造成配偶一方的财产损失,根据损失的形态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损,如侵占受害方的个人财产,造成受害方现有财产的损害和数量上的减少以及对配偶一方进行暴力伤害致使受害方身体机能受伤而支出的医疗费等。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虽然不是现实利益的损失,但是损失的利益是可以得到的,如果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受害人是可以或得该利益的,如配偶一方为支持另一方工作或者学习,婚后承担全部家庭义务,如果另一方事业成功收入增多,家庭财产就会增多,投入方就会有预期收益。一旦一方在功成名就后有过错离婚,自然会导致无过错方的预期收益的损失。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3、必须有因果关系
过错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离婚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均属于物质损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离婚精神损害,只需确认过错一方有法定违法行为而直接导致离婚的,就可以认定。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配偶侵权责任的,应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理,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4、离婚的发生
这是婚姻侵权责任的特殊要件。也就是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该要件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正是该要件表现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侵权责任的发生情形。对于该要件,在现论和实践中有人提出损害赔偿不能以离婚为条件,损害赔偿固然不以离婚为要件,但婚内发生的赔偿是其他形式的赔偿,而非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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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一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它不仅包括法律婚姻,还包括事实婚姻。
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如举行婚礼、公开自称或介绍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事务、生养小孩、申报户口、购置住房等等。对于刑事上的重婚,最高人民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必须同居生活在6个月以上。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是否也应规定一个期限呢?对于同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期限,可以参照重婚的时间界限来界定。
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伤害行为,包括对财产进行打砸的财产暴力、针对身体的肉体暴力、性暴力以及针对精神的精神暴力等等。这些暴力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混合的,而且大多表现为混合暴力。
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是指对家庭成员在肉体上或精神恶意、暴力对待的行为。遗弃是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和扶养义务而拒不抚养和扶养的行为。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
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到底要怎样确定,这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它不像财产损害那样可以通过一定的标准来确定,这就使得它的确定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虽然我们不可以对离婚精神损害有一个统一的指标,但是我们可以大概地确立一些概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让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在具体实践中有一个大概的标准。最高人民《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提出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六个确定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这六个因素具体运用到婚姻家庭领域,法官的一般做法是根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这些因素来确定过错方的赔偿金额。在审理案件中,法官重点考察过错方实施行为的多寡、时间的长短、手段的恶劣程度、公开度以及对过错方的精神控制程度、对受害人肉体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依据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在审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的具体做法,大致认为可以依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1)加害人过错程度,比如加害人是否主观上故意。
(2)具体的侵权情节,比如重婚与与他人同居相比,重婚的侵权行为更恶劣。
(3)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同样的侵害行为,因不同的承受能力,受害方的精神损害程度不同。
(4)当地经济条件,这主要考虑执行上的问题。
(5)其他情节,比如结婚时间的考虑,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投入越多,时间越长,期待将来对方能够回报的就越多。
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一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它不仅包括法律婚姻,还包括事实婚姻。
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的两个异性不以夫妻名义但在一起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区别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如举行婚礼、公开自称或介绍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事务、生养小孩、申报户口、购置住房等等。对于刑事上的重婚,最高人民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必须同居生活在6个月以上。在离婚损害赔偿中是否也应规定一个期限呢?对于同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期限,可以参照重婚的时间界限来界定。
三是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伤害行为,包括对财产进行打砸的财产暴力、针对身体的肉体暴力、性暴力以及针对精神的精神暴力等等。这些暴力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混合的,而且大多表现为混合暴力。
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是指对家庭成员在肉体上或精神恶意、暴力对待的行为。遗弃是指对家庭成员负有抚养和扶养义务而拒不抚养和扶养的行为。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方式宜兼采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两种形式。
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到底要怎样确定,这一直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它不像财产损害那样可以通过一定的标准来确定,这就使得它的确定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虽然我们不可以对离婚精神损害有一个统一的指标,但是我们可以大概地确立一些概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让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在具体实践中有一个大概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提出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六个确定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这六个因素具体运用到婚姻家庭领域,法官的一般做法是根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这些因素来确定过错方的赔偿金额。在审理案件中,法官重点考察过错方实施行为的多寡、时间的长短、手段的恶劣程度、公开度以及对过错方的精神控制程度、对受害人肉体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依据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在审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的具体做法,大致认为可以依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1)加害人过错程度,比如加害人是否主观上故意。
(2)具体的侵权情节,比如重婚与与他人同居相比,重婚的侵权行为更恶劣。
(3)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同样的侵害行为,因不同的承受能力,受害方的精神损害程度不同。
(4)当地经济条件,这主要考虑执行上的问题。
(5)其他情节,比如结婚时间的考虑,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投入越多,时间越长,期待将来对方能够回报的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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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哪些情况能请求损害赔偿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离婚时哪些情况能请求损害赔偿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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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什么情况下夫妻一方能请求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什么情况下夫妻一方能请求损害赔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法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二十九条规定: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规定:人民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在多久
[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在多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在几时?
1、符合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讼。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解释》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
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支持。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对于一方过错的范围应当扩大一些。如将吸毒、赌博包括在内,才能真正发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保护无过错一方的作用。对于不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受理。对于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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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什么情况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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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夫妻一方与他人登记结婚当然构成重婚,夫妻一方虽未经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的同样构成重婚。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最严重破坏,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夫妻另一方因此理应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将重婚列入损害赔偿的事由中,要求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对重婚者重婚行为的处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不论以何种名义与他人同居,均应纳入此处所称同居之列。有配偶者负有与配偶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即使因某种正当理由免除同居,在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前,均不得与他人同居。否则行为构成违法。因此,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对婚姻义务的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实施家庭暴力。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并导致离婚,则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严重侵犯,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虐待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样,夫妻一方有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无过错方同样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新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界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只有具备其中之一情形的,无过错方才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否则无过错方不可要求损害赔偿。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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