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什么内容无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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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什么内容无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什么内容无效

一、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什么内容无效

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无效的内容有限制再婚、限制探望子女等。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共同债务处理等事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即使进行公证,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有一方不按照约定执行时,另一方应当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包括什么内容

离婚协议包括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问题的处理,还有双方同意离婚的表示,以及双方的基本情况,比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签离婚协议没领离婚证算离婚吗

签离婚协议没领离婚证不算离婚。我国离婚采取登记形式,只有通过登记离婚的形式或者是法院判决的形式,离婚才会生效,要不然的话,是不能算法律意义上的离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什么内容无效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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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内容约定不明,离婚后分割财产有效吗
[律师回复] 离婚协议书内容约定不明,过于笼统,离婚后分割财产时产生纠纷的,该怎么办  汪斌与韩美是大学同学,毕业之后都找到了理想的工作,经济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善,后来,两人经过了6年的爱情长跑,1995年10月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夫妻购置了三处房产、一辆汽车。其中三处房产权利人登记在汪斌名下,一辆汽车购买时登记在韩美名下。长年的恋爱并没有带来长久的婚姻,二人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3年11月3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汪斌与女方韩美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二个儿子归男方抚养。上述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离婚后,女方韩美因财产分割与男方产生分歧为由,向提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  韩美认为,由于离婚协议仅对人身关系及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未涉及任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内容。由于韩美和汪斌名下的财产存在巨大悬殊,现依法提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等财产。  汪斌则认为:韩美、汪斌双方约定韩美名下的汽车、存款归韩美,汪斌名下的财产归汪斌,两个儿子由汪斌抚养。双方在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真实的,汪斌认为称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认为,“共同财产分割已完毕”,既反映双方处理财产的合意,又表明该合意已实际履行,且没有发现此项协议存在欺作、胁迫等情况,对当事人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女方主张分割财产并非离婚时被告隐匿或遗漏的财产。虽然男方名下的财产多于对方,但协议中,双方只约定两个儿子归男方抚养,而没有设立义务。男方独自承担养育两个儿子的责任,要牵制一定的财产、人力,多分得财产是在情理之中的。从双方各自控制名下的财产来看,实质双方已做出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所以,韩美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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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有效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有效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婚内财产协议有效吗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婚内财产协议的无用约定
(1)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现实生活中,会有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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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通常约定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协议书通常约定的内容有:
1. 子女监护权谁拥有
2. 子女生活费用谁来付
3. 协议探视子女之时间.
4. 夫妻财产之分配
5. 债务之载明(债权人或债务人)
6. 请求对方付赡养费 + 子女抚养费 (或是要求精神赔偿)
离婚协议的参考范本
协议人:方 某, 男,××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协议人:王 某, 女,××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协议人方某王某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儿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方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方××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80万元,现协商归女方王某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方某现金38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
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方某可在每月的
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离婚协议人:×××
离婚协议人:×××
××××年××月××日
离婚后财产协议书内容约定不明,离婚后财产分割有效吗
[律师回复] 离婚协议书内容约定不明,过于笼统,离婚后分割财产时产生纠纷的,该怎么办  汪斌与韩美是大学同学,毕业之后都找到了理想的工作,经济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善,后来,两人经过了6年的爱情长跑,1995年10月在北京登记结婚。婚后,夫妻购置了三处房产、一辆汽车。其中三处房产权利人登记在汪斌名下,一辆汽车购买时登记在韩美名下。长年的恋爱并没有带来长久的婚姻,二人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3年11月3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汪斌与女方韩美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二个儿子归男方抚养。上述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离婚后,女方韩美因财产分割与男方产生分歧为由,向提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  韩美认为,由于离婚协议仅对人身关系及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未涉及任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内容。由于韩美和汪斌名下的财产存在巨大悬殊,现依法提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等财产。  汪斌则认为:韩美、汪斌双方约定韩美名下的汽车、存款归韩美,汪斌名下的财产归汪斌,两个儿子由汪斌抚养。双方在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真实的,汪斌认为称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认为,“共同财产分割已完毕”,既反映双方处理财产的合意,又表明该合意已实际履行,且没有发现此项协议存在欺作、胁迫等情况,对当事人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女方主张分割财产并非离婚时被告隐匿或遗漏的财产。虽然男方名下的财产多于对方,但协议中,双方只约定两个儿子归男方抚养,而没有设立义务。男方独自承担养育两个儿子的责任,要牵制一定的财产、人力,多分得财产是在情理之中的。从双方各自控制名下的财产来看,实质双方已做出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所以,韩美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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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无财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有哪些?
无子无财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有男女双方的基本信息、婚姻登记情况、离婚的原因、无子女无财产的双方意见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基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相关事宜的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认可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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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起诉书的内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人们在购房签订购房合同时,一般都会约定违约金,在一方出现违约的情况时,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那具体来说,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是如何赔偿的呢
由于违约金是购房者和开发商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因此,它与实际损失额往往不能完全吻合。一般情况下,即使有差异,也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除非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而显失公平,才可请求减少或增加。
至于违约金的约定,购房者可根据违约情况就违约数额进行约定,也可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购房者可请求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由此,约定的违约金在性质上就视为违约时的损失赔偿。
既然购房者在合同中已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开发商要求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赔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此外,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确定,可依据房款的总额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出金额,或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约定违约金,以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入股协议书的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投资入股协议书 本协议的投资方分别为: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一致认同,乙方作为新的投资人与甲方共同经营潍坊东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为该公司股东。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订立本协议。各方按如下条款,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一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60万元(陆拾万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 乙方根据公司建设厂房、采购设备的进度以及正常的流动资金需求情况适时的向公司注入以上出资。 乙方在成为公司股东之后,依上述两项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条 入股及股份的转让 依法履行了法定入股程序后,方视为乙方业已入股,成为公司股东。乙方转让股份,须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且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 第三条 股东(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 、依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2 、依据30%的出资比例享有公司利润,承担公司亏损; 3 、对成为公司股东之前的公司经营利润不享有任何权益、对营业损失及债务亦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成为公司股东之后,若由于公司清偿乙方成为股东之前的债务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 、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和业务工作。 5 、应按本协议书之约定及时支付相应款项。 第四条 承诺 甲方承诺,潍坊东旭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系合法注册,现依法经营的合法公司,否则,向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还有其他损失,应据实赔偿。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乙方若迟延支付款项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赔偿;若甲方因重大过错,致使公司遭受资金损失的,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向有管辖权的。 第七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共同协商,并且须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书共两份,双方各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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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有效吗 相信这是很多人都不太了解的问题。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并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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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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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 婚内财产协议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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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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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能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现实生活中,会有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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