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抵押权均已登记如何清偿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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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抵押权均已登记如何清偿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民法典抵押权均已登记如何清偿

一、民法典抵押权均已登记如何清偿

抵押权均已登记的则按照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顺序清偿,根据法律规定同意财产设立了多个抵押权的,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优先清偿,有多个抵押登记的,则按照登记的顺序清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民法典如何对车辆行使抵押权

民法典规定对于车辆行使抵押权的方式为对车辆进行变卖或者拍卖。抵押权人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是抵押权人不得对抗在正常经营活动中支付合理价款已经取得该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三百九十四条

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民法典规定抵押权如何转让

民法典规定要转让抵押权的,必须转让主债权,则抵押权会一并转让,抵押权不能与主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一定要通知债务人。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对于民法典抵押权均已登记如何清偿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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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权均已登记如何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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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权均已登记怎么样清偿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抵押权均已登记怎么样清偿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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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所有抵押债权都已经登记,是按登记时间先后支付,还是平均支付呢
[律师回复] 首先你这个说法有问题,如果你公司的全部财产都以设定了抵押,而且你的所有财产都不足以实现抵押权的话,抵押权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实现抵押权,全部财产清偿了登记在先的抵押权人后,就没有财产了,根本不可能再启动破产还债程序了。  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之外就特定抵押物优先受偿.未受偿部分可以再按照普通债券受偿.享有担保物权的债务应最优先受偿,于破产程序和破产财产之外。抵押权都已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后顺序的抵押权人未能实现抵押权的可按照普通债券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  拥有抵押债权的债权人也称别除权人,别除权的行使以特定的担保物为标的物,行使别除权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别除权的特定财产不计入破产财产。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如果还有财产启动破产还债程序的话,公司破产应该由破产清算组织来办理破产事项,应该召集所有债权人,成立债权人会议讨论债券分配问题.除了按照法律规定清偿债务,重大事项还应该征求债权人会议的意见.
我们公司现在要登记不动产,由我去办理登记手续,请问不动产抵押清单登记需要哪些手续?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不动产抵押清单登记需要哪些手续的问题,请参考以下内容:
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开发商、预购人共同申请,如开发商未按约定协助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该表可不盖章):
3、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
4、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有关于预告登记的条款):
5、预购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6、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银行公章)、法定代表证明、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已办理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先行注销土地及在建抵押权,在办理预告登记。
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单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开发商、预购人共同申请,如开发商未按约定协助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该表可不盖章);
2、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有关于预告登记的条款);
3、预购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已办理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先行注销在建工程抵押权,再办理预告登记。
三、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单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2、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3、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4、预购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5、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银行公章)、法定代表证明、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已办理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先行注销在建工程抵押权,再办理预告登记。
四、企业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2、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3、抵押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4、抵押人及抵押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5、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备注:仅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及构筑物抵押权,地上有未确权建筑物,需提供地上建筑物抵押一并处置承诺书。
五、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2、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3、抵押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4、抵押人及抵押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5、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如土地已抵押,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书及盖章的土地他项权利证和土地证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8、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书(原件);
9、房产测绘预测报告(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10、房屋未销售查询证明(需银行盖章确认);
1
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个人不动产抵押权设立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2、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原件)
3、抵押人及抵押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委托书、公证书;
4、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明)(或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4、还款有关证明材料(提供原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注销预告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预告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复印件;
4、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原件、复印件;
5、撤销备案申请表原件、复印件;
6、购房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抵押权预告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2、预告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
3、银行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4、贷款结清证明或同意解除抵押证明;
5、抵押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审查,留存复印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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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抵押登记能离婚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已办理抵押登记能离婚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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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同一天在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抵押权,清偿顺序是否可以登记编号作为依据?
[律师回复] 抵押权顺序也叫抵押权的次序,是指同一财产上有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优先于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受偿,后顺序的抵押权人就只能在先顺序抵押权人受偿之后的抵押物价值余额中得到受偿。同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则按照各自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受偿。例如,
A、
B、C三人对于张某房屋都享有抵押权,但是A和B处于同一顺序,C处于次一顺序,那么房屋变卖或拍卖之后得到的价款,必须先付给A和B,C只能在A和B受偿之后的余额中进行受偿而A和B之间,要按照各自债权数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张某欠A是万元,欠B是5万元,那么A和B就按照2:1的比例对房屋的价款各自受偿。
抵押权的顺序,直接影响抵押权人能否得到充分的清偿,所以这也是抵押权人的一项权利,一般称为顺序权,或次序权。
1、《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担保法解释》第58条规定: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为抵押物登记的日期,并依次确定抵押权的顺序。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已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以抵押合同签订生效的先后时间为准,抵押合同同一日生效的,抵押权的顺序相同。但是,由于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无对抗效力,即使先设定的抵押权也不能对抗后设定的抵押权。
3、《担保法解释》第76条规定: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可见,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论设定先后,均为同一顺序。
从以上法律依据来看,我们可以再次看到登记对于实现抵押权的实际意义,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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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抵押登记能否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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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登记登记的手续
[律师回复] 一.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贷款批准后,购房人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持下列资料到房屋产权所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购房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各一份; (3)房地产抵押申请审核登记表; (4)全部购房合同; (5)房地产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后,抵押人应将房产管理部门签发的《期房抵押证明书》或《房屋他项权证》交由贷款银行保管。二.房屋财产保险手续的办理房屋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以合法拥有的房屋产权作为贷款偿还的保证,只将其权利价值用于贷款偿还的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偿还义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便可将该房屋拍卖、变卖、折价后优先受偿。因此,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不占有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而由抵押人自行使用,并负有妥善保管之义务,包括为该房屋投保,以防该房屋因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毁损。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抵押房屋必须办理房屋财产保险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还规定在抵押期间,凡因借款人过错而导致的保险责任以外的房屋破坏及毁损所造成的抵押权人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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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登记的登记手续
[律师回复] 一.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贷款批准后,购房人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并持下列资料到房屋产权所辖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1)购房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各一份; (3)房地产抵押申请审核登记表; (4)全部购房合同; (5)房地产部门所需的其他资料。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后,抵押人应将房产管理部门签发的《期房抵押证明书》或《房屋他项权证》交由贷款银行保管。二.房屋财产保险手续的办理房屋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以合法拥有的房屋产权作为贷款偿还的保证,只将其权利价值用于贷款偿还的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偿还义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便可将该房屋拍卖、变卖、折价后优先受偿。因此,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不占有作为抵押物的房屋,而由抵押人自行使用,并负有妥善保管之义务,包括为该房屋投保,以防该房屋因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毁损。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对贷款抵押房屋必须办理房屋财产保险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还规定在抵押期间,凡因借款人过错而导致的保险责任以外的房屋破坏及毁损所造成的抵押权人的损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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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押登记的车可以出借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租的抵押物不受所有者变更影响,买方需遵守租约并承担权利与责任。抵押权是否优先于承租权取决于具体情况。租赁合约对购买者不具直接约束力。如抵押人已告知租赁物已抵押,承租人需承担损失;如未履行披露义务,则由抵押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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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抵押登记可以离婚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已办理抵押登记可以离婚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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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怎样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律师回复]
首先,原先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内容不变,包括抵押财产的范围、担保的范围,担保的金额。
其次,抵押权的顺位不变,原来的顺位是
第一顺位,现在仍然是
第一顺位。依据《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此外,《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以,在房屋登记中,决定同一房屋上各个抵押权顺位的关键标准是“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时间”,即《房屋登记办法》第44条规定的“登记时间”。因此,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时,登记时间不应改变,从而确保抵押权人的顺位。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二百零一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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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怎样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律师回复]
首先,原先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内容不变,包括抵押财产的范围、担保的范围,担保的金额。
其次,抵押权的顺位不变,原来的顺位是
第一顺位,现在仍然是
第一顺位。依据《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如果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此外,《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所以,在房屋登记中,决定同一房屋上各个抵押权顺位的关键标准是“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时间”,即《房屋登记办法》第44条规定的“登记时间”。因此,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时,登记时间不应改变,从而确保抵押权人的顺位。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二百零一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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