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动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会不会需要支付加班费呢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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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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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劳动者主动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会不会需要支付加班费呢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劳动者主动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会不会需要支付加班费呢

一、劳动者主动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会不会需要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从事加班工作后,由用人单位计时或计件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当劳动者主动利用自己休息时间进行工作、自愿加班的,无论其是继续完成未做完的工作,还是进一步完善工作的,用人单位不需要额外支付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会不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会不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要根据以下具体情况而定:

1、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合同,会不会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辞退员工,根据事件性质的不同,那么支付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也不相同。

企业辞退员工,根据辞退的原因不同相应的补偿也不同。具体说明:第一,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性补偿。第二,合同到期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第三,单位经济性裁员,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第四,员工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第五,在试用期被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性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劳动者主动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会不会需要支付加班费呢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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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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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如何主张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司法解释三
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依据本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劳动者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考虑到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本条又规定,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的话,即使用人单位不提供,也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动者如果要主张加班费,要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要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如果无法提供以上两类证据只有口头陈述而主张加班费的话,会因为举证不能而使自己陷入被动,从而导致败诉。
二、主张加班费的时效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本条规定,加班费的主张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并且可以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加班费。
许多人都存在这样一个观点,就是只能主张近两年之内的加班费,超过两年的加班费将被驳回。这是因为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因为劳动者离职后单位保管工资支付凭证的年限为两年,所以认为最多只能主张两年。
虽然相关凭证用人单位只保存两年,但是劳动者仍然可以主张两年以上的加班费,只要劳动者可以证明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的事实;但是,如果劳动者证据不充分,需要用人单位予以证明时,可以以劳动者证据不足驳回其主张。
加班费也是属于劳动者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劳动者根据单位的安排加班了,那么单位就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一定的加班费,要是单位不支付加班费或不足额支付,那么劳动者要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在2年内提起劳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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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如何主张加班费,主张加班费的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加班费是劳动者应该获得的权益,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加班后,就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不过,如果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加班后却不支付加班费时,劳动者如何主张加班费呢?具体主张加班费的时效是多久呢?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
一、劳动者如何主张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司法解释三
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依据本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劳动者对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考虑到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本条又规定,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的话,即使用人单位不提供,也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动者如果要主张加班费,要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要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如果无法提供以上两类证据只有口头陈述而主张加班费的话,会因为举证不能而使自己陷入被动,从而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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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本条规定,加班费的主张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并且可以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加班费。
许多人都存在这样一个观点,就是只能主张近两年之内的加班费,超过两年的加班费将被驳回。这是因为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因为劳动者离职后单位保管工资支付凭证的年限为两年,所以认为最多只能主张两年。
虽然相关凭证用人单位只保存两年,但是劳动者仍然可以主张两年以上的加班费,只要劳动者可以证明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的事实;但是,如果劳动者证据不充分,需要用人单位予以证明时,可以以劳动者证据不足驳回其主张。
加班费也是属于劳动者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劳动者根据单位的安排加班了,那么单位就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一定的加班费,要是单位不支付加班费或不足额支付,那么劳动者要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在2年内提起劳动诉讼。
劳动者该怎么主张加班费,主张加班费的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加班费是劳动者应该获得的权益,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加班后,就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不过,如果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加班后却不支付加班费时,劳动者如何主张加班费呢?具体主张加班费的时效是多久呢?在下文中一一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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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动者如果要主张加班费,要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要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如果无法提供以上两类证据只有口头陈述而主张加班费的话,会因为举证不能而使自己陷入被动,从而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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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相关凭证用人单位只保存两年,但是劳动者仍然可以主张两年以上的加班费,只要劳动者可以证明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的事实;但是,如果劳动者证据不充分,需要用人单位予以证明时,可以以劳动者证据不足驳回其主张。
加班费也是属于劳动者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劳动者根据单位的安排加班了,那么单位就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一定的加班费,要是单位不支付加班费或不足额支付,那么劳动者要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在2年内提起劳动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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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周末加班不支付加班费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者在周末加班,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加班费。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到;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申请劳动仲裁可以追讨两年前的加班工资,但是需要劳动者承担全部举证责任。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中的自愿加班不算加班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是支付加班工资的必要条件。法律规定加班必须是双方的自愿行为或者与劳动者协商后才行,但司法实践中务工一方一般没有选择,主要看是否有加班薪酬,一般有则加班是合法的,但不得超过一定时间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被自愿加班”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形, 第一,工作任务过重,不得不加班才能完成; 第二,应对激烈的职场竞争,自发牺牲假期。前者的被动性显而易见,可以算是事实意义上的加班,可依然面临“认定”的难题,毕竟每个人对于工作效率都有自己的标准。在这种情形下,员工要敢于维权,保留工作量的证据,向劳动仲裁部门举证并主张加班费,寻求 第三方裁决。而后者虽看似“自愿加班”,但更多地仍是被竞争裹挟下的无奈之举。特别是在某些企业里,工作、无偿加班、鼓励奉献被看做是一种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有些公司甚至公开宣扬“狼性文化”“996工作制”。在这种企业文化里,领导和员工缺乏应有的界限,领导想当然地认为,公司发展、升值加薪是员工的唯一诉求。而其实,工作之外,领导和员工都是平等的个体,员工有意愿也有权力决定工作之余的时间如何分配。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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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有加班费吗
自愿工作的不属于加班。有证据证明为单位安排可确认为“事实加班”。不定时工作制人员无加班收入。如果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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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自愿加班不算加班?劳动法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自愿加班不算加班?劳动法怎么规定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是支付加班工资的必要条件。法律规定加班必须是双方的自愿行为或者与劳动者协商后才行,但司法实践中务工一方一般没有选择,主要看是否有加班薪酬,一般有则加班是合法的,但不得超过一定时间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被自愿加班”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形,

一,工作任务过重,不得不加班才能完成;

二,应对激烈的职场竞争,自发牺牲假期。前者的被动性显而易见,可以算是事实意义上的加班,可依然面临“认定”的难题,毕竟每个人对于工作效率都有自己的标准。在这种情形下,员工要敢于维权,保留工作量的证据,向劳动仲裁部门举证并主张加班费,寻求
第三方裁决。而后者虽看似“自愿加班”,但更多地仍是被竞争裹挟下的无奈之举。特别是在某些企业里,工作、无偿加班、鼓励奉献被看做是一种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有些公司甚至公开宣扬“狼性文化”“996工作制”。在这种企业文化里,领导和员工缺乏应有的界限,领导想当然地认为,公司发展、升值加薪是员工的唯一诉求。而其实,工作之外,领导和员工都是平等的个体,员工有意愿也有权力决定工作之余的时间如何分配。7
自愿加班不算加班,劳动法有没有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是支付加班工资的必要条件。法律规定加班必须是双方的自愿行为或者与劳动者协商后才行,但司法实践中务工一方一般没有选择,主要看是否有加班薪酬,一般有则加班是合法的,但不得超过一定时间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被自愿加班”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形, 第一,工作任务过重,不得不加班才能完成; 第二,应对激烈的职场竞争,自发牺牲假期。前者的被动性显而易见,可以算是事实意义上的加班,可依然面临“认定”的难题,毕竟每个人对于工作效率都有自己的标准。在这种情形下,员工要敢于维权,保留工作量的证据,向劳动仲裁部门举证并主张加班费,寻求 第三方裁决。而后者虽看似“自愿加班”,但更多地仍是被竞争裹挟下的无奈之举。特别是在某些企业里,工作、无偿加班、鼓励奉献被看做是一种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有些公司甚至公开宣扬“狼性文化”“996工作制”。在这种企业文化里,领导和员工缺乏应有的界限,领导想当然地认为,公司发展、升值加薪是员工的唯一诉求。而其实,工作之外,领导和员工都是平等的个体,员工有意愿也有权力决定工作之余的时间如何分配。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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