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赔付的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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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交通事故伤残赔付的内容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交通事故伤残赔付的内容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伤残赔付的内容有哪些

交通事故致人伤残赔付的内容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二、交通事故的索赔范围有哪些

交通事故索赔范围有:

第一,一般性项目

也即常见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等,此类费用以相应的单据、票据为据,简单相加即可得到赔偿的总数额。

第二,与伤残相关项目

(1)残疾赔偿金

伤残案件主要项目之一,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受害人年龄、伤残级别计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

受害人有老幼需要抚养的,可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结合被抚养人年龄、伤残级别计算。

(3)护理费

伤残受害人需要人呵护日常,例如请护工的,就会产生护理费的问题,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伤残级别的大小,目前我国各地实践中,从3000元到10万元不等,且个别地区跟事故责任大小紧密相关。

(5)残疾辅助器具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交通事故伤残赔付的内容有哪些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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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基金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广泛筹集资金,解决劳动者因工伤残或死亡之后本人或遗属的经济补偿问题,遵循“统筹共济”“大数法则”的原则。那么,呢下面就为您介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或作出劳动能力鉴定,以下项目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目或标准的全部费用。
(2)辅助器具配置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伤残津贴;
(5)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6)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7)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院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8)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9)康复性治疗费用。
(10)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11)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以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12)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保险基金是对广大劳动者的保障,但是也有很多劳动者根本不知道有这种基金的存在。如果您觉得本篇文章很有实际意义,请将它推荐给更多人阅读。
你好,我因为工伤十级现在左手不能用了,失去劳动能力了,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赔偿的标准和计算方法都是不一样的,存在一定的地域差异。关于工伤理赔这个问题,我可以给你提供一个参考数据,这个参考的依据是按照各地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规定的赔偿标准计算的。
达到最低十级及以上伤残的有三项赔偿,分别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保支付给伤者)、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社保支付给伤者--也有些地区规定该项赔偿由企业支付给伤者)、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由企业支付给伤者)。
没解除劳动合同(意思就是你还在这个单位继续工作)只领得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些地方没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领到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果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得到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如不解除劳动合同,则暂时得不到。
以下举例广东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十级伤残赔付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本人7个月工资。
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赔偿本人4个月工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赔偿本人1个月工资。
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又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4个月,八级伤残为12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而《浙江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十级伤残赔付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本人7个月工资。
一次性伤残再就业金:赔偿本人2个月工资。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赔偿本人2个月工资。
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中对十级伤残的赔付标准是: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四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一个月。
而江苏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十级伤残赔付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十级3万元。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十级1.5万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未明确。(应该是7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如用人单位未给从业人员购买社保,以上赔偿由用人单位参照上述赔偿标准全部自行承担。
顺便说一句就是,有些用人单位在计算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时候,是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有些是按照社保缴费基数的基础工资计算,两者差异非常巨大!如十级伤残赔偿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工资的计算,假设你受伤前12个月平均实际收入工资为5000元,那么7乘以5000等于35000元;但社保局计算是按照缴费工资来算的,你受伤前12个月平均的工伤社保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给你报的2000元,社保局结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话就是7乘以2000等于14000元;那么35000减去14000就等于21000,这其中就存在了金额上的巨大差异;那么这个21000元就由用人单位来补给你(我们单位是这样做的)甚至是停工留薪的工资都是按照伤者正常的考勤工资计算,如他上班的工资是7000一个月,因为工伤不能上班,每个月照常发7000的工资给伤者。绝大多数的企业不可能这样做,最多发放基本工资,也就是说你正常月收入7000,你的基础工资只有2000,那么就只发2000给伤者,或者按照本地区平均工资发给伤者)包括后面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方式也是这样的。很多企业不愿意按照实际收入来赔偿给伤者,主要就是因为这样的计算出来的赔偿会导致企业的负担太重,成本太高,所以多数企业是按照社保的缴费工资来计算赔偿伤者(或者是按照本地区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站在劳动者的角度来说,我们是可以要求企业按照实际工资来计算补偿的,甚至可以这样说,除了三项社保的补偿以外,我们还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赔偿(当然,这个需要耗费法律资源、耗费自己的时间、精力、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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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赔付的内容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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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伤残鉴定都包括鉴定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伤残鉴定都包括鉴定什么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伤残不同类型需要材料不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要带:
(一)委托书
(二)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身份证或户口
(四)住院期间所有住院病储(病案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住院期间线片、C片及报告单。鉴定地点:因为对于伤残的原因不同而有不同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1、丧失劳动力鉴定:属于社保局下属的劳动力鉴定中心,其主要针对的是要求提前退休和退职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2、地方残疾人等级的鉴定:有户籍地残疾人联合会指定二级以上医院、时间、科室鉴定;
3、交通事故伤害鉴定:有处置交通事故的部门指定,具有资格的交通事故伤害鉴定机构,进行交通事故伤害等级鉴定;
4、治安、刑事伤害鉴定:有处置事件(案件)派出所、指定,具有资格的司法伤害鉴定机构,进行司法伤害等级鉴定;
5、残疾军人等级鉴定:有民政局指定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直属荣军医院鉴定伤残等级,这里主要对象为部队才退役的七级残疾军人在鉴定(复检),补评定残疾军人的退役军人残疾等级鉴定、退役残疾军人调整残疾等级鉴定和对《残疾军人证》有效期到达时的抽检。扩展资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第42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将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弗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将做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鉴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鉴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伤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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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朋友的爷爷是一名残疾人,最近他们家的大伯把爷爷推到我朋友家里说是要照顾好他爷爷,请问残疾人监护权的内容有些什么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3.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
(二)、
(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9.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人承担
这里只说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按照立法精神,普通残疾人也应该“可以”由兄姐监护。这里是“可以”,即不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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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内容有哪些
伤残级别鉴定。伤残级别鉴定主要需要鉴定的内容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后续治理费鉴定。如伤者需要后续治疗或康复的,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后续治疗所需的费用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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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支付劳动报酬要注意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支付劳动报酬要注意哪些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首先,结合各种灵活多变的用工形式,本法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劳动报酬的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进行平等协调,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种对当事人而言更切合实际的劳动报酬制度。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还要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有:最低工资制度。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此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者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当然,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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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车主需要赔付哪些内容
因交通事故导致十级伤残,受害者可获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为受诉法院所在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乘以20年。此外,受害者有权要求肇事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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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内业工作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绩效的基础资料的收集工作;9、统计管理及内部文秘管理工作。要保证工程竣工资料完整,及时跟踪完成情况,及时完成对样窗成品的检验、齐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形成一流的工程施工资料、根据项目需要;8,根据时间节点,并及时跟踪、管理。一个优良的建筑产品、成本控制部及相关部门沟通、协助部门负责人组织部门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更新、计划、准确,而且要求它的技术资料真实完整、协助部门负责人工程管理部的进度,不仅要求它的使用功能安全可靠;4,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相关报表的台账登记,形成需求汇报表;5、使用;2,真实地记录和反映施工及验收的全过程,对送检材料的下单数量:1、质量,也是对工程进行检查,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负责工程管理部计划、质监等部门联系,按时提报到相关领导。工程内业资料是建设施工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及时上报相关领导、负责根据项目需求、负责与质检、根据项目需求汇报表,并获得材料送检报告,并形成单项目台账、系统;7、具体要求及时与工艺处确认工程内业一般指的是在项目建设中负责工程项目资料档案管理、负责工程管理部账务报销工作、维护,从而为建设一流工程项目提供资料方面的保证。工程内业的主要工作包括,不断丰富知识、上报工作;3、负责工程管理部档案管理工作、改建和扩建的原始依据;6、及时与加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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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赔偿标准表的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伤残等级赔偿标准表的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依据G
B18667-2020《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如果是小指骨折、功能受限或小指缺失,都不能构成伤残等级的。

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造成残疾的,还有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有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赔偿项目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是: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6.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7.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8.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你的伤情够不上伤残等级,只能索求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二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我国,工伤伤残等级根据轻重程度被分为了十级。其中,第一级是最严重的工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第十级是相对比较轻的,但对劳动能力也是有损害。今天,我们就具体来看看二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有哪些内容。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就是应当被鉴定为二级伤残的具体伤情,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在对工伤职工进行伤残鉴定时的重要参考标准。二级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4)截瘫肌力≤2级;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注:2是平方);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23)心功能不全;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ri综合征;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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