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担保责任有什么种类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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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间借贷担保责任有什么种类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民间借贷担保责任有什么种类

一、民间借贷担保责任有什么种类

民间借贷担保责任的种类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可以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设立担保物权,应当签订担保合同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民间借贷的担保人要承担什么担保责任

民间借贷的担保人,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民间借贷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期限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民间借贷担保责任有什么种类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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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责任有哪些种类
1、保证的种类以及相应的责任2、共同担保3、一般保证4、连带责任保证5、最高额保证6、保证责任的确定与范围7、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8、保证范围9、保证责任的变更10、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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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事起诉证据的种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将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由原来的七个种类增加到八个种类:
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分为口头陈述和书面陈述,也可以分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当事人自认两类。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第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果仅有当事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而对方当事人又不予认可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的证据加以使用。
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从证据形式看,电子数据证据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如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合同、网络QQ聊天记录等等。电子数据证据不仅是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也是计算机、网络及其他数字产品发展的产物。新的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电子数据证据作为新一类的证据使用,随着科技的进步,今后在司法实践中将会遇到越来越多的电子数据证据,对于认定电子数据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从而认定案件事实,包括电子数据证据可采信认定和电子数据证据证明力的认可。
6、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
7、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做出的结论,称为鉴定意见。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原来的鉴定结论改为称鉴定意见。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通常有医学鉴定意见、文书鉴定意见、痕迹鉴定意见、事故鉴定意见、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会计鉴定意见、行为能力鉴定意见等等。
8、勘验笔录。是指人民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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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包括哪些分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间借贷包括哪些分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有哪些分类
民间借贷可以分为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或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即民间个人借贷,是自然人之间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自愿协商,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或者法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的法律行为。我国是典型的“乡土社会”,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加上亲朋好友之间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从而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产生的社会基础关系复杂多样,有的基于亲情,有的基于友情,有的基于合作关系,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是一种互通有无、互帮互助的行为,是城乡居民解决生产、生活资金需求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
自然人之间经常发生短期或者长期的借款现象,实现着民间借贷互助性功能。但是,正是因为这种依附亲情体系的民间借贷感情因素深厚,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往往出于信任基础,所谓“人好水也甜”,加之我国法律体系建立时间短,法律规定不完善,大多数人法律意识淡薄,使得在借贷中用来约束借贷双主的主要是口头协议和便条借据,很少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在还款时间和利息约定上也具有不确定性。正因为如此,使得自然人之间这种民间借贷具有了分散性、随意性和很强的隐蔽性。当借贷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时,往往是举证困难,事实难以认定清楚。
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一样,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是出借人与借款人在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往往涉及面较广,处置不当会使法律问题演变成社会问题。如现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借贷案件的处理其涉及国家利益、银行债权、购房者、股东、其他债权人利益,处理不当将引发一系列的问题。又如在有限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中,大多数股东并不直接参加经营并及时知晓经营信息和状况,控制公司的只是少数大股东,如果公司虚构债务,一旦执行后就会减少公司利润或者增加公司亏损,从而直接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与此相关,国家税务机关针对公司、企业利润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必然减少,这将直接损害国家利益。由此可以看出,以企业的名义与自然人之间达成借款协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解决企业资金周转等问题,但是也引发了逃避债务,抽逃资金等一系列的问题。
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和种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及种类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这里的当事人指的是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是代理法律关系中的被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特征可以概括为:  1.他们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参与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而不是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决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同时为多方代理。  2.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活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是无效的,后果由诉讼代理人自己承担。  诉讼代理人包括以下几种:  1.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诉讼代理权,代理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参加诉讼,具有相当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行使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被代理人的诉讼义务,以维护精神病人或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代理人。  法定代理是全权代理,在诉讼中与当事人居于同等地位,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法定代理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包括处分实体权利的行为,视同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指定代理人。即经人民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指定代理仅适用于作为管理相对人的公民,不适用于或组织。  指定代理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
(1)法定代理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因公不能参加诉讼,无人代理诉讼,而诉讼又必须进行的;
(2)当事人在诉讼中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
(3)当事人有两个以上的法定代理人,但他们互相争夺或推诿代理权的。  指定代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为一切诉讼行为,其诉讼地位与法定代理人相似。指定代理人毕竟是代替法定代理人,因而只能有条件地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只能在所指定的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行使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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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责任有哪些种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民间借贷担保责任有哪些种类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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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事起诉错误执行赔偿的种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法释【2020】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有关规定,错误执行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2、违反法律规定先于执行的;
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5、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
6、在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7、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笔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执行规定方面的司法解释,结合我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认为国家赔偿法中的错误执行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执行时机错误执行时机错误是指人民在执行时,违反法律规定未到应当执行的时机而执行,或者应当在适当的时机执行而未执行,从而给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遭受损害。例如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先于执行属于未到执行时机而执行;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执行属于应当在适当的时机执行而未执行。
(二)执行主体错误执行主体错误是指人民在执行时,违反法律规定,未将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应履行财产给付义务人的财产执行,而是将非履行财产给付义务人的财产作为应履行财产义务的财产错误地执行,即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案外人的财产,例如判决A应当履行给付义务,却没有根据地强制执行了B的财产,或在执行A的财产时,案外人B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未经审查继续执行,后查明该执行标的确系案外人B所有均属于执行主体错误。
民事诉讼错误执行赔偿的种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法释【2020】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有关规定,错误执行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2、违反法律规定先于执行的;
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5、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财物毁损、灭失的;
6、在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7、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笔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有关执行规定方面的司法解释,结合我院国家赔偿工作实际,认为国家赔偿法中的错误执行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执行时机错误执行时机错误是指人民在执行时,违反法律规定未到应当执行的时机而执行,或者应当在适当的时机执行而未执行,从而给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遭受损害。例如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了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先于执行属于未到执行时机而执行;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执行属于应当在适当的时机执行而未执行。
(二)执行主体错误执行主体错误是指人民在执行时,违反法律规定,未将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应履行财产给付义务人的财产执行,而是将非履行财产给付义务人的财产作为应履行财产义务的财产错误地执行,即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案外人的财产,例如判决A应当履行给付义务,却没有根据地强制执行了B的财产,或在执行A的财产时,案外人B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未经审查继续执行,后查明该执行标的确系案外人B所有均属于执行主体错误。
借款合同担保无效有哪些类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币的一方称贷款人,受领货币的一方称借款人。
借款合同担保无效有哪些类型
无效是指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的情况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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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责任有哪一些种类
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等债权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为合法的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以上这五种担保,而不能创设新的担保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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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抚养费标准承担方式的种类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抚养费标准承担方式的种类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抚养费标准承担方式如下:
1、由父母双方协议
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判决
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二、关于抚养费的几个问题:
1、抚养费的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抚养费的计算。经法律程序夫妻离异,不与未成年或不能独力生活的子女一起生活的,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只有一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30%给付,有多个子女时抚养费按其总收入的20%给付。
具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分两种情况:
(一)是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奖金、生活补贴及其他的收入。
(二)是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其所处同行业的平均收入。
如农民给付的抚养费的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主的子女抚养费,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实际利润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2、抚养费的给付方法
一是抚养费应定期给付。
定期给付,通常以月、季度、年为时间单位。一方每月有固定收入,抚养费应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月收入的,则可按收益季度或一年一次定期给付,无论是按月还是季度、半年或年定期给付,为了便于执行,都应在调解协议或判决书中加以明确。
二是如果有经济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但对于一方要求一次性给付的要慎重处理,确有必要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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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贷款有哪些种类
担保贷款有以下3种类型: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保证贷款指由第三方作为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还贷责任时,保证人按照约定还贷或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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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借款人已判刑,借款担保人是否还承担担保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但在实践中,有的是业务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命令,往往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况。担保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类: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育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所有,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可中断性。不可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最高院1994年4月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根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担保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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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公司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间借贷担保公司是否违法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
1、借贷关系的合法性
民间借贷是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用的市场行为。出借人将自己的资金借于他人,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目的是获得利息收益借款人为生活、生活经营目的借取他人资金,也是为便利生活、发展生产的需要。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
2、借贷利率的合法性
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36。
请大家注意1991年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已经因2015年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而废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民间借贷要能怎么提供担保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间借贷要能怎么提供担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要如何提供担保
民间借贷应要求提供担保。担保是出借方为了保障履行债权而采取的一种有效的法律措施。有了担保,将来实现债权才能有更好的保证。在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担保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保证担保,一种是抵押担保。
1、关于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担保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凡在保证中没有特别约定的,担保人均按照连带保证承担责任。两种保证的区别主要在于何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就民间借贷而言,一般情况都是设立连带保证,只要担保人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出借方基本上就能实现债权。
在民间借贷中,经常发生与担保有关的错误是混淆了保证人和中间人的概念,其实,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保证人将来对债务的履行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中间人只是起着介绍、见证的作用,将来对债务的履行不承担责任。如果在借款合同中错用了上述两个名称,在法律上将会产生两个截然相反的后果。
设定担保的债权,债权到期时一定别忘记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因为担保是有时效约束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对连带保证责任除斥期间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及时主张权利,也是实现债权的一种保障方式。
2、关于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不转移对财产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民间借贷常见的抵押一般是车辆和房屋,我国法律对这两种财产抵押有明确的规定。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车辆、房屋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现实中,经常有出借方因没有要求担保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导致抵押合同无效。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在主合同(借贷合同)有效而抵押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由此可见,民间借贷在采取抵押担保时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避免因担保合同无效而丧失债权的全部实现,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抵押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除了车辆和房屋外,还有土地使用权、林木、航空器、船舶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动产等等。另外还要注意,不是什么财产都可以设定抵押的,比如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被依法扣押、监管、查封的财产,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财产就不得抵押。
3、其他的担保方式。
除上述两种民间借贷中比较常见的担保方式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还可以采用质押等担保方式。质押一般是指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除了动产质押外,还有权利质押,比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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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的种类有哪些?
担保责任的种类有:担保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责任、赔偿责任等,对于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的,担保方应当在担保的范围内承担上述不同的担保责任,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的担保事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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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在民间借贷中,常见的担保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保证担保,一种是抵押担保。
1、关于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担保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凡在保证中没有特别约定的,担保人均按照连带保证承担责任。两种保证的区别主要在于何时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就民间借贷而言,一般情况都是设立连带保证,只要担保人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出借方基本上就能实现债权。
在民间借贷中,经常发生与担保有关的错误是混淆了保证人和中间人的概念,其实,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保证人将来对债务的履行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中间人只是起着介绍、见证的作用,将来对债务的履行不承担责任。如果在借款合同中错用了上述两个名称,在法律上将会产生两个截然相反的后果。
设定担保的债权,债权到期时一定别忘记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因为担保是有时效约束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对连带保证责任除斥期间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及时主张权利,也是实现债权的一种保障方式。
2、关于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不转移对财产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民间借贷常见的抵押一般是车辆和房屋,我国法律对这两种财产抵押有明确的规定。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以车辆、房屋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现实中,经常有出借方因没有要求担保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导致抵押合同无效。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在主合同有效而抵押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由此可见,民间借贷在采取抵押担保时一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避免因担保合同无效而丧失债权的全部实现,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抵押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除了车辆和房屋外,还有土地使用权、林木、航空器、船舶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动产等等。另外还要注意,不是什么财产都可以设定抵押的,比如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被依法扣押、监管、查封的财产,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财产就不得抵押。
3、其他的担保方式。
除上述两种民间借贷中比较常见的担保方式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民间借贷还可以采用质押等担保方式。质押一般是指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除了动产质押外,还有权利质押,比如专利权、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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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担保人的担保期限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间借贷纠纷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如何确定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担保期限约定至借款还清之日,如何确定担保期限?
戴某于12月29日向顾某借款1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胡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人:胡某”字样,其中关于担保方式及期限的约定是:担保人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此笔借款未还清之前,始终负担保责任。
12月20日,顾某因索款无果,将借款人戴某以及担保人胡某告上法庭。
法庭经审理另查明:顾某于初向借款人戴某索要借款,但是戴某无力偿还,但是顾某主张曾向担保人主张还款,并无证据证明。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在担保人并未就担保期限提出抗辩时,能否依职权审查担保期限?
二、本案的担保期限是多长时间,从何时起计算?
关于
第一个问题,涉及到除斥与诉讼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二者的区别有许多,笔者仅简要说明其中最重要的两点。

一,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定失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二,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消灭不行使的权利的胜诉权,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不消灭不行使的实体权利本身,除斥期间则消灭实体权利本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可见,我国立法例上将保证期间定性为除斥期间。既然保证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那么其与诉讼时效制度是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保证期间届满后,权利因没有及时行使而消灭,并且产生不可恢复的效力,也即保证人发生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律效果。对于除斥期间,人民可以依职权审查并援引,而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关于
第二个问题,首先担保期限是多长时间?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所以,本案的担保期限并不是直至借款还清之日,而是两年。那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担保期限呢?《合同法》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这一规定,未约定借款期间,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索要,索要时履行期限届满。
结合本案的事实,顾某有权自向借款人戴某第一次索要借款时两年内向担保人胡某主张权利,而并不是像约定的“至还清之日”。
民间借贷纠纷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如何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纠纷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如何确定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担保期限约定至借款还清之日,如何确定担保期限?
戴某于12月29日向顾某借款10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胡某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在借条上签字“担保人:胡某”字样,其中关于担保方式及期限的约定是:担保人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此笔借款未还清之前,始终负担保责任。
12月20日,顾某因索款无果,将借款人戴某以及担保人胡某告上法庭。
法庭经审理另查明:顾某于初向借款人戴某索要借款,但是戴某无力偿还,但是顾某主张曾向担保人主张还款,并无证据证明。
本案涉及两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在担保人并未就担保期限提出抗辩时,能否依职权审查担保期限?
二、本案的担保期限是多长时间,从何时起计算?
关于
第一个问题,涉及到除斥与诉讼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二者的区别有许多,笔者仅简要说明其中最重要的两点。

一,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定失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

二,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消灭不行使的权利的胜诉权,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不消灭不行使的实体权利本身,除斥期间则消灭实体权利本身。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可见,我国立法例上将保证期间定性为除斥期间。既然保证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那么其与诉讼时效制度是有不同的法律效果。保证期间届满后,权利因没有及时行使而消灭,并且产生不可恢复的效力,也即保证人发生保证责任免除的法律效果。对于除斥期间,人民可以依职权审查并援引,而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
关于
第二个问题,首先担保期限是多长时间?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所以,本案的担保期限并不是直至借款还清之日,而是两年。那么,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担保期限呢?《合同法》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根据这一规定,未约定借款期间,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索要,索要时履行期限届满。
结合本案的事实,顾某有权自向借款人戴某第一次索要借款时两年内向担保人胡某主张权利,而并不是像约定的“至还清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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