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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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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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什么

一、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

一、收入总额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还款、逾期没收包装押金收入等收入;

二、纳入总收入的其他收入。

1、企业事业单位技术收入减免税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技术收入免税申请表为依据。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所有收入,按照非技术收入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建项目的试运行收入应纳入总收入,不得直接降低在建项目成本。其他纳入总收入的收入。

三、允许扣除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包括什么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包括: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什么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什么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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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怎么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根据《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3)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3.社会保险费
(1)企业依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准予扣除。
(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4.利息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按下列规定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5.借款费用。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6.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最小【销售(营业)收入×5‰实际发生额×60】
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税法的视同销售收入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
1.租赁费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1
2.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
3.公益性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1
4.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
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
6.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1
7.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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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的结果。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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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企业所得税准予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准予税前扣除项目: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
(二)准予税前扣除的项目
(三)准予允许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在税前扣除的项目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摘录第八条条例第六条所称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
(一)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二)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四)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摘录第二条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第四条 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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