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可不可以独立承担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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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可不可以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子公司可不可以独立承担责任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可不可以帮助到您。
子公司可不可以独立承担责任

一、子公司可不可以独立承担责任

分公司不可不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可不可以先由分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不足的,再由总公司承担。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四条

公司可不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不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限公司可设立独立董事

有限公司可设立独立董事,也可不可以不设立,上市公司一定要设立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在产生程序、行权等方面独立,且不可不可以持股超过一定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不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不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不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三、公司可不可以持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可不可以持有本公司股份,但是必须是在法定的情况下,若是因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收购的,需要在十日内注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也可不可以收购。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不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子公司可不可以独立承担责任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可不可以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不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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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支机构独立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很明显,分公司是本公司管辖之下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单独的法人资格。分公司没有的财产,其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本公司所有;分公司不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经营所得归属于本公司,当然其在民商事活动中出现了行政违法,行政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1、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及民事责任承担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第4款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29条的规定处理。
2、分公司的诉讼地位
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的法人资格,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但诉讼资格不等于民事责任的承担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来承担。此外,分公司也具有的缔约能力。
3、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及例外
分公司不具有的法人资格,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
作为上述分公司与总公司可作为共同被告的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4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人民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所以,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仍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执行总公司的其他财产。
4、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财产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5、总公司对于分公司债务的承担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
此外,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没有自己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是统一核算的,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实际的和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是总公司。
因此,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
6、关于分公司的其他规定
《公司法》第211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户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对于个体户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个体工商户属于经营主体,可以民事责任能力,但不是法律规定中的法人单位。即使称单位也只能认定为特殊的经营主体单位。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关于“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是有经营能力的公民。公民(个人或者家庭)和单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也就不能认定为单位了。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才是法律上的单位。“公民(个人或者家庭)”不能认定为单位。《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相关知识个体户法律地位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享有所有权。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银行开设账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有权申请商标专用权,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及请帮工、带学徒,还享有起字号、刻印章的权利。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应照章纳税,服从工商行政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违法经营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个体工商户财产责任民法总则则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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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可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子公司可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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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独立承担夫妻债务的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双方协商约定由一方独自承担夫妻债务,但该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 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参照上述判断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话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债务。 (2)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6)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7)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8)夫妻共同从事生产、投资经营,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 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或者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台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于共同债务,约定有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但是这种约定不能当然的及与债权人,对债权人没有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7)其也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分公司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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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吗
非法人组织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尽管可以自身名义进行民事行为,但因其不具备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责任。当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出资人或创设人员需承担无限责任。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需以个人财产清偿企业债务,合伙企业则需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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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分公司能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
2004年5月21日,兴创实业公司豪兴大酒店(豪兴酒店)与安阳某城建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住宿就餐协议书》,由豪兴酒店为安阳分公司提供住宿就餐服务。2004年至2005年期间,安阳分公司多次在豪兴酒店处消费,期间支付了部分费用,尚欠住宿餐饮费用25567元未付。后双方就餐宿费用的支付发生争议诉至。
分歧:在本案的处理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安阳分公司能否作为的被告并承担民事责任。
原告认为:安阳分公司分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也有自己经营和管理的财产。作为合同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绝支付就餐住宿款,理应承担偿还责任。
被告辩称:安阳分公司只是安阳城建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并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公司法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更不能的承担民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安阳分公司可以成为被告并被判承担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一、在程序法上,分公司直接作为被告参加民事诉讼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诉法》第49条和《民诉意见》第40条的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而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根据公司法规定完全具备了民诉法规定的上述条件,即:
1、依法设立;
2、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分公司也具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在诉讼中直接作为被告出现。至于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常常将法人、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一并,于法理亦有依据(参见《担保法解释》第124条)。但不论只分支机构还是一并法人、分支机构,都是以承认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为前提。
二、在实体法上,分公司作为被告应诉并承担民事责任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对分公司能否直接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涉及到对公司法第14条规定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理解。对此,笔者认为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与该条并不矛盾。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只是对分公司的性质及财产归属的最终界定,但这并不影响分公司在涉诉案件中直接以自己管理、经营的财产承担责任,因为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法人的财产,分公司承担责任后其财产权益减损的后果最终还是归属到由法人的身上。这也是“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的真正的含义和最佳解读。因此,实践中不论分公司作为单独被告,还是与公司一并为共同被告,分公司在经营中引致的责任均可先以分公司相对的财产支付,不足部分再以公司财产清偿。
三、分公司作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并不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在诉讼中判决分公司以自己相对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免除公司的责任,公司仍然对债权人承担最终的清偿义务。当分公司的财产不能或不便清偿债务时,可以将公司纳入到清偿义务人的名单中。对此,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根据《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78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之间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因此,分公司单独作为被告并承担责任并不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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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能独立承担责任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子公司能独立承担责任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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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哪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律师回复] 对于哪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体工商户可比照自然人和法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但个体工商户不是一个经营实体。个体工商户:对所负债务承担的是无限清偿责任,即不以投入经营的财产为限,而应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是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是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出资人不同个体工商户:既可以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资设立。
4、适用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则依据《公司法》设立,并受其调整。个体工商户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人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扩展资料: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户,个体工商户还可以起字号,并以其字号进行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家庭或户。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 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企业负责人是投资者本人。企业负责人姓名须与身份证相符,不得使用别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57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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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分公司对外能否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对分公司诉讼主体地位的规定,是对分公司在作为被告情况下的程序处理,两条规定看似冲突,其实质具有内在统一性。 首先,公司法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实体法的范畴,民事诉讼法则属于程序法,二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类似问题作出了规定。 其次,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是建立在尊重客观现实与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公司法是对公司内部管理关系的分配。 最后,在以民事诉讼法为基础,分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据公司法判决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并不免除总公司的责任,总公司仍要对不足部分负有清偿义务。 在当事人只选择分公司作为被告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判决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在当事人选择总公司,而不以分公司为被告的情况下,要以分公司的责任能力大小区别处理,分公司如果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力,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主体,或依职权追加被告,如果有特殊的法律规定,比如以保险公司、银行为被告的诉讼,应当适用专门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分公司如果没有较强的支付能力,在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同时,可以确定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分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分公司对外能否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对分公司诉讼主体地位的规定,是对分公司在作为被告情况下的程序处理,两条规定看似冲突,其实质具有内在统一性。 首先,公司法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实体法的范畴,民事诉讼法则属于程序法,二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类似问题作出了规定。 其次,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是建立在尊重客观现实与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公司法是对公司内部管理关系的分配。 最后,在以民事诉讼法为基础,分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据公司法判决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并不免除总公司的责任,总公司仍要对不足部分负有清偿义务。 在当事人只选择分公司作为被告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判决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在当事人选择总公司,而不以分公司为被告的情况下,要以分公司的责任能力大小区别处理,分公司如果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力,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主体,或依职权追加被告,如果有特殊的法律规定,比如以保险公司、银行为被告的诉讼,应当适用专门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在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情况下,分公司如果没有较强的支付能力,在判决分公司承担责任的同时,可以确定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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