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的负责人可以对外承担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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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可以对您遇到关于分公司的负责人可以对外承担责任吗问题带来帮助。
分公司的负责人可以对外承担责任吗

一、分公司的负责人可以对外承担责任吗

分公司的负责人对外不承担责任。因为分公司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它是总公司分支机构,其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有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的负责人是不需要对外承担责任的。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一、子公司,是在国际商务中指由母公司投入全部或部分股份,依法在世界各地设立的东道国法人企业。子公司在法律上独立于母公司,并拥有独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组织体系,因而在经营方面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一定的灵活性。

二、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如下:

1、法律地位不同。分公司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事主体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2、名称称谓不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名称,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名称。

3、经营范围不同。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母公司的经营范围,子公司可以自行选择经营范围,一般无限制。

4、设立的程序不同。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和开业手续。子公司需要按照正常规定进行申请和设立。

5、财产关系不同。子公司虽然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分公司的财产则全属于本公司,是本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连带责任有什么

公司发起人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如下:

1、公司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公司增资时,采用虚假方式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增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虚假增资股东及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高管等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出资后抽逃出资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可以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可以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可以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分公司的负责人可以对外承担责任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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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负责人能对外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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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该单位负担还是个人负担?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单位干活受伤导致骨折,上不上保险,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的,也是可以依法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法律依据如下:【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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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负责人能够对外承担责任吗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分公司的负责人能够对外承担责任吗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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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对外担保贷款金额算负债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担保人对外担保贷款金额算负债吗?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贷款人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不得私自更换担保人,若更换,需向银行申请并取得银行许可。
二、如果银行不同意更换,则只能履行原来的担保协议,原担保人继续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银行同意更换担保人,银行需要审核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还需要重新签订担保协议之后,新的担保人才会生效。
三、根据《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相关规定,借款人申请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借款人首先向贷款科(或所在管理部、分中心,下同)提出申请,经贷款科同意,由贷款科向贷款经办银行开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变更通知书》。
2、银行经办人员应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变更通知书》的内容,通知借款人、新增担保人、原所有担保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银行现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变更协议》,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协议各方签字齐全后,担保人变更有效。
3、银行经办人员根据变更内容,修改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信息,并通知贷款科变更手续完成。
4、贷款科解冻被替换担保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冻结新增担保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各委托银行应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因借款相关人员签字不真实引发的合同纠纷,由经办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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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对外担保贷款金额算负债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担保人对外担保贷款金额算负债吗?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贷款人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不得私自更换担保人,若更换,需向银行申请并取得银行许可。
二、如果银行不同意更换,则只能履行原来的担保协议,原担保人继续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银行同意更换担保人,银行需要审核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还需要重新签订担保协议之后,新的担保人才会生效。
三、根据《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相关规定,借款人申请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借款人首先向贷款科(或所在管理部、分中心,下同)提出申请,经贷款科同意,由贷款科向贷款经办银行开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变更通知书》。
2、银行经办人员应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变更通知书》的内容,通知借款人、新增担保人、原所有担保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银行现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变更协议》,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协议各方签字齐全后,担保人变更有效。
3、银行经办人员根据变更内容,修改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信息,并通知贷款科变更手续完成。
4、贷款科解冻被替换担保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冻结新增担保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各委托银行应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因借款相关人员签字不真实引发的合同纠纷,由经办银行承担。
担保人对外担保贷款金额算负债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担保人对外担保贷款金额算负债吗?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贷款人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不得私自更换担保人,若更换,需向银行申请并取得银行许可。
二、如果银行不同意更换,则只能履行原来的担保协议,原担保人继续承担连带责任。如果银行同意更换担保人,银行需要审核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还需要重新签订担保协议之后,新的担保人才会生效。
三、根据《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相关规定,借款人申请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借款人首先向贷款科(或所在管理部、分中心,下同)提出申请,经贷款科同意,由贷款科向贷款经办银行开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变更通知书》。
2、银行经办人员应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变更通知书》的内容,通知借款人、新增担保人、原所有担保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银行现场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变更协议》,本人签字并按手印,协议各方签字齐全后,担保人变更有效。
3、银行经办人员根据变更内容,修改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信息,并通知贷款科变更手续完成。
4、贷款科解冻被替换担保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冻结新增担保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各委托银行应严格执行以上规定,因借款相关人员签字不真实引发的合同纠纷,由经办银行承担。
交通事故负全责如何承担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事故负全责如何承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负全责怎么承担
一、交通事故全责方承担交通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等相关法律及最高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保险公司及对方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造成伤残的经伤残鉴定后根据残级确定赔偿伤残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需要前往医疗机构治疗,并且有可能在治疗过程中转院治疗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支出,对于受害人来说是一笔财产损失,这一损失与加害人的加害人的行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按照侵权法的理论,赔偿义务人对此应承担义务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因对方失误造成的事故,这时受害方应保持冷静应该向有关法律事务所咨询该事故所涉及的交通费。
交通事故一方全责的,伤者赔偿数额应该由侵权人承担,如果侵权车辆投保保险,可以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饿部分,由侵权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交通事故怎么确定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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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对外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公司对对外债务承担什么责任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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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分居期间个人负债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分居期间个人负债谁承担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种种原因两人分居两地,可是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需要具体区分分居期间哪些是共同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就需要夫妻共同承担。
(一)分居期间的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分居期间的共同债务也是如此,主要表现为:
1、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开支,修建、购买、装修房屋,抚育子女,赡养父母,治疗疾病,参加教育学习等;
2、共同从事投资实业或资本市场;
3、虽然以个人名义从事投资或经营活动,但收益却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二)分居期间的个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分居期间在下列情况下,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但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好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5、根据实际情况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因此,分居期间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但属于个人债务的的,由夫或妻一方承担。
交通事故负全责怎么承担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事故负全责怎么承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负全责怎么承担
一、交通事故全责方承担交通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等相关法律及最高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保险公司及对方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造成伤残的经伤残鉴定后根据残级确定赔偿伤残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需要前往医疗机构治疗,并且有可能在治疗过程中转院治疗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支出,对于受害人来说是一笔财产损失,这一损失与加害人的加害人的行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按照侵权法的理论,赔偿义务人对此应承担义务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因对方失误造成的事故,这时受害方应保持冷静应该向有关法律事务所咨询该事故所涉及的交通费。
交通事故一方全责的,伤者赔偿数额应该由侵权人承担,如果侵权车辆投保保险,可以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饿部分,由侵权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交通事故怎么确定赔偿责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6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挂名股东对外承担责任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挂名股东对外承担责任么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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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负债人去世债务由谁来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负债人去世债务由谁来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如果债务人有配偶,该笔债务又属夫妻共同债务,则可以向其配偶追偿;《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如果债务人有遗产的,你也可以向其遗产继承人追偿。
债务转让协议书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 言
鉴于:A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债权转让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A公司承诺并保证: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条 生效
4.1 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五条 适用法律
5.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条 其他规定
6.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C厂(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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