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受理后是否可以撤回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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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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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破产申请受理后是否可以撤回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破产申请受理后是否可以撤回

一、破产申请受理后是否可以撤回

破产申请受理后,不能撤销申请。但是如果只是提交材料,法院没有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则可以撤回。法院受理也不代表一定会宣告破产,只有符合条件才会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二、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保证人破产

破产是债权人请求清偿债务的一种比较特殊的方法,债权人是否可以针对保证人直接使用,即在未申请主债务人执行及破产的情况下,直接申请保证人破产,破产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保证有两种方式: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一般保证,因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债权人须先向主债务人行使诉权,在落实主债务人的执行能力之前,无法确定补充责任的范围,即债权数额不确定。

此时债权人申请保证人破产的,不应受理。在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手段穷尽后,对得不到清偿的部分债权,债权人可以申请保证人破产。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清偿,故可以直接对保证人申请破产。

债权人申请保证人破产案件是否能被受理,还需要看受理破产案件的其他构成要件,其中,破产原因要件是重点审查对象,即保证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债权人是否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破产申请受理后是否可以撤回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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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按照我国法律破产申请受理后能否撤回?我们公司最近申请了破产,可是最近得到了一笔融资。
[律师回复]
1、破产申请的主体
(1)“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释1】债务人有“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三个选择,债权人有“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两个选择。【解释2】和解申请只限于债务人提出。
(3)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的撤回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以前”请求撤回申请。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重要期限
(1)由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解释】债务人提出申请的,除提交申请书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包括企业的担保情况、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等)、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
(2)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及时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同时指定管理人。
(5)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上诉
(1)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2)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我们家是经营清洁公司的本来打算申请破产,但是最近有新的客户,想重新经营,请问破产申请受理撤回可以吗?
[律师回复] 司法实践中,是否准许破产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由法院决定,一经法院立案受理就不得撤回申请,只能经由司法程序处理当事人的债权债务。笔者建议,破产申请的撤回时间可有条件地放宽到破产宣告之前。理由是:
(1)破产案件受理之前,由于破产程序尚未开始,当事人要求撤回破产申请的,法院应无条件地同意。而一旦受理了破产申请,当事人要求撤回破产申请的,法院可通过对撤回原因的查证,搞清当事人是否借机规避法律及恶意通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2)破产受理之后、作出破产宣告之前,破产原因可能会消失。事实上,这样的事例在实践中并不鲜见。
(3)破产程序并不是处理无力偿债事件的唯一途径。破产程序耗时长,成本高,有时债权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经过权衡,会选择损失较小的协商解决的途径。只要债权债务者能够在破产宣告之前公平、妥善地处理其财产关系,并且能够拯救企业,民事诉讼的目的已经得到了圆满的实现。
将撤回破产申请的时间规定在受理破产之前,是考虑到破产程序是集体受偿程序,涉及众多利害关系人,应严格限制破产申请的撤回。笔者认为,可通过建立破产申请的追加制度来防止申请人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破产申请的追加是指在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之前,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也提出破产申请。该制度使得破产企业在具备破产条件而申请人请求撤回时,其他人对此可提出异议并及时采取措施,追加破产申请补充到破产程序中,从而保持了程序的连续性,同时亦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上是对破产申请受理撤回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您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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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是一家上市公司,遇到经营方面的一些法律有关问题,咨询一下律师给一些建议,请问受理后撤销破产申请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能否撤回破产申请;
企业破产案件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一种非诉民事案件,破产企业本身和符合条件的债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对相关企业的破产申请,也就是说破产企业和其债权人都有可能成为破产案件的申请人。
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对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裁定,当事人对该裁定不得上诉。
人民法院准予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之前,因破产申请所引起的损失,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撤回申请是申请人的处分权利,但是这一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意见》第161条的解释是:“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受诉人民法院也可以裁定不准撤诉。”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也规定了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其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上述行为,均为无效行为。从这些原则性规定来分析,只要破产申请的撤回行为符合上述行为的,均应对其行为进行审查。
关于破产申请撤回的时间限制
应从我国《破产法》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中来分析认定。《意见》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 7条、第8条和第3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破产案件中,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以后,人民法院要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才予以立案,由此开始破产程序,而立案也只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而不注定债务人破产的命运,是否对债务人宣告破产,要依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而定,如果法院一旦作了债务人破产宣告的裁定,那么就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了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宜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就陷入破产倒闭的境地,同时意味着破产程序转变为纯以清算分配为目的,不能以任何方式退回到破产宣告前的状态,而只能按清算程序进行下去。因此,破产申请的撤回必须在破产宣告前提出。如前所述,破产宣告前有破产案件的受理前和受理后两个阶段,在破产案件未立案之前,申请人当然有权撤回其破产申请,而且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必对其撤回进行审查;而在破产案件立案之后,申请人对破产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应对此撤回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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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请问破产申请受理下半年前可以撤销的规定是什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准备要申请破产,需要怎么办理。
[律师回复] 可撤销的行为是指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 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效力的行 为。 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带来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失去效力 ; 二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被转让的财产可以依法追回,纳入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之所以赋予管理人撤销权, 是因为债务人在该期 限内有可能已经或者将要具备破产原因, 其所从事的不符合商业惯例 的行为将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一般说来,债务人 的行为构成可撤销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实施的行 为。这一期限不宜过长,否则会影响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因此, 本条将可撤销的行为限定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实 施的行为。此外, 可撤销的行为必须是已生效的行为,如果债务人实 施的行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尚未生效,则不能成为撤销权的对象。
(2)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撤销的行为必须是减少 债务人的财产, 从而损害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果债务人的 行为是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所必需, 没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则不能 撤销。
依据本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可撤销的行 为包括:
(1)无偿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是以无对价的方式将债务人 财产让渡给他人的行为。例如,直接将债务人财产赠与他人。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 易包括高价买入和低价卖出两种行为。 高价买入是指没有正当理由以 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当事人购进产品或者服务 ; 低价卖出则正 好相反, 是指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当事人卖出 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所谓 “ 明显不合理的价格 ” 是指严重偏离该产品或 者服务的市场价格的价格。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在破产程序中,有财 产担保的债权较之普通债权优先受偿, 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前一定期限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意味着本应用 于集体清偿的财产变成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标的, 从而 使普通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所能够获得的清偿数额减少, 这显然是不 符合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公平清偿的目标。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一般来说,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是法律所允许的行为。但是,对于破产企业来说,在人民法院受理破 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的提前清偿行为则受到限制。 理由在于, 在破产 申请受理前一年内, 债务人知道自己已经或者将要具备破产原因, 其 实施的提前清偿行为实际上是给予部分债权以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地 位,势必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5)放弃债权。一般说来,债权可以放弃,债权因债权人的放弃
而消灭,法律不能强迫债权人行使自己不愿行使的权利。但是,在破 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知道自己已经或者将要具备破产原因, 放弃自己的债权, 实质上放弃的是自己的债权人受清偿的利益。 无论 其动机如何, 这种行为都将损害债权人利益, 应当认定为可撤销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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