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传销案件的涉案当事人若是被认定为犯了诈骗罪,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诈骗不仅仅是按流水量刑
诈骗是按流水来定罪量刑,但确定最终刑事处罚的时候不仅仅考虑流水,具体数额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状况有所不同,数额在3000到10000的量刑较轻;三万到十万的则要处以更高的刑罚。五十万以上的,则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二、传销获得的组织者、领导者与一般参加者如果区分?
1、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包括组织、领导的客观行为和组织、领导的主观故意两个方面,缺一不可。
组织、领导的客观行为,是指发起、策划、操纵传销活动,或者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监督、协调、宣传、培训等职责,或者其他对传销活动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规模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行为。组织、领导的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对传销活动以及传销组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等基本特征具有主观认识,而仍予以组织、领导。如果行为人对传销活动、传销组织存在认识错误,则阻却犯罪成立。当然,组织、领导的主观故意,并不要求行为人对传销组织的具体运作机制、特别是对诸如“金字塔”型、“多叉树”型层级结构设计、会员费收取或积分机制等技术性问题有清晰的认识。
2、在传销组织中协助组织者、领导者从事传销活动的指挥、策划等具有管理职责的活动,本身亦属于组织、领导。
如作为传销组织发起者的助手,协助其策划传销活动方案,也属于组织、领导行为。但是,不是直接为传销组织或传销活动服务,仅仅从事一般事务性工作的,不应认定为组织、领导。
3、组织、领导行为,既包括传销组织形成之前、以成立传销组织为目标的各种组织、领导行为。
也包括传销组织成立之后,对传销活动开展、传销组织发展起关键作用的行为。一般参加者在被发展为成员后,如果在后续传销活动的实施或传销组织的扩大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应当被认定为组织者、领导者,只要其组织、领导行为涉及的层级数达到三级以上、人数在三十人以上,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反之,组织者、领导者亦可能终止组织、领导行为转化为一般参加者。自其终止组织、领导行为之后,由其下层级发展的层级数及人数,不应再计入作为评判其成立犯罪和承担罪责大小的依据。
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组织”,与组织犯中的“组织”含义一样吗?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组织”,与组织犯中的“组织”含义不一样。
前者的对象是传销组织和传销活动,传销活动本身不是犯罪、传销组织也不是犯罪集团;后者的对象是各种犯罪行为和共犯行为人,当组织的是犯罪组织时,实际上组织者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此,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罪的共同犯罪并非必要的共犯,完全存在一人单独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可能性。
2、对于组织领导行为的认定
(1)在传销启动时,实施了确定传销形式、采购商品、制定规则、发展下线和组织分工等宣传行为的;在传销实施中,积极参与传销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例如讲课、鼓动、胁迫他人加入等,均属于组织、领导者。
(2)“组织”行为应当作限制解释,即指该组织具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有独立的成本核算。因此,在一个传销组织中,所谓组织者只包括合伙人或公司股东,除此之外的人不应当作为组织者加以处理。
(3)领导者是指在组织中实施策划、指挥、布置、协调传销组织行为的人。不仅限定于最初的发起人,在传销组织中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当认定为领导者,对领导者身份的认定,应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传销组织的体系中,只有对传销组织进行组织、领导的人才成立犯罪,对一般参加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准确区分组织者、领导者与一般参加者至关重要。对传销诈骗罪判刑多少年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