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否可以约定一方所有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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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是否可以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否可以约定一方所有进行了解答,希望是否可以解答您的问题。
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否可以约定一方所有

一、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否可以约定一方所有

夫妻双方的财产可以约定归一方所有的。

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二、夫妻一方的共同财产是否可以公证

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公证给一方,根据相关法律,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一方所有,在签订了协议之后,到公证机关公证后,即具有公证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夫妻双方有一方去世财产什么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生前留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定继承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对于夫妻双方的财产是否可以约定一方所有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是否可以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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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归财产取得人所有,排斥夫妻共同财产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有对共同财产的平等享有和处分权。这种约定分别财产制在肯定夫妻人格的基础上结为夫妻共同生活,在约定分别财产所有时,应约定夫妻共同生活时所需的费用和抚育子女所需的费用各自应承担的数额。
三、限制共同所有制:是指夫妻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部分归一方所有部分归共同所有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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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协议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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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二)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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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法定夫妻财产制强调三方面:
1、夫妻共同共有始于婚姻成立之时。婚姻的合法缔结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开始的标志。
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全部财产和收入,但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除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之日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生效时止。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因故分居期间或者离婚法律文件生效前所得的财产,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3、共有的形式是夫妻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区分份额大小都平等地享有所有权,而不考虑各方对共有财产积累的贡献大小,实际开支多少等。
在婚后所得共同制下,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
1、工资、奖金。工资是作为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仅把工资理解为因劳动得到的货币,而不包括实物,其实是一种误解。对工资应作广义理解,不仅指职工的基本工资,还包括各种形式的补贴、福利等,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奖金是作为奖励用的金钱。对劳动者奖赏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物质奖励、荣誉奖励等。如果奖赏用金钱来表现,就是此处所言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生产指人们使用工具来创造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经营主要指从事商业活动。生产经营的具体形式很多,如自己投资自己经营,承包、租赁他人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等。在婚后所得共同制下,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不因婚姻的成立而改变。如果将个人财产用于投资,不管这种投资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本金仍归原所有者个人所有,但是,这些财产通过经营活动得到的增值或收益,依法则应属于夫妻双方共有。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指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权利。人身权是作者基于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由于人身权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能由他人包括权利人的配偶享有,因此,不能属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权指知识产权人依法通过各种方式利用其智力成果的权利。知识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是一种财产权,则应归夫妻共有。
4、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继承所得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则,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人说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与另一方无关,应作为其个人财产。我们认为这种说法不妥。如儿子赡养父母,他对父母支付的费用越多,投入的时间、精力越多,就意味着夫妻共同财产的某种减少,对婚姻共同生活投入的时间和精力的越少。因此,不能说继承人继承得到的财产与配偶他方无关。此外,要实现家庭养老育幼的职能,只有把继承所得财产归夫妻共有,才能更好实现这一职责。国外有的国家采取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仅把劳动所得的财产作为共同财产,而继承、接受赠予的财产不属于劳动所得,应归个人所有,我国2001年4月28号修改婚姻法时未采纳这种观点。
5、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夫妻一方因赠与得到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赠与合同中确定赠与财产归受赠一方个人所有的,依法应排除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因为:
(1)赠与人作为原财产所有者,赠与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形式,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2)赠与的发生通常是基于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存在充分信任和私人感情,受赠人是否已婚及其婚姻状况如何,往往与赠与人的赠与行为实施并无关联。
6、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根据最高司法解释,这类财产包括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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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奖金。工资是作为劳动报酬按期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或实物。仅把工资理解为因劳动得到的货币,而不包括实物,其实是一种误解。对工资应作广义理解,不仅指职工的基本工资,还包括各种形式的补贴、福利等,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奖金是作为奖励用的金钱。对劳动者奖赏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物质奖励、荣誉奖励等。如果奖赏用金钱来表现,就是此处所言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生产指人们使用工具来创造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经营主要指从事商业活动。生产经营的具体形式很多,如自己投资自己经营,承包、租赁他人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等。在婚后所得共同制下,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不因婚姻的成立而改变。如果将个人财产用于投资,不管这种投资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本金仍归原所有者个人所有,但是,这些财产通过经营活动得到的增值或收益,依法则应属于夫妻双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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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效力有哪些,约定夫妻财产制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根据《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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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财产约定对内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对内效力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拘束力。《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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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夫妻约定财产的对外效力如何认定,应从债的原理来分析。如果约定事先并没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则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务人不能以债务人内部的约定来变更债的性质。同样,经判决、调解所确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如事先并没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也仅是对债务人之间关于债务份额的确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不能变更夫妻共同之债的性质。为此,《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3.适用上的优先效力。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就其适用上来看,约定财产制比法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只有当夫妻未为约定时或约定无效或被撤销时,始得适用法定财产制。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形式是什么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当事人通过一定方式将其意思表示出来,因而约定行为的形式具有明显的法律意义。《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此可见,夫妻财产制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无效。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原因有如下三点:
(1)夫妻财产约定涉及夫妻双方切身的经济利益,对夫妻双方婚后的生活及婚姻本身关系至大,应该慎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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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夫妻财产约定往往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不便于第三人查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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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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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一方因另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造成另一方受到损失,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在离婚时请求对方赔偿该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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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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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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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主体是特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顾名思义就是夫妻或将要成为夫妻的双方当事人以协议的形式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或婚后夫妻财产的分配及产权归属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因此若男女双方未结为夫妻,财产的约定协议就不能作为《婚姻法》意义上的夫妻财产约定来看,而只能是一般的民事协议。
(二)双方当事人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为了有效防范早婚现象的出现,公证机构在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应仔细审查双方当事人的年龄,对于未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应不予办理公证。
(三)双方当事人须有完全行为能力。只有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夫妻双方才能有资格签订财产约定协议。如果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如精神病人不能辨别自己的行为或不能完全辨别自己的行为,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愿望,既使双方订立了财产协议,公证机关也不应予以公证。
二、财产约定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夫妻双方之所以采用约定夫妻财产制,主要是基于保护夫妻双方各自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的需要。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一种具有人身关系的协议,应由夫妻双方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他人不能代理,如某女之母以其女工以忙为由代女来我处申请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但这是不能公证的。因为夫妻财产公证须是夫妻双方完全自愿,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并且,财产约定协议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出的财产约定都是无效的,因一方误解而作的财产协议也无效。约定所追求的是明确财产归属。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不仅指人格平等也指经济地位平等。凡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中约定财产完全归夫或妻一方的,均不符合立法本意。如果这样规定就可能从根本上破坏男女平等的《婚姻法》基本原则,而在夫权思想占地位的社会里,受害的大多为妇女。另外,这种约定也有逃避债务的嫌疑。因此,公证人员在承办此类公证时,必须作好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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