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履行赡养义务
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
1、直接赡养,即岁老人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2、支付赡养费,不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按照约定支付赡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二、怎么履行精神赡养义务
精神赡养是指与老年人进行思想沟通和交流,听取老年人的心声,减轻老年人的思想负担和精神压力,让老年人感受到天伦之乐和生活踏实,保持老年人的愉悦心情,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精神赡养在我国法律中也有所体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明文规定,子女对老年人必须履行精神赡养,这个条款也被称之为“常回家看看”条款。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如果赡养人忽略了精神赡养,被赡养人有权诉至法院,要求子女履行定期探望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三、赡养义务成立时间如何
赡养义务一般是从六十周岁开始的。赡养义务开始的时间,其实法律当中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按照《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来看,一般在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时候,那么就差不多应该进行赡养的义务了。而如果要是在六十岁之前就丧失了劳动能力的,就需要提前开始履行子女的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从上述规定,法律上是从60周岁成为老人,一般按此履行赡养。但是有的老人在60岁前就得病丧失劳动能力,此时,赡养义务人就应当提前履行赡养。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如何履行赡养义务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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