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中要避免的行为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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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股权收购中要避免的行为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股权收购中要避免的行为有哪些

一、股权收购中要避免的行为有哪些

股权收购中要避免以下行为: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质权人怎么行使股权质权

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出质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得到清偿。股权质权的实现是质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落实,是设立股权质权的最终归结。股权质权的实现,与动产质权相同,一般需具备如下两个要件:其一,须质权有效存在。其二,须债权清偿期满而未受清偿。所谓未受清偿,不仅指债权全部未受清偿,也包括债权未全部受清偿。当然了在出质股权价值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且出质人不愿意提供补充担保时质权人也可以提前实现股权质权。另外,质权实现的方式有三种,即折价、变卖、拍卖。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上市公司收购股权的方式有哪些

上市公司收购股权主要有两种方式:

第一、协议收购: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第二、要约收购: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要约

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要约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经批准,可变更。

证券法》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股权收购中要避免的行为有哪些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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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中要避免的行为有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股权收购中要避免的行为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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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权收购中要避免什么行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收购中要避免的行为
股权收购中需要注意的一些行为主要是要提醒我们注意考虑以下几点风险:
1、股权收购中的员工安置行为的妥当性。
实务中因员工安置问题不能妥善解决导致并购交易个值得案例并非罕见,因此在并购谈判过程中这项内容务必明确。如果创业者看中的目标公司的资产以及业务,而自己的员工团队已经足够,则应要求交易对方,即目标公司原股东妥善处理员工安置事宜,包括协商解除合同或者调离原企业;如果进行并购的目的,不仅是取得资产,同时是取得某一经营团队特别是研发团队或营销团队,则必须要求交易对方及目标公司承诺留用重要员工,以确保合并的目的能够顺利实现。
2、预防股权收购中的隐形债务的行为。
隐形债务给并购方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并购完成后创业者将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而目标公司需要继续承受原来的所有债务。因此,在股权并购中,必须有针对性的做好预防措施。
(1)有目的、有针对性的进行隐形债务调查核实工作。由于隐形债务往往在企业的会计账簿上得不到反映,因此,并购方欲进行兼并时,一定要以有效的方法核实被并购方的隐形债务问题,常用的方法有:
A、根据两年内的交易记录向原交易对象发送询证函,要求原交易对象对债务问题进行确认,必要时需要实地交易对象。
B、通过公告形式对外发布信息,通过社会反馈途径了解目标公司的隐形债务问题。
(2)为避免收购方才发现目标公司存在隐形债务或者其他权利瑕疵,收购方可考虑将部分股权转让价款保留在收购后一段时间后再行给付,保留股权转让价款起到交易担保金作用,价款比例通常占到交易金额的5%-20%。如并购完成后第三方向目标公司提出了债务主张,则可用预留的并购价款充抵。
3、股权收购付款方式的把握。
在并购过程中,如果交易标的额比较大,收购方处于风险控制的目的,往往希望交割完成之后再支付股权转让款项,而就交易对方而言,他们却希望尽早获得股权转让款,很多时候双方互不信任,导致谈判陷入僵局。出于对双方利益的保护,可以考虑将股权转让款交由第三方监管的模式。例如共同开立银行账户,将股权转让款支付到监管账户之中,当交易完成且先决条件达成后,监管账户中的资产将转移给股权出售方。
4、股权收购中对于竞业限制的要求。
如果创业者实施并购的主要目的是减少竞争对手,则在此情形下,必须要求股权出售方作出竞业限制方面的承诺,即在并购实施之后,股权出售方不得继续经营相同或类似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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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中要避免的行为有哪些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股权收购中要避免的行为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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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中要避免的行为具体有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股权收购中要避免的行为具体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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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如何避免股权债务
[律师回复] 股权转让后的债务处理方法如下: 1、首先需要您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2、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您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3、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4、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5、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6、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一般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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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避免股东转让股份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例外 原则上成立时即生效时,但有例外,如有关企业或行业转让股权需经许可、登记生效等,当事人也可以附条件、附期限。但双方的约定违反逻辑的无效。 2、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变动的效力 不能因为未办理登记就认为未发生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确认股权的三大证据包括:基础证据、推定证据、对抗证据。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核心是股东名册,但股东名册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工商登记可对抗第三人。如果股权诉讼中涉及股东资格认定时,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3、股权转让后股东超过50人的合同效力 有限公司设立时规定股东不得超过50人,但未规定股权转让后不得超过50人,但实践中较难做到,解决办法:股权信托,可以有隐名股东。 4、股东出资瑕疵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瑕疵股权可以转让,但有可能构成可撤销的情形,如果受让方明知瑕疵仍让愿意受让,认定有效,但转让方恶意,受让方不知,受让方有撤销权。 5、慎重对待无效、可撤销合同 应当确立与人为善原则,能弥补的尽量弥补,按照有效、可撤销、无效程序认定。即能认定有效的不要撤销,能认定可撤销的不要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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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中应当避免的行为都有什么?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股权收购中应当避免的行为都有什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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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份,怎样避免风险?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例外 原则上成立时即生效时,但有例外,如有关企业或行业转让股权需经许可、登记生效等,当事人也可以附条件、附期限。但双方的约定违反逻辑的无效。 2、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变动的效力 不能因为未办理登记就认为未发生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确认股权的三大证据包括:基础证据、推定证据、对抗证据。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核心是股东名册,但股东名册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工商登记可对抗第三人。如果股权诉讼中涉及股东资格认定时,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3、股权转让后股东超过50人的合同效力 有限公司设立时规定股东不得超过50人,但未规定股权转让后不得超过50人,但实践中较难做到,解决办法:股权信托,可以有隐名股东。 4、股东出资瑕疵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瑕疵股权可以转让,但有可能构成可撤销的情形,如果受让方明知瑕疵仍让愿意受让,认定有效,但转让方恶意,受让方不知,受让方有撤销权。 5、慎重对待无效、可撤销合同 应当确立与人为善原则,能弥补的尽量弥补,按照有效、可撤销、无效程序认定。即能认定有效的不要撤销,能认定可撤销的不要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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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东,怎么避免风险?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例外 原则上成立时即生效时,但有例外,如有关企业或行业转让股权需经许可、登记生效等,当事人也可以附条件、附期限。但双方的约定违反逻辑的无效。 2、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变动的效力 不能因为未办理登记就认为未发生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确认股权的三大证据包括:基础证据、推定证据、对抗证据。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核心是股东名册,但股东名册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工商登记可对抗第三人。如果股权诉讼中涉及股东资格认定时,应列公司为第三人。 3、股权转让后股东超过50人的合同效力 有限公司设立时规定股东不得超过50人,但未规定股权转让后不得超过50人,但实践中较难做到,解决办法:股权信托,可以有隐名股东。 4、股东出资瑕疵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瑕疵股权可以转让,但有可能构成可撤销的情形,如果受让方明知瑕疵仍让愿意受让,认定有效,但转让方恶意,受让方不知,受让方有撤销权。 5、慎重对待无效、可撤销合同 应当确立与人为善原则,能弥补的尽量弥补,按照有效、可撤销、无效程序认定。即能认定有效的不要撤销,能认定可撤销的不要认定无效。
怎样避免股票的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确定投资金额。能承受多大风险,就投资多少钱,股票市场永远伴随着高风险。 2、警惕风险。投资股票同时意味着风险,中国股市曾经经历过几乎所有股票在一天之内下跌10%的惨况,是如何减少股票投资风险必须要了解的一点。 3、分散投资。不要将所有的钱投资在同一只股票上,持有五只左右的股票能够有效的降低风险。 4、价格的变化。股票的价格并不仅仅反映公司资产的价值或者销售的增长,它也反映出投资者的信心、行业的兴衰和经济的景气程度,是如何减少股票投资风险的要点之一。 5、进行长期投资。所有股票的价格都会上下波动,但拥有优质产品、卓越管理和出色销售的公司,会带来不菲的长期回报。 6、评估价格合理与否。评估一个股票的价格是否合理的方法有很多,最常用的是市盈率指标,市盈率低通常意味着股票的价格低估。用收盘价除以每股收益,就得出市盈率,它是比较同一行业的不同股票价格高低的有效工具,是如何减少股票投资风险的重点。 7、红利多少。这是公司支付给股东的现金回报,红利丰厚的公司一般会吸引到更多的投资者,因为他们不但有机会通过股票的价格波动盈利,还将获得红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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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中应当避免的行为都有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股权收购中应当避免的行为都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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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时怎样避免中介圈套,购房者如何避免中介
[律师回复] 购房时,买卖双方应该如何做才能避免中介圈套 细数房产中介3大骗术: 1.一房多卖,骗取“订金”或卷款逃跑。 一些中介机构利用购房者买房心切的心理,一房多卖,骗取“订金”或卷款逃跑。我国法律规定,确定买卖的只有定金,买卖如果没有成交,违约方需要赔偿两倍定金给损失方,而“订金”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受害的购房者可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或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2.利用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牟取暴利。 房产买卖中,我国法律规定是房地产中介按房产成交价格的3%到5%提取佣金。但是在现实中,中介往往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交易双方很难了解到真实的出售价格,差价则由不法中介赚得。 3.挪用客户的资金进行牟利。 很多中介公司要求购房者在合同签订的3天内,将首期款(一般是售房款的两到三成)打入指定银行账户,进行资金监管。之后等到合同生效之后,中介公司才会把房款付给卖方。由于法律漏洞,这些房款会在中介公司的账户上停留一些时间。房产公司的业务量大,加上缺乏监管,一些不法房产中介就利用收、付款的时间差,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挪用这些资金,用于炒房、炒股,或开设门店,追求短期的利润。 其实,中介的这些做法就相当于是“小银行”,开设的门店就等于银行的营业网点。吸纳的房款越多,这些欠款就有更大的空间来挪用。最后造成一些中介公司的“超常规发展”,开设的门店越多,但交易量却很少。可怕的是,一旦楼市整体下滑,资金链条发生断裂的话,中介公司就会面临很大的交易风险。 投资房产需谨记8招: 1.作为售房者,不要让中介公司全权代理房屋;如果是房客,最好不要租被中介公司全权代理(实际上是转租)的房屋。 2.避免交订金,房客一旦交了订金就十分被动,提出的要求可能不被写进合同。 3.卫生费等费用要划清楚该由谁来交。 4.收房时要仔细,应当将房屋设施破损的情况写进合同,以防中介在收房时扣押金。 5.口头的协议记得在合同中落实。 6.房产交易过程中注意保留证据,如录音、录像等,防止中介耍赖。 7.押金凭证要保管好,不可将其交由中介保管。 8.如果是租房的话,应当注意看清楚晚交房租的滞纳金是如何收取的,不可听信可晚交房租的口头承诺,否则中介公司可能依照合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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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如何避免风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确定投资金额。能承受多大风险,就投资多少钱,股票市场永远伴随着高风险。 2、警惕风险。投资股票同时意味着风险,中国股市曾经经历过几乎所有股票在一天之内下跌10%的惨况,是如何减少股票投资风险必须要了解的一点。 3、分散投资。不要将所有的钱投资在同一只股票上,持有五只左右的股票能够有效的降低风险。 4、价格的变化。股票的价格并不仅仅反映公司资产的价值或者销售的增长,它也反映出投资者的信心、行业的兴衰和经济的景气程度,是如何减少股票投资风险的要点之一。 5、进行长期投资。所有股票的价格都会上下波动,但拥有优质产品、卓越管理和出色销售的公司,会带来不菲的长期回报。 6、评估价格合理与否。评估一个股票的价格是否合理的方法有很多,最常用的是市盈率指标,市盈率低通常意味着股票的价格低估。用收盘价除以每股收益,就得出市盈率,它是比较同一行业的不同股票价格高低的有效工具,是如何减少股票投资风险的重点。 7、红利多少。这是公司支付给股东的现金回报,红利丰厚的公司一般会吸引到更多的投资者,因为他们不但有机会通过股票的价格波动盈利,还将获得红利分配。
股权转让风险如何避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风险怎样进行防范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拒绝接受或拒绝付款,这就是股权的转让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转让方享有协助履行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股权是权利、义务的综合体,对于财产结构和经营效果都不错的公司,股权受让意味着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反之,则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和责任,特别是股东出资不到位和或公司资不抵债时。 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转让方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方移交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具体体现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请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接到通知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转让方与受让方权利的交接点是从该通知行为完成之时起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前,受让股份的新股东对其股权的处分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新股东对外宣称其为公司股东,则应以公司向其换发的股票或出资证明或者股东名册的登记为其证据。而受让方的主要义务则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按照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效力。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将股权转让结果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修改、变更工商登记等事项是公司的义务,公司董事会负有及时办理的义务,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配合、协助的义务。公司未及时履行义务的,受让人可以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没有义务去监督或判定转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转让方在履行通知义务后,除有特别约定外,转让方的主要义务履行完毕,至于公司及其他股东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和行动,往往不在转让方的控制之中,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的权利,转让方对此没有过错的,就不用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后果,也不应支持受让方以上述原因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义务使受让方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的,受让方的权利可以通过公司或董事得到法律救济,可判令公司或董事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排除对股东行使权利的妨碍。 股权交付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移转。有限公司的出资证明书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都是股东权属证明形式,这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得到履行的一个记载。权能的移转是指股东对参与公司管理的共益权和分配公司盈利的自益权等各种权利的实际行使。权属变更的价值在于法律对股权的认定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权能移转的价值则在于股东投资的财产利益和其它权益的实际行使。权属变更比权能移转更重要,因为权能的行使若无权属的支持,则没有正当性实践中,权属变更而未移转权能或移转了权能而未办理权属变更的情况常常发生,这就给股权转让纠纷的产生埋下了祸种。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应对权属变更和权能移转做出明确约定。 受让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义务,为了防范受让方不履行支付股权转让的对价的风险,股权转让合同应明确约定定金罚则或违约赔偿的范围、违约赔偿的计算方法。
购房者如何避免购房广告纠纷?
[律师回复]
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及约束力范围制定了司法标准。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
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
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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