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解散后能从事有关经营活动吗
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并不立即丧失。只有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并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方告终止,其法律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成立清算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清算人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一些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劳务出资,是指股东以精神上和身体上的劳务作为出资取得股东身份。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能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能用劳务出资。
所以说,普通合伙人能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能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能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能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能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三、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企业财产有什么
合伙企业财产包括下列财产:
一、公司设立时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出资的形式能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如果是普通合伙企业还能用劳务出资。
二、公司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收益。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合伙人能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能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能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能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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