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纠纷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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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订婚纠纷如何处理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订婚纠纷如何处理

一、订婚纠纷如何处理

订婚纠纷的处理方式

第一,如果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婚约,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即人民法院不受理人身纠纷;

第二,财产纠纷可协议解决;

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应判决收缴国库。

第四,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以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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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丈夫婚前财产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一般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

原则上,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1)赠与

赠与是一种无偿转移财产的行为,赠与的法律后果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完成后,不能把已经送出去的财产再要回来。如果是房屋、汽车的赠与,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2)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可以通过书面财产约定的方式,约定婚前个人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约定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但在婚前约定的话,双方的约定到结婚的时候才能生效;如果约定之后双方后来没有结婚,则约定不产生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婚后财产如何理解

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

婚后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也存在特殊情况,比如婚后获得的下列财产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二、一方继承遗产获得的财产,但被继承人明确表示只由夫妻一方继承该遗产。

三、一方受赠与获得的财产,但赠与人明确表示只赠与夫妻中的一方。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结婚时间不满10年的,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产补助费。

六、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七、一方的人身保险金。其他的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金、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及实行公费医疗改革的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医疗费。

八、一方的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九、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财产。

十、夫妻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于订婚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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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纠纷怎么处理?
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务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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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订婚,婚约纠纷如何处理,订婚纠纷如何处理,订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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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订婚订婚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现阶段,对订婚的处理原则如下:
(一)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法律不提倡订婚但是也不禁止订婚,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愿决定。但是,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订婚。
(二)订婚没有法律效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以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并不必须征得对方同意。
(三)因为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诉到一般会受理的考虑是解决财产问题,而不是特别指向婚约。
二、婚约纠纷如何处理婚约纠纷怎么办呢对于因婚约引起的纠纷实际上分为两类:
(一)人身婚约纠纷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财产婚约纠纷对于因婚约引发财产纠纷的,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处理因解除婚约或者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以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2.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3.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务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
4.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关系终止时,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的请求。什么是订婚,婚约纠纷如何处理,婚约纠纷怎么办相信您看过本文,已经非常清楚了。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事谁也不愿遇到,如果您有这方面的困扰,最好还是咨询一下专业律师,他们一定会尽心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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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纠纷,婚约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几种,订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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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约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一)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法律不提倡订婚但是也不禁止订婚,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愿决定。但是,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订婚。
(二)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以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并不必须征得对方同意。
(三)因为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诉到一般会受理的考虑是解决财产问题,而不是特别指向婚约。
二、因订婚引起的纠纷有哪些对于因订婚引起的纠纷,可以分为两类:
(一)人身方面的纠纷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财产方面的纠纷对于因婚约引发财产纠纷的,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处理因解除婚约或者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务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
2.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以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3.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4.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关系终止时,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的请求。
订婚时的婚约纠纷,订婚纠纷的原则是什么,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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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以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并不必须征得对方同意。
(三)因为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诉到一般会受理的考虑是解决财产问题,而不是特别指向婚约。
二、因订婚引起的纠纷有哪些对于因订婚引起的纠纷,可以分为两类:
(一)人身方面的纠纷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财产方面的纠纷对于因婚约引发财产纠纷的,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处理因解除婚约或者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务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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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关系终止时,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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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纠纷怎样处理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订婚纠纷怎样处理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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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如何处理订婚纠纷,婚约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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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订婚订婚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现阶段,对订婚的处理原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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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为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诉到一般会受理的考虑是解决财产问题,而不是特别指向婚约。
二、婚约纠纷如何处理婚约纠纷怎么办呢对于因婚约引起的纠纷实际上分为两类:
(一)人身婚约纠纷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财产婚约纠纷对于因婚约引发财产纠纷的,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处理因解除婚约或者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以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2.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3.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务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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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前后两年签订,现在纠纷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合同双方缔约过程中,对于内容一致的一式两份的合同,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两份合同出现内容不一致的,则需要对合同不一致的条款或内容进行解释,从而判定哪份合同条款或内容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合同作解释时,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和合同的通常用语以及合同上下文来进行判断。当双方就合同解释无法协商一致时,至的,由法官综合案件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认定。
如果两份合同签订时间有先后顺序,且两份合同均属有效合同,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前后两份合同对同一内容有不同约定时,基于意思表示最新最近,且不违反合同目的,可根据合同成立的时间先后,以后一合同确定的内容为准。如果前后两份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并不冲突,只是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了不同的约定,因此,不能简单地认定后一协议是前一协议的变更,或后一协议是对前一协议的补充和完善。
如若签订时间相同的合同,则需要根据双方签订本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如能确认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一般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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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与定金纠纷的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订金与定金纠纷的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定金、订金能不能退还?法律依据有两:一是不符合《担保法》关于的定金生效条件的规定,二是符合《合同法》关于解除合同条件的规定。两者符合其
一,就应退还定金。

一、 房产商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连房子都不能卖,更不能收取任何款项。在房产商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其与购房者约定的购房定金或订金是无效的。不论双方是否签订认购协议,也不论双方是否约定退还事项,房产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

二、 房产商取得了《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如果购房者交付的订金符合定金性质,那么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处理,即如果购房者在交付订金之后返悔的,房产商可以没收这部分订金;如果房产商反悔,一房二卖或有其他单方面违约行为的,要双倍返还购房者交付的定金。

三、 在有些情况下,房产商可能利用优势地位,引诱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并交付订金。其行为有可能构成无效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果所涉及的商品房买卖行为属无效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那么购房者可以要求房产商退回包括定金在内的任何款项。

四、 归责于房产商的情况:
(1)房产商单方面变更认购协议约定内容的(如提高房价等)。因此,未能签订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主要承诺不兑现的,如售楼书、样品房、广告等,具体明示或量化的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导致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房产商应当退还甚至双倍返还定金。必要时还应按《合同法》、《广告法》承担其他相应的责任。

五、 在商品房买卖行为中,有关定金的特殊情况: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适用“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这一规定的前提必须是当事人双方都本着善意和诚意对待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签订。当事人一方不能为了销售商品房而强词夺理,另一方也不能为了避免财产损失蓄意制造不签订合同的借口。如确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而致使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法签订的,房产商应退还购房者交付的订金。至于产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可能有很多。商品房不同于其他一般商品,它的附加值和不确定性大,再则认购协议难以包括买卖合同的全部内容。除面积、价格、地段、楼层、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外,有些内容很难在签订认购协议时量化和具体化,容易产生理解上的偏差。如绿化面积、道路状况、配套设施、装饰标准、物业管理,以及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等。确因这些因素导致合同条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应算在不可归责之列,应退还定金。

六、 如果房产商收取的具有定金性质的订金超过房价的2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具体而言,如果由于购房者的原因,致使商品房销售协议没有签订,那么房产商应将超过部分退还购房者;如果由于房产商的原因致使商品房销售协议没有签订,那么房产商除了应退回超过部分外,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20%以内的部分,应当双倍返还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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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订婚订婚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现阶段,对订婚的处理原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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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租房订金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大家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中写的是“租房定金”还是“租房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却有着很大的差别。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也很多,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下如何避免租房定金纠纷,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 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 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 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如何规避二手房买卖定金纠纷 从法律上讲,定金应是“上家卖房、下家买房”的担保,上家违反约定不卖房应向下家双倍返还定金;下家违反约定不买房无权要求上家返还定金。目前二手房交易中,定金的交付多数是由下家交给中介公司,再由中介公司转交上家。由于中介公司在收取定金时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这极容易引发二手房交易上下家之间的定金纠纷。 为此,建议广大购房者在下定金时遵循下面四个步骤: 1、要求中介公司出示其与上家之间就该房屋挂牌出售的委托协议。在该协议中应当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委托期限及委托中介公司向下家收取定金的内容。 2、与中介公司签订书面的中介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包括房屋基本状况、房价、保留期限及定金的处理方法等约定,并一定要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 3、与中介公司签好中介协议后实际交付定金前,购房者还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上家委托中介收取定金的委托书。 4、收到委托书后,在交付定金时应要求中介公司出具收取定金的收据。该收据仅有中介公司经办人员的签字不行,一定要加盖中介公司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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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交订金纠纷怎么处理
购房者可依法退房,可与售房者协商或依合同及法律规定发送退房通知解除合同。退房需满足相关条件,否则不可退款。强行退房可能违约,需支付违约金。请谨慎行事,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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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纠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签“空白劳动合同”,事后单位自行填补内容,又不交付劳动者,应否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6条、第17条中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单位让闫先生在空白的劳动合同上签字,事后又没有将填了具体内容的合同交闫先生确认,并留给闫先生一份,应视为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闫先生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闫先生今年年初入职一铝制品厂,在磨光车间当工人。磨光车间金属粉尘污染严重,干了没几个月,闫先生就觉得肺不好,于是提出辞职。闫先生上班以来,单位以产品积压,资金周转不开为由,一直没有给职工发工资。入厂时,厂方和闫先生口头约定每月基本工资3000外加超额奖励。至于劳动合同,厂方负责人交给闫先生的是一份空白表格,让他签个名就收回去了,说具体内容随后再填。现在闫先生要辞职,便要求厂方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因订婚导致的纠纷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婚约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一)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法律不提倡订婚但是也不禁止订婚,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愿决定。但是,任何人不得强迫当事人订婚。
(二)婚约没有法律效力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以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并不必须征得对方同意。
(三)因为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诉到一般会受理的考虑是解决财产问题,而不是特别指向婚约。
二、因订婚引起的纠纷有哪些对于因订婚引起的纠纷,可以分为两类:
(一)人身方面的纠纷对于人身方面的纠纷,不予受理。例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婚约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财产方面的纠纷对于因婚约引发财产纠纷的,应当受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处理因解除婚约或者终止恋爱关系而引发的财产纠纷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收受财物的一方为非法所得,交出财物的一方其财务实质是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应判决收缴国库。
2.对于以恋爱、订婚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的,除构成诈骗罪以外,还应将诈骗所得财物全部归还被害人。
3.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4.对恋爱或者订婚期间一方主动赠与对方的财物,在婚约解除或者恋爱关系终止时,应视情况分别处理。如为增进感情而赠与对方价值不大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般不予返还;如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价值较大的赠与,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不能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应允许赠与方主张返还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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