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适用房的双方买卖协议有没有效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
对于已经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百分之十补交综合地价款。
对于尚未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
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没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没有权证已满五年,经济适用住房确需上市出售的,需要按照一定比例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二、不满五年经济适用房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没有效
不满五年经济适用房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不可以买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购房人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购房的价格回购。购房人在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并不是拥有没有了房屋的完整所有没有权。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
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没有有没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三、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
经济适用房是可以买卖的,只要你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五年后,才可以将经济适用房进行买卖交易。但是如果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人因为个人特殊原因必须要转让经济适用房的,可以由政府部门按照原来的价格考虑折价和根据当前市场物价水平来将房子回购。住满五年后,要将经济适用房转让的,需要按照当时普通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差价向政府交一定数额的价款。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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