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制人员能不能做股东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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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事业编制人员能不能做股东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事业编制人员能不能做股东

一、事业编制人员能不能做股东

事业编制人员能做股东,但是对投资领域有要求。在职创办企业的,须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中创办企业,离岗创业的,需要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具体需要结合其单位性质、成为股东(合伙人)时间、专业背景、内部审批程序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股份企业能强制股东退股

股份企业不能强制股东退股。

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自愿的股权转让退股才有股东退股的效力,如果符合《公司法》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第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第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第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份企业能强制股东退股吗

股份企业不能强制股东退股。

根据《公司法》规定,只有自愿的股权转让退股才有股东退股的效力,如果符合《公司法》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第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第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第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事业编制人员能不能做股东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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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制人员能否做股东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事业编制人员能否做股东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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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能做股东吗公务员可以做公司股东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看。 对于公务员能否成为股东的问题,可能对于不同专业、不同领域、不同利益立场的人会得出不一样的结论。公务员可能就认为可以,因为立场不一样而普通公民可能就会坚决反对,认为这样是结,谋取利益。这些都是普通公民深恶痛绝的。站在法律角度,应该冷静的看待这个问题,得出任何的结论都应该能找到法律依据。虽然我国《公务员法》、《法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我国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公务员不能从经营性活动中获益,二是防止结,杜绝商人借用权力牟利。所以,公务员可以成为股东,但是不能从活动中获得利益。至于《公务员法》的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这些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私法上的行为,在效力后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制裁的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是指在它被违反后,当事人所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不一定会受到私法上的制裁的规定。《公务员法》和《法官法》都属于公法范围,只是一中管理性的规范,不能对私法领域的活动产生效力性的强制。 公务员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其所签订的入股协议也是具有效力的,但是又因其的特殊身份,公务员股东不能享有分红或者获得投资报酬的权利。
公务员可以做股东吗
[律师回复] 对于公务员可以做股东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看。
对于公务员能否成为股东的问题,可能对于不同专业、不同领域、不同利益立场的人会得出不一样的结论。公务员可能就认为可以,因为立场不一样而普通公民可能就会坚决反对,认为这样是结,谋取利益。这些都是普通公民深恶痛绝的。站在法律角度,应该冷静的看待这个问题,得出任何的结论都应该能找到法律依据。虽然我国《公务员法》、《法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我国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公务员不能从经营性活动中获益,二是防止结,杜绝商人借用权力牟利。所以,公务员可以成为股东,但是不能从活动中获得利益。至于《公务员法》的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这些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私法上的行为,在效力后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制裁的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是指在它被违反后,当事人所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不一定会受到私法上的制裁的规定。《公务员法》和《法官法》都属于公法范围,只是一中管理性的规范,不能对私法领域的活动产生效力性的强制。
公务员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其所签订的入股协议也是具有效力的,但是又因其的特殊身份,公务员股东不能享有分红或者获得投资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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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冻结能不能做增资?
股东冻结不能做增资,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益,公司资产被采取强制措施,不影响股东转让所持公司的股权,不过,既然公司资产被查封冻结,势必影响到股权转让的价格。因债务被法院冻结资产,应该是涉及诉讼,法院依申请人申请保全财产。对保全财产的范围是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如果想解除保全,得申请人同意,由申请人申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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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务员可以做股东吗
[律师回复] 对于公务员可以做股东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看。
对于公务员能否成为股东的问题,可能对于不同专业、不同领域、不同利益立场的人会得出不一样的结论。公务员可能就认为可以,因为立场不一样而普通公民可能就会坚决反对,认为这样是结,谋取利益。这些都是普通公民深恶痛绝的。站在法律角度,应该冷静的看待这个问题,得出任何的结论都应该能找到法律依据。虽然我国《公务员法》、《法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我国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公务员不能从经营性活动中获益,二是防止结,杜绝商人借用权力牟利。所以,公务员可以成为股东,但是不能从活动中获得利益。至于《公务员法》的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这些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私法上的行为,在效力后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制裁的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是指在它被违反后,当事人所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不一定会受到私法上的制裁的规定。《公务员法》和《法官法》都属于公法范围,只是一中管理性的规范,不能对私法领域的活动产生效力性的强制。
公务员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其所签订的入股协议也是具有效力的,但是又因其的特殊身份,公务员股东不能享有分红或者获得投资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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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可以做股东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看。 对于公务员能否成为股东的问题,可能对于不同专业、不同领域、不同利益立场的人会得出不一样的结论。公务员可能就认为可以,因为立场不一样而普通公民可能就会坚决反对,认为这样是结,谋取利益。这些都是普通公民深恶痛绝的。站在法律角度,应该冷静的看待这个问题,得出任何的结论都应该能找到法律依据。虽然我国《公务员法》、《法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我国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公务员不能从经营性活动中获益,二是防止结,杜绝商人借用权力牟利。所以,公务员可以成为股东,但是不能从活动中获得利益。至于《公务员法》的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这些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私法上的行为,在效力后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制裁的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是指在它被违反后,当事人所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不一定会受到私法上的制裁的规定。《公务员法》和《法官法》都属于公法范围,只是一中管理性的规范,不能对私法领域的活动产生效力性的强制。 公务员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其所签订的入股协议也是具有效力的,但是又因其的特殊身份,公务员股东不能享有分红或者获得投资报酬的权利。
公务员可以做股东吗? ?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看。 对于公务员能否成为股东的问题,可能对于不同专业、不同领域、不同利益立场的人会得出不一样的结论。公务员可能就认为可以,因为立场不一样而普通公民可能就会坚决反对,认为这样是结,谋取利益。这些都是普通公民深恶痛绝的。站在法律角度,应该冷静的看待这个问题,得出任何的结论都应该能找到法律依据。虽然我国《公务员法》、《法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我国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公务员不能从经营性活动中获益,二是防止结,杜绝商人借用权力牟利。所以,公务员可以成为股东,但是不能从活动中获得利益。至于《公务员法》的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这些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私法上的行为,在效力后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制裁的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是指在它被违反后,当事人所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不一定会受到私法上的制裁的规定。《公务员法》和《法官法》都属于公法范围,只是一中管理性的规范,不能对私法领域的活动产生效力性的强制。 公务员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其所签订的入股协议也是具有效力的,但是又因其的特殊身份,公务员股东不能享有分红或者获得投资报酬的权利。
公务员可以做股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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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公务员不能从经营性活动中获益,二是防止结,杜绝商人借用权力牟利。所以,公务员可以成为股东,但是不能从活动中获得利益。至于《公务员法》的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这些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私法上的行为,在效力后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制裁的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是指在它被违反后,当事人所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不一定会受到私法上的制裁的规定。《公务员法》和《法官法》都属于公法范围,只是一中管理性的规范,不能对私法领域的活动产生效力性的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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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冻结能不能做增资?
股东冻结不能做增资,因为如果他已经被冻结了,这样的一种账户的话,他的一个内部方面的权益是不能够进行一个正常的使用的,如果被解除了这样的强制措施的话是可以再次的来进行,一定正常的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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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文员是合同工,可以做编制公务员吗?
[律师回复] 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的,如通过公务员考试就进入正式编制,才是公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章 录用  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 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公务员股份制可以当公司的股东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看。 对于公务员能否成为股东的问题,可能对于不同专业、不同领域、不同利益立场的人会得出不一样的结论。公务员可能就认为可以,因为立场不一样而普通公民可能就会坚决反对,认为这样是结,谋取利益。这些都是普通公民深恶痛绝的。站在法律角度,应该冷静的看待这个问题,得出任何的结论都应该能找到法律依据。虽然我国《公务员法》、《法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我国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公务员不能从经营性活动中获益,二是防止结,杜绝商人借用权力牟利。所以,公务员可以成为股东,但是不能从活动中获得利益。至于《公务员法》的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型强制性规定 这些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私法上的行为,在效力后果上以私法上的方式予以一定制裁的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是指在它被违反后,当事人所预期的私法上的效果不一定会受到私法上的制裁的规定。《公务员法》和《法官法》都属于公法范围,只是一中管理性的规范,不能对私法领域的活动产生效力性的强制。 公务员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其所签订的入股协议也是具有效力的,但是又因其的特殊身份,公务员股东不能享有分红或者获得投资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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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不能强制股东退股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公司能不能强制股东退股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不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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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可以在公司入股吗?
[律师回复] 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目前分为三类,一类是管理岗,一类的专业技术岗,一类是工勤岗。你是专业技术岗,不是工勤岗。 总得说事业单位的改革一直是难点,国家改革了很多年,但目前事业单位的编制还是比较混乱。各个地区对事业单位的分类及人员管理还是比较混乱。 我们这里事业单位按照性质和职能分为三种:一种是行政类事业单位,一种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一种是赢利性事业单位。 赢利性事业单位逐步改制成企业,其用人制度由单位自行规定。行政类事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只实行行政职务一个序列。公益性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两种方式,其工作人员分为职员和工人两种形式,从事管理的职员根据职务和任职年限分为好几个级别的职员(也相当于公务员的科员、副科、正科、副处、正处等),部分单位对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员同时也实行专业技术职务(比如说:技术员、助工、工程师、高工、教授级高工),对于工人也分为普通工人和技术工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两个序列。 我所在地市的市辖区的区属于机关和事业单位,机关中的副科以上职务,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科以上职务的职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员的档案都由区委组织部管理。很明显,你是专业技术岗位,同样也是干部,放在组织部并无不妥,至于参公,要看你们单位的情况,单位参公,你就参公(先单位,后个人,工人不能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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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局里面做文员是合同工,怎么才能转为编制呢,编制和公务员有什么不同?
[律师回复] 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的,如通过公务员考试就进入正式编制,才是公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章 录用  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 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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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不能强制股东退股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能不能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公司能不能强制股东退股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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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企业购买其子公司少数股东的股权,编制合并报表如何抵消
[律师回复]   母子公司相应财务科目的抵消,比如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母公司卖货给子公司或相反等等。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经减值测试后的金额列示。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和债券投资的减值准备。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相互抵销后,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项目。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  对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应当抵销。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十六条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  第十七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十八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第二节合并利润表  第十九条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当抵销。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全部实现对外销售的,应当将购买方的营业成本与销售方的营业收入相互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期末未实现对外销售而形成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在抵销销售商品的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的同时,应当将各项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予以抵销。  
(二)在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进行抵销的同时,也应当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或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进行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债券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应当与其相对应的发行方利息费用相互抵销。  
(四)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第二十条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二)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二十二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二十三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第三节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四条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第二十五条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以现金投资或收购股权增加的投资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应当与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以现金结算债权与债务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四)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销售商品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五)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应当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相互抵销。  
(六)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当期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抵销。  第二十六条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第二十七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八条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第四节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二十九条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各子公司之间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或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对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当抵销。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其他内部交易对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影响应当抵销。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第三十条有少数股东的,应当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少数股东权益”栏目,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  第四章披露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的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二)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不足半数但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三)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他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未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四)子公司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五)子公司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六)本期增加子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进行披露。
(七)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子公司,说明原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本期不再成为子公司的原因,其在处置日和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以及本期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金额。  
(八)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九)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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