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自首如何量刑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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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对于自首如何量刑相关的法律规定。
对于自首如何量刑

一、对于自首如何量刑

1、关于自首的量刑标准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项中:

2、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3、《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四项

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偷盗后自首的如何量刑

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因此有自首情节的盗窃罪量刑标准要比照盗窃罪从轻处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自首加立功如何去量刑

对于有自首加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在原来量刑的基础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大家已经对对于自首如何量刑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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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在投案后,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的最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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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1、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3、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1、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或者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以及虽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某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2、从诉讼的角度讲,这里的“还未掌握”实际上是指“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司法机关掌握案件的线索和证据能否确定作案人可能犯某罪,是判断罪行被掌握与否的重要标准。
3、 “还未掌握”与“已经掌握”界限不清时,应当疑罪从轻,即认定为“还未掌握”。“已掌握的罪行”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我国第12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否属于“罪行”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认定。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不予认定或宣告无罪的,尽管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并作为涉嫌犯罪予以立案侦查和批捕起诉,也不属于“已掌握的罪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所谓“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的罪行”。倘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则对主动交待的其他罪行不认定为自首,以坦白论。只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才以自首论。
虽然,如果犯罪分子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反而会加重其处罚,但是《刑法》第67条第2款对“其他罪行”是否包括同种罪行,在立法上并未作限制,这引发了理论界和实物界对最高人民法院上述限制性解释的广泛质疑。很多学者认为,“其他罪行”,既包括与被指控的犯罪性质不同的异种罪行,也包括与被指控的犯罪性质相同的同种罪行。(注:尽管质疑者的某些观点不无道理,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尚现行有效,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照。)
(四) “其他罪行”只能是不同种类罪行,不能是同种类罪行。如果行为人所犯数罪分别触犯选择性罪名中的不同罪名,如行为人因出售假币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向司法机关交待了运输假币的犯罪事实,尽管司法机关对其运输假币罪不掌握,但对行为人运输假币罪仍不能认定为准自首。
自首是法定量刑还是酌定量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规定,量刑情节一般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酌定量刑情节是刑法未明文规定,根据立法精神与刑事政策,由人民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酌情考虑的情节。
一、法定量刑情节
(一)总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
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18周岁人犯罪的。
2.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胁从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3.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犯罪;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预备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这在刑法中只有一个,那就是从犯。
5.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一般立功;教唆未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6.从重处罚:累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7.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重大立功;我国有管辖权,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免除一定要写在第一位)
(二)分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
1.武装掩护的,从重处罚;
2.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从重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5.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6.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罪的,从重处罚;
7.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9.因、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10.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1
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1
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1
3.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非法搜查、侵入他人住宅的,从重处罚;1
4.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罪从重处罚;1
5.犯罪索贿的,从重处罚;1
6.犯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如救灾、救济、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1
7.制作、复制淫秽的、录像等淫秽的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1
8.奸淫的,(以罪)从重处罚;1
9.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20.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二、酌定情节:这是指人民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况。这主要包括:
1、犯罪的手段。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
3、犯罪的对象。
4、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5、犯罪的动机。
6、犯罪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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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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