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强制措施能不能直接逮捕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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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没有强制措施能不能直接逮捕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没有强制措施能不能直接逮捕

一、没有强制措施能不能直接逮捕

没有强制措施只要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直接逮捕:

1、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等。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不是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二、拘留没有逮捕能不能取保候审

拘留没有逮捕可以取保候审,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批准。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同意后;

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逮捕以后能不能判处缓刑

逮捕属于强制措施的一种,与是不是适用缓刑无关。

根据法律规定,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

(1)针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满足上述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没有强制措施能不能直接逮捕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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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捕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发生变化,使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2、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变更强制措施后已无社会危险性。
3、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不适合关押的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而又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4、其他不适合继续关押犯罪嫌疑人的情形,需要变更逮捕措施的。
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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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需要满足哪些要求问题解答如下,
1、捕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发生变化,使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由于公安机关拘留时间的限制,有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拘留期间中无法侦查清楚,而犯罪嫌疑人又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然而逮捕后,伴随着案件的侦查,导致证据的变化。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甚至排除了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嫌疑。需要立即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
2、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变更强制措施后已无社会危险性。在一些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过时致人重伤、死亡等案件中,由于在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没有赔偿被害方损失也没有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而批准逮捕。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损失,从而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此时,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变更逮捕强制措施。
3、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不适合关押的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而又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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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捕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发生变化,使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由于公安机关拘留时间的限制,有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在拘留期间中无法侦查清楚,而犯罪嫌疑人又具有极大的社会危险性,然而逮捕后,伴随着案件的侦查,导致证据的变化。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甚至排除了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嫌疑。需要立即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
2、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变更强制措施后已无社会危险性。在一些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过时致人重伤、死亡等案件中,由于在审查逮捕阶段,犯罪嫌疑人没有赔偿被害方损失也没有取得被害方的谅解而批准逮捕。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损失,从而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此时,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变更逮捕强制措施。
3、发现犯罪嫌疑人有不适合关押的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期的妇女而又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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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中, 其中就包括逮捕, 逮捕需要
[律师回复]   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这一规定要求逮捕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于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适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两项条件,但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会的,即无逮捕必要,不应逮捕。  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  
(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4)可能实施行为的;  
(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  
(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同条还规定,对有组织犯罪、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  逮捕的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只有严格掌握逮捕的适用条件,才能够防止错捕和滥捕现象的发生。  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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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它是针对可能出现的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而采用的;司法拘留则是一种排除性措施,是针对已经出现的妨碍诉讼活动的严重行为而采取的。
  
2.法律根据不同。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的;司法拘留则是分别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采用的。
  
3.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对象仅限于刑事案件中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的适用对象是所有在诉讼过程中实施了妨害诉讼行为的人,既包括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案外人。
  
4.有权采用的机关不同。刑事拘留依法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司法拘留依法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
  
5.与判决的关系不同。刑事拘留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司法拘留仅仅是对有妨害诉讼行为人的惩戒,与判决结果无任何关系。
  
6.期限不同。刑事拘留期限已于前述;司法拘留的期限则最长为15日。
  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该条规定的拘留属司法拘留,不是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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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力最轻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用。由于拘传对人身自由限制的强制性相对较弱,但又可以依法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因此,对于不宜采取逮捕、拘留强制措施而又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使其到案接受讯问。这样,既可以尽可能少的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又可以达到讯问的目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拘传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
二、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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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十日。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其中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
三、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其严厉性表现为强行剥夺人身自由,羁押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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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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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行为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基于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而不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适用附加刑等轻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罚的,才符合逮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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