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管辖错误能不能继续上诉
劳动争议仲裁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得到裁定的,对裁定结果不满,能不能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请撤销裁定。
但目前无论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对此都没有明确规定。
只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能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可是,寻求前述救济途径的前提,仅是“当事人逾期提出(管辖异议)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而“当事人适时提出管辖异议而不服劳动仲裁机构驳回其管辖异议的裁决”的情形并不涵盖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能不能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能不能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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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争议能不能约定管辖
劳动争议不能不能约定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具有法定性,劳动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仲裁的,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劳动争议是否能不能协议管辖
劳动争议不能不能协议管辖。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能不能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仲裁的,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能不能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能不能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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