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形式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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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形式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形式

一、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形式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有:

(一)股东侵占自己出资的公司、企业的财产;

(二)将交付管理、经手、使用的财物据为己有;

(三)本公司、企业人员互相勾结,监守自盗;

(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本企业财物;

(五)员工因为薪酬纠纷等原因而擅自截扣公司款项。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业务员算职务侵占罪吗

业务员是可以算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的。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时效

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期为十五年。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能够依据下列不同景象在相应的起伏内断定量刑起点:到达数额较大起点的,能够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起伏内断定量刑起点。到达数额巨大起点的,能够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起伏内断定量刑起点。

一般违法,是指没有接连与继续状况的违法。这种违法的“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核算”(第89条第1款前段)。“违法之日”应是违法建立之日,即行为契合违法构成之日。因为刑法对各种违法规则的构成要件不同,因而断定违法建立的规范也就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职务侵占罪的主要形式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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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营企业职务侵占罪——其实并不遥远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企业家、公司高管最容易触犯的罪名之一,在民营企业中更为常见,但却最容易被忽视。根据法制日报社《法人》杂志等单位历年发布的企业家犯罪报告,2015年和2016年民营企业家犯职务侵占罪的数量均占到所犯罪名统计总数的12.3%。

从近年来触犯职务侵占罪的企业家来看,不少著名企业家也未能幸免。如,2016年12月,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长江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2012年8月,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因职务侵占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等等。

二、法律界限——以下行为均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法院公开审理的相关判例,总结出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因此,若其利用职权侵占公司财产,将构成职务侵占罪。实践中常见的是擅自使用公司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购买房屋、汽车或者其他物品,有的甚至直接支取公司财产用于购买土地、厂房等个人用途。

如,广州某电器实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钟某擅自使用公司资金500多万元为家庭成员和公司员工购买房产和车库,并从公司划款时在会计账上作冲平其他应付款处理,被法院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钟某以该罪名获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二)公司股东擅自占有出资企业的财产

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其投入的财产及收益已经不再属于个人,而属于公司所有,不能与个人财产混为一谈。如果股东利用其在公司担任职务的便利,将公司财产混同于自己的财产,或者认为公司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从而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占有、私分已为公司所有的财产,或者将该公司财产擅自转让给自己或他人控制的另一公司,均构成职务侵占。

(三)非法占有其他股东的股权

公司股东如果为多人,经常发生股权纠纷,如,为夺取公司控制权利用不正当手段侵占他人股权、被委托持股人侵占委托人股权等。此等情形是构成职务侵占还仅是一般民事纠纷,有一定争议。但根据《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2005年6月24日),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四)将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据为己有

公司股权转让是公司经营中经常出现的现象。公司持有的股权转让的,其转让款是公司财产。现实中却经常发生公司负责人侵占股权转让款的问题。

如,杨某原为北京某大型商场总经理,未经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将本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其中一个重要的犯罪事实就是在公司转让股权过程中,将公司应收取的300多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

(五)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之后占为己有或携款逃匿

公司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之后占为己有或携款逃匿。在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单位应对其借款行为承担偿还责任。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

(六)采取不正当交易手段攫取应归属本公司的利益为个人控股的其他企业所有

比较典型的案件是,原长客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田某利用职务便利,使自己控股的某公司以空调设备租赁投资收益的形式非法侵占长客集团人民币1500多万元,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七)将合法持有的本单位财物进行非法处分或使用,即变持有为所有

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使用本公司财物的便利,将公司财产占为已有。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汽车等财产等谎称为自己所有标价出售,或者将仅有居住权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故意隐匿保管物,谎称被盗窃、遗失、损坏等。

(八)将政府退还公司的土地出让金等款项非法占为己有

如,中外合资企业辰风公司原董事长杨某,以辰风名义出具《申请返还土地出让金报告》,要求当地政府根据双方签署的投资协议,将辰风公司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金2257万元全部返还。当地政府将根据《申请返还土地出让金报告》中提供的实际由杨某控制的某商贸公司账户,将上述资金全部退还。该款被杨某用于个人用途。法院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九)利用职务便利不付款即占有本公司产品

如,北京某汽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利用其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未付车款提车的方式,骗取该公司奥迪牌轿车七辆,共计价值人民币400多万元,法院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刑六年。

(十)虚构不存在的项目或业务占有公司资金

如,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温某,虚构不存在的业务项目,骗使公司支付“垫资款”168万元并据为己有。

(十一)擅自将应归公司所有的代理费、服务费分配给部分高管

如,原重庆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杜某,伙同另两位副总经理,利用管理总公司的职权,将各分公司车辆投保业务收归总公司统一管理,并与保险公司约定,保险手续费由总公司与保险公司结算。在收到保险公司给付的应归总公司的保险代理手续费后,三人利用职务之便,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处理程序,私下擅自决定将部分保险手续费分配给公司部分高层管理人员。法院认为三人的行为具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性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要件。

(十二)对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取得的货款、收入等不入账、据为己有或者擅自用于个人用途

公司通过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或者服务合同,取得货款或者收入等,属于公司财产,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款项据为己有,或者用于其他个人用途,则符合构成职务侵占的特征。

如,北京某房产开发公司营销部经理在明知公司不允许员工承揽公司业务的情况下,利用其负责房屋销售的职务便利,在未经公司知晓和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另一公司,在销售现场收取客户购房预付款共计人民币1400余万元并非法占为己有。

(十三)擅自支取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且不予归还

实践中,不少公司的大股东或者高管利用担任公司重要职务的便利,擅自支取公司资金用于个人,且不归还,甚至采取虚假入账等方式平账。

如,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郑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指使其他人,从该公司先后划款人民币300多万元,用于其在广州市海珠区购买一幅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其建造私人别墅和别墅装修之用,部分款项以“营业外支出”入账。

(十四)擅自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

这在大股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的情况下发生问题的较多。他们或认为公司就是自己个人的,随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明知故犯,恶意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侵占公司财产。

如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郑某不仅擅自支取公司资金用于个人别墅的装修,甚至为别墅购买的家具家电等费用,以及其家人的医疗费用等,均以不同名义在公司报销。

(十五)制作假工资表或者劳务费用套取公司资金

如,夏某在担任唐山某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伙同本公司首席财务官王某、副总经理付某等人,利用各自职务之便,采取制作假工资表的方法,套取公司资金,以发放奖金等名义侵吞公司财物,先后作案23起,获取赃款40多万元,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刑八年。

(十六)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虚报高价并将差价据为己有

如,魏某原系青岛某生物公司总经理,利用负责采购工程建设钢材的职务便利,指使手下工作人民孙某与钢材供应商青岛某机电公司总经理王某,商定在每吨钢材款的价格上虚报人民币300元。后王某将生物公司支付钢材款中虚报的60多万元转账给魏某;魏某还利用负责某工程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与承建商高某、曹某等预谋,虚报工程款1500多万元。后高某、曹某将生物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虚报的1300多万元转账给魏某个人使用。法院以其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刑六年。

(十七)擅自指使本公司员工为个人事务或其自有公司工作,而由本公司承担费用

实践中,部分企业家注册或参股多个公司,经常发生人员混同管理的问题,均存在风险。如,青岛某生物公司总经理魏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指使生物公司员工为其个人注册的吉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杭州某生物公司工作,所花费20多万元费用均由青岛某生物公司负担。该行为也被法院认定为职务侵占。

(十八)将银行应收取的贴现利息以“优惠利率”的形式转给贴现企业,再以“银行业务费用”等名义从贴现企业处迂回取回占为己有

如,刘某原为某银行上海张江支行聘用的负责人,担任支行行长。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银行应收取的贴现利息以“优惠利率”的形式转给贴现企业,再以“银行业务费用”等名义从贴现企业处迂回取回占为己有。由于该利差款产生于银行的优惠贴现利率与贴现企业实际获取的贴现利率之间的差额部分,该部分差价款源于银行的优惠政策,其根本上是属于银行应收取的贴现企业的利息,贴现企业系向银行返还利差款。法院因此认定其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特征,刘某因此获刑十二年,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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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主要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的个人信息,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被银行职员卖出去了,这个情况属于名誉权受侵害吗?名誉权受侵害的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名誉权受侵害的形式有以下几点
一、名誉权是什么?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二、名誉权被侵害有哪些方式?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侵害名誉权常见方式一——侮辱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侵害名誉权常见方式二——诽谤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诽谤是常见的名誉侵权行为,民法通则101条明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对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在散布有损法人名誉的虚假消息,如虚构某种事实,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以图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等等,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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