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何进行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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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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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何进行赔偿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何进行赔偿

一、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何进行赔偿

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包括:

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2、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

3、停工留薪期工资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伤残津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二、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要怎么处理

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处理方式如下:

1.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应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看病的医疗费、护工的护理费、往返医院的交通费、营养费等其他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费。

2.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3.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三、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原则的规定如下: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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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是多久
[律师回复] 对于民法总则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是多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同时,《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什么是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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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经常听到一个词叫做民事反诉状,因为本人学历有限,我想在这里咨询一下,打架人身损害民事反诉状
[律师回复] 委托人:
住址: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电话:
居间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甲方欲出售其名下________房屋,特委托乙方提供购房人的信息,帮助甲方与购房人签定《房屋买卖合同》。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咨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出售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位于: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
本房屋为央产房或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甲方已取得上市出售备案表,可以合法出售。
本房屋用于自住,未出租,无它项权利设置;或,本房屋用于出租,租期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承租人已书面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不购买此房。(附声明附件)或,本房屋的共有权人____,其已书面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不购买此房。(附声明附件)
第二条 :甲方委托事项
1.乙方代为寻找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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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保证其有权出售该房屋。如基于该房屋发生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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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好哥们, 他高中毕业就到了河北省工作了,现在在一个建筑公司上班,前几天去外地进货出现了意外,人身损害赔偿民事反诉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反诉被告):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义县熟溪街道东南工业区(端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浙江省武义县法院(2010)金武民初字第646号判决;

2、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

3、本诉、反诉、上诉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人因与浙江乔扬实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1年4月21日作出的(2010)金武民初字第646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基本事实:
2007年11月2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石向红为开办武义县华锐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需要,承租被上诉人自有的3#厂房,该厂房坐落于武义县熟溪街道东南工业区(端村),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将房屋交给上诉人使用。
《厂房租赁合同》签订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又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一份,其中第三条约定:“公共设施、设备和附属建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由乔扬公司负责”。消防设施应属公共设施,说明上诉人租用被上诉人厂房期间,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修由乔扬公司管理和维护,包括厂房内、外的消防设施。被上诉人按照出租厂房的面积收取了上诉人的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管理是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
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是怎样进行赔偿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人身损害如何赔偿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
二、人身损害如何赔偿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
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旅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能怎么进行举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旅游损害赔偿案件中,旅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举证十分关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参加旅行社组团旅游,在旅游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要求赔偿,应从哪些方面进行举证,欢迎浏览下文。
旅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何进行举证

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是旅游合同。所以与旅游公司所签旅游合同及身份证和旅行社开出的旅游服务费发票、出团通知等,能够证明旅游合同关系的成立。

二,旅行社领队或游艇服务商关于事发经过的书面材料,能证明在旅游过程中受伤的事实及因果关系。

三,医院病历、出院小结、医嘱清单、医疗费发票、鉴定结论(包括伤残等级和治疗休息、营养、护理期限)、鉴定费发票、误工收入减少证明、户口簿或暂(居)住证、工资证明及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社保基金结算单、护理人员工资证明等,证明身体受到伤害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及赔偿范围、赔偿标准。
此外,当事人一般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可以聘请律师代为诉讼,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律师代理费可由赔偿义务人负担。因此,如果聘请律师,还需要向提供律师代理费发票。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向人民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果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实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过人民核对后,与原件一致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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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人身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和护理费等等。不同的费用是有不同的赔偿的标准的,比如说医疗费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所出具的医疗凭证来确定,而误工费应当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误工的收入综合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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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费是怎么进行赔偿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人身损害如何赔偿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托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
二、人身损害如何赔偿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
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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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残疾后所特有的一个赔偿项目。对残疾赔偿金,虽说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赔偿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和一些司法解释已作了明确规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性质和赔偿标准有较大争论。有的认为,残疾赔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其不应有明确的赔偿标准,应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考虑若干因素决定赔偿数额。有的将残疾赔偿金界定为对受害人未来的预期收人损失,并明确规定了赔偿标准。有的认为,残疾赔偿金既是对受害人未来预期收人损失的赔偿,也是对其因残疾丧失的一些精神生活的赔偿。从境外的立法情况看,一些国家和地区将残疾赔偿金视为对受害人未来财产损失的赔偿,只是在确定赔偿标准时有不同做法,有的采用了“收人所得丧失说”,即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是以受害人受到伤害之前的收人与受到伤害之后的收人之间的差额作为赔偿额。根据“收人所得丧失说”,受害人虽然因残疾丧失或者减少劳动能力,但其残疾前与残疾后的收人并没有差距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残疾赔偿金。有的采用“生活来源丧失说”,即受害人残疾必然会导致其生活来源丧失或者减少,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生活费,使其生活来源能够重新恢复。一些国家和地区则采用了“劳动能力丧失说”,即受害人因残疾导致部分或者全部劳动能力丧失本身就是一种损害,无论受害人残疾后其实际收人是否减少,行为人都应对劳动能力的丧失进行赔偿。我国现在的司法实践主要采用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以上三种做法各有利弊,“收人所得丧失说”可操作性较强,但在实践中若完全依据该做法,一些无收人的受害者,如家庭主妇、儿童、失业者等,由于在受到残疾前并没有收人,就有可能得不到赔偿,对这些受害者是相当不公平的。根据“生活来源丧失说”,残疾赔偿金赔偿的是受害人残疾前后生活费的差额。根据这种做法确定的残疾赔偿金比较低,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劳动能力丧失说”比较符合损害发生时的实际情况,但没有考虑到受害人未来劳动能力的提高和精神生活受到损害的情况,且完全忽视了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如受教育程度、年龄、受害人的实际收人等因素。
工伤职工未得工伤保险赔偿可依人身损害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关系,从我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及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来看,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享有工伤保险请求权和民事赔偿请求权;《工伤保险条例》也取消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能兼得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从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有的是正面规定工伤职工同时享有工伤保险请求权和民事赔偿请求权,有的未作规定,但均未从实体上否定工伤职工的民事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解释为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即当出现工伤事故时,受害职工应当先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按《工伤保险条例》无法获得赔偿时,才能按民事侵权进行处理。由上述分析可知,工伤赔偿的处理适用的行政程序,追求行政效率,在工伤认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工伤待遇的标准、给付方式等方面均不同于民事损害赔偿程序。职工在工作因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自身受到伤害,应当得到赔偿。如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无法得到救济,基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特殊关系,可按民事赔偿程序得到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解释为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而不应当解释为实体上排除适用侵权行为法,职工有权要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事故发生后,单位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职工请求单位赔偿损失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其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赔偿标准和项目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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