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误工费与停工留薪能否双重获取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首先,尽管两者皆因受伤就医而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并在特定时间期限内能得到相应的补偿或者赔偿,但是它们实际上却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范畴。
其次,停工留薪期工资这一术语源于法律条文的规定,确切地说,责任承担方为受害劳动者所属的用人单位,换句话来说,这一部分工资正是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的。
再者,误工费则属于人身伤害赔偿范围之内,因此,受侵害劳动者不能同时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误工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误工费和停工留薪可以双得吗
我们有必要理解误工费与停工留薪并非可以兼得。
虽然它们都与事故所带来的病痛医疗影响以致无法正常工作有关,然而实际上这两者在法律概念上有着本质区别。
首先,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它是中国《工伤保险条例》明文规定的一项内容,并且责任主体主要是雇佣工人的用人单位,也就是说,这部分的工资应该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员工。
其次,误工费则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其责任人通常为实施加害行为的行为人。
因此,受伤的劳动者不可能同时向用人单位索取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误工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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