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担保是否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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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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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担保是否有效

一、公司注销担保是否有效

公司注销担保无效。公司注销后,法人资格消灭,公司财产也已经清算完毕。保证合同债权人也不能再向公司主张权利。不过可以在进行破产进行时,申报债权

民法典》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二、投资担保公司是否合法

一般来说投资担保公司是合法的。

但是也存在很多皮包公司,所以在选择担保公司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了解担保公司的信誉状况。

2、了解担保公司的规模和资产状况。

3、查看担保公司运作是否规范。

4、看担保公司的业务操作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是否为高险高息项目作担保,是否考虑迅速扩张和风险控制能力之间的矛盾。

5、看法律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三、担保函是否有效

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是人保,担保人会签订担保函。

担保函实际上是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有效的保证函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保证函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保证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函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保证函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公司注销担保是否有效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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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以其资产承担债务,如果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剩下的债务公司不需要承担,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公司清算结束后可以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将其上交国库。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二、公司注销后债务的承担有哪些问题 当前经济纠纷案件及劳动争议案件剧增,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稍有不慎就面临资金链断裂,为了逃避责任,有些企业主就通过注销公司的手段,希借此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有的公司一方面应诉,一方面着手解散公司。等到原告方好不容易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的漫长程序,获得生效的判决去申请执行时,才发现公司已经不存在了。可是,是否这就可以逃避债务呢? 公司的注销通常有如下原因: 一、因破产而注销。公司还不起钱,由宣告破产而注销; 二、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三、因解散而注销。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请求,都可能解散。由此可见,公司的注销可能是被动的,也可以是主动的。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公司的股东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解散公司。 那么,如何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此规定了清算程序。股东可以决定是否解散,却不能自行决定解散的程序。这个程序简单的说有二个内容: 一,公示。即要对外发出声明,我公司要解散了,债主赶快来要钱; 二,清偿。在公司正式注销前清偿债务,如果清偿不了,就要申请破产。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时,也会要求提供上述材料,说明公司已经经过了这些程序。某些地区工商局要求股东出具声明: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的清算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让公司“消失”了,那债权人怎么办?答案是找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就是公司股东)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注销了怎么写担保证明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债权债务转移合同范本 债务受让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务转移方(以下称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妥善解决乙、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务转移合同: 一、三方同意将乙、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订立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确定的丙方对乙方的债务转移给甲方承担。 二、本合同转移的债务包括借款合同中丙方未履行的全部债务。 三、甲方承诺 (一)根据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甲方已确知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对乙方的所有债务,并自愿接受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成为借款合同的借款人。 (二)在本合同生效前办妥担保合同重新确认手续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以及保险等需要变更的其他事项。 (三)甲方与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其他任何合同或债权债务均与本合同无关。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应以其与丙方之间、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债权债务的无效、撤销或解除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 (四)甲方不得以丙方的任何过错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再向丙方主张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 五、如本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则丙方仍继续按借款合同及其附件履行义务。 六、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诉讼,均由乙方住所地人民管辖。 七、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公章并由三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十、本合同附件 (一)甲方贷款证复印件 (二)甲方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书 (四)借款合同 (五)担保合同(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号) (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债务受让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贷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债务转移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通常债务的转移都会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受让人。所以在上面的债务转移合同中存在三方当事人,这个合同就是为了规范这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而签订的。
公司注销后欠款还有效吗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注销后欠款还有效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公司一旦注销后,欠款随着主体资格的消失而变得无效。
2、我国实行的是企业法人登记制度,企业经工商注册登记后,取得合法经营权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企业法人被注销或吊销后,由此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该企业丧失了民事主体的资格。为此,在受理案件后,首先要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发现被告企业不具备主体资格时,告知原告更换合格的被告,即该企业的开办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清算组织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法》均对企业解散、清算、注销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一些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企业应当解散时,就到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而被申请注销的企业大都是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究其原因,一是企业为逃避到期的债务,规避法律、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把该企业注销,在事后以清理被注销企业的财产为限,承担所欠的债务;二是企业登记的主管机关,对企业申请注销审查不严,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企业注销的程序,必须是先清理债务后申请注销。但在执行中却是,先申请注销后再进行清算。企业解散不等于企业破产,企业解散不是因企业资不抵债,如经清算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不适用注销登记程序,而应适用破产程序。三是,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未赋予对企业注销行为的审查权和对违法注销行为的制裁权,即使发现该企业属于违法注销,也不能依法进行纠正,更不能对行为人进行制裁,只能依据企业已注销的事实作出判决。由此产生的后果是使违法的注销成为了合法,使债权人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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