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土地抵押借款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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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民间土地抵押借款合同有法律效力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民间土地抵押借款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一、民间土地抵押借款合同法律效力

1、民间借贷土地抵押借款合同是否有效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经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抵押合同有效。

2、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人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被抵押的土地的使用权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民法典中抵押房产向个人借款有效吗

民法典规定,抵押房屋向个人借款时,如果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就设立,抵押行为有效。房屋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抵押给债权人为债务担保的,房屋抵押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就取得抵押权,借贷房产抵押生效的条件是:

1、抵押权合法有效存在。

2、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但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在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以及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比如抵押物因抵押人的原因造成价值减少而抵押人又不能恢复原状或增加担保的特殊情况下,即使债务并未届期,抵押权人也可以实现抵押权。

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抵押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抵押物主张实现抵押权。

4、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是由债权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抵押权人不得实现其抵押权。比如,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全面适当履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三、民间借贷合同合同有效期是多久

1、民间借贷合同明确约定还款时间的,则诉讼时效的计算自约定的还款时间起三年。

2、民间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催告后、必要的债务履行准备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但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超过二十年,不予保护。

3、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民间土地抵押借款合同有法律效力吗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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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抵押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抵押有效吗
为切实保护土地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抵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抵押当事人必须依法订立土地抵押登记合同,共同遵守。
抵押登记合同格式
抵押人(单位名称或姓名):
债务人(单位名称或姓名):
抵押权人(单位名称或姓名):
1、抵押人自愿以其有权处分的位于 地块土地全部(部分)抵押给抵押权人,该抵押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土地证号 。该抵押土地评估价值为 元,协议价值为 元。
2、抵押权人经现场勘验和认真调查,已经查明该抵押土地权属清楚,座落、位置明确,四至界限分明,无限制该抵押土地权利情况,自愿接受上述土地为抵押物。抵押后,如果发生权属争议和限制权利等情况,抵押人、抵押权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抵押登记机关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在登记的抵押期限内负保全义务。
3、根据__ _ _年_ _月 _日签定的主合同,上述土地抵押率为 %,债务金额为 币,小写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元。抵押期限为年_ __月__ _日至___ __年_ _月__ _日。
4、抵押人将土地抵押给抵押权人期间,其土地使用权证由 保管,抵押土地仍由抵押人占管、使用。
5、抵押人将已出租的土地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人在抵押期未满前如需要转让或以其它形式处置已抵押土地时,应事先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凡未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转让或处置行为无效,如因抵押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而导致抵押土地价值减少,不能或不足以担保债务时,抵押人有义务重新提供或追加担保。依合同规定需要保险的,由抵押人向中国保险机构投保。
如遇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时:
(1)追加担保;
(2)重新签订抵押合同;
6、债务人应按合同规定。按期偿还债务,到期不能还清债务的,抵押人可向抵押权人申请抵押延期,经抵押权人同意后方可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抵押人也未向抵押权人申请抵押延期的,抵押权人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土地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土地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申请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抵押土地所在地人民提讼。
7、本合同有限期限至,抵押登记期满90日内既不办理变更登记,又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抵押登记机关将自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8、本合同未尽事宜,应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也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另行协议,其补充协议由双方签章并经土地抵押登记机关审核同意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本合同由当事人签章并从土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10、当事人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人:
债务人:
抵押权人:
年月日
我一个朋友因为土地抵押的问题,现在不知道要怎么办。想要问一下土地抵押期限届满是否影响抵押权效力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土地抵押权效力是指土地抵押权设定后,对于抵押当事人担保的债权范围等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土地抵押权效力的情况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抵押权的效力有以下几种情况:[1]
1.土地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担保法》第46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所需支付的有关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对土地抵押权人抵押权的限制。抵押设定后,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不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只有债务到期未清偿时抵押权人才能依法对抵押的土地行使权利。
3.对抵押人抵押物所有权的限制。《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4.抵押权的优先效力。抵押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及后设定的抵押权。但应注意的是,它不得优先于支付工资、抚恤金、征纳税款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交出让金。
5.土地抵押权的从属效力。抵押权必须随同债权转移,且必须办理转让登记。
6.土地抵押权具有排他的效力和追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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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用土地抵押合法吗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借条用土地抵押合法吗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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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是怎样的
抵押权是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可对之加以处分。我国《担保法》第50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许可抵押权转让的。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处分,包括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和对抵押权次序的处分。
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权具有随意性,但我们应注意,抵押权是其所担保主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应当与该主债权一同让与;同时,以抵押权提供担保也得随同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提供担保方可,也就是说,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抵押权人还可以抛弃其抵押权,抵押权因抛弃而消灭。抛弃了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成为普通债权人,即抵押权抛弃后,其债权并不消灭。但如果这种抛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时,例如抵押权已随同其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此时抵押权人即不得抛弃其抵押权。
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次序的处分,可分为三类:
①抵押权次序的变更。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可以协议变更其相互间的次序,各抵押权人依其变更后的次序行使抵押权。但为保护交易的安全,抵押权次序的变更,应当予以登记公示。
②抵押权次序的让与。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为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意思表示将其抵押权的先次序让与后次序抵押权人;抵押权次序的让与,不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受偿次序,让与人和受让人的原抵押权及其次序亦不发生变更,受让人仅取得让与人对抵押物变价金受偿的次序。
③抵押权次序的抛弃。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为次序在后的特定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抛弃其优先受偿的利益,抵押权次序的抛弃,使得后次序抵押权人与抛弃次序的先次序抵押权人处于同一次序。
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我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权人若无此权利,抵押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只能依照《担保法》规定的方式来实现,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
相关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96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 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解释》 第74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是怎样的
抵押权是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可对之加以处分。我国《担保法》第50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许可抵押权转让的。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处分,包括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和对抵押权次序的处分。
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权具有随意性,但我们应注意,抵押权是其所担保主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应当与该主债权一同让与;同时,以抵押权提供担保也得随同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提供担保方可,也就是说,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抵押权人还可以抛弃其抵押权,抵押权因抛弃而消灭。抛弃了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成为普通债权人,即抵押权抛弃后,其债权并不消灭。但如果这种抛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时,例如抵押权已随同其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此时抵押权人即不得抛弃其抵押权。
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次序的处分,可分为三类:
①抵押权次序的变更。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可以协议变更其相互间的次序,各抵押权人依其变更后的次序行使抵押权。但为保护交易的安全,抵押权次序的变更,应当予以登记公示。
②抵押权次序的让与。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为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意思表示将其抵押权的先次序让与后次序抵押权人;抵押权次序的让与,不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受偿次序,让与人和受让人的原抵押权及其次序亦不发生变更,受让人仅取得让与人对抵押物变价金受偿的次序。
③抵押权次序的抛弃。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为次序在后的特定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抛弃其优先受偿的利益,抵押权次序的抛弃,使得后次序抵押权人与抛弃次序的先次序抵押权人处于同一次序。
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我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权人若无此权利,抵押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只能依照《担保法》规定的方式来实现,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
相关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96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 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解释》 第74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对于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是怎么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是怎样的
抵押权是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可对之加以处分。我国《担保法》第50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许可抵押权转让的。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处分,包括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和对抵押权次序的处分。
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权具有随意性,但我们应注意,抵押权是其所担保主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应当与该主债权一同让与;同时,以抵押权提供担保也得随同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提供担保方可,也就是说,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抵押权人还可以抛弃其抵押权,抵押权因抛弃而消灭。抛弃了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成为普通债权人,即抵押权抛弃后,其债权并不消灭。但如果这种抛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时,例如抵押权已随同其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此时抵押权人即不得抛弃其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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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期限届满是否影响抵押权效力?
土地抵押期限届满不影响抵押权效力,因为我国法律当中规定的是,抵押权的效力时间跟主债权的效力时间是一致的。如果人为的进行一个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规定,并且短于主债权的话,这种规定是无效的。毕竟这种行为对于保证债权实现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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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超期抵押还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律师解答:必须办理解除抵押不会自动失效相关法律知识:盲目采取房地合并抵押产生的后果这种做法显然只是掩盖了矛盾,而不是解决了矛盾一方面,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分离的现实没有改变;另一方面,法律不是为此现实提供解决办法,而是不顾这一现实,采取将土地和房屋强行捆绑在一起的做法,这就造成了制度内部的逻辑紊乱随着新建房屋的不断增多,随着房屋流转的日益频繁,中国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冲突也就日益严重,尤其是在中国房地分别登记的情况下,再盲目地绝对坚持房地合并抵押的做法就会产生严重的后果1)、无法确定土地权利抵押权设定的时间和顺位,对交易安全造成危害房地合并抵押并没有确定房屋抵押登记或者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哪一个要优先进行,导致了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地上房屋随之抵押;其后,房屋所有权抵押的,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由于两次抵押是在不同的登记机关办理的,都属于第一顺位的抵押登记但是,二者实际上又是重复的————这段说明是错误的,实践中房与地的抵押是有先后顺序的:必须先房屋抵押完毕拿到权利证明以后,才能据此提交资料到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的抵押登记,顺位也是相对应的(看到这处,所以给予一些补充,供讨论)2)、给债务人利用重复担保进行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现实中很多房地产开发商在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后,在房屋建成后再到房产部门办理抵押贷款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但是,房屋抵押时,其价值的计算并没有除去已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因此,在土地使用权部分是重复抵押的,这很显然违反了《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3)、在当事人明确约定只抵押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仍然强行规定房地合并抵押的做法,大大限制了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削弱了当事人的物权合意在物权变动中的作用,不利于当事人合理的安排自己的交易生活,分配自己的交易风险众所周知,抵押的范围是和债务人的代价紧密相关的,抵押人仅仅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还是以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一并抵押来担保债务,和债务的内容,尤其和债务人支付的利息等是密切相关的担保物的价值越高,债权人的风险越小,主债务人承担的代价相应越小
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是怎么样的问题解答如下, 抵押对抵押权人的效力是怎样的
抵押权是一种财产权,权利人可对之加以处分。我国《担保法》第50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法律是许可抵押权转让的。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处分,包括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和对抵押权次序的处分。
对抵押权本身的处分抵押权人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权具有随意性,但我们应注意,抵押权是其所担保主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应当与该主债权一同让与;同时,以抵押权提供担保也得随同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提供担保方可,也就是说,抵押权人以抵押权向他人提供担保时,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同向他人提供担保。抵押权人还可以抛弃其抵押权,抵押权因抛弃而消灭。抛弃了抵押权的债权人就成为普通债权人,即抵押权抛弃后,其债权并不消灭。但如果这种抛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时,例如抵押权已随同其债权为他人提供担保,此时抵押权人即不得抛弃其抵押权。
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次序的处分,可分为三类:
①抵押权次序的变更。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可以协议变更其相互间的次序,各抵押权人依其变更后的次序行使抵押权。但为保护交易的安全,抵押权次序的变更,应当予以登记公示。
②抵押权次序的让与。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为次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意思表示将其抵押权的先次序让与后次序抵押权人;抵押权次序的让与,不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受偿次序,让与人和受让人的原抵押权及其次序亦不发生变更,受让人仅取得让与人对抵押物变价金受偿的次序。
③抵押权次序的抛弃。对同一抵押物享有抵押权的数个抵押权人,次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为次序在后的特定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抛弃其优先受偿的利益,抵押权次序的抛弃,使得后次序抵押权人与抛弃次序的先次序抵押权人处于同一次序。
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我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权人若无此权利,抵押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只能依照《担保法》规定的方式来实现,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
相关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196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198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 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解释》 第74条: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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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期限届满是否影响抵押权效力?
土地抵押期限届满不影响抵押权效力,因为我国法律当中规定的是,抵押权的效力时间跟主债权的效力时间是一致的。如果人为的进行一个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规定,并且短于主债权的话,这种规定是无效的。毕竟这种行为对于保证债权实现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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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个人抵押的共同抵押的效力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共同抵押共同抵押指为担保同一债权,在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定抵押权的特殊抵押形式。共同抵押不是数个抵押权的单纯结合,而是基于担保同一债权,为同一目的而于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立。故其权利为复数抵押权,债权人因任何一个抵押权受到清偿时,其他抵押权即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共同抵押中数个抵押权与一个被担保债权的关系类似连带债务。其优点在于当其中一个不动产的价格下跌或遭到灭失时,仍可以其他不动产清偿全部债务。 二、共同抵押的效力是什么共同抵押的效力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共同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乏激催刻诎灸挫熏旦抹的选择权共同抵押,如前所述,有按份共同抵押与连带共同抵押之分。 1、按份共同抵押时在按份共同抵押(按份共同抵押是指每个抵押物限定了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只能就各个抵押物卖得价金分别就其应负担的金额受偿)情形,由于当事人就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有明确约定,因此,抵押权人必须就所有的抵押财产为换价,并且就每一抵押财产所卖得的价金在该项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此种情形,等同于每一抵押财产分别担保债权之一部分,严格说来,由于其已无连带,则非真正的共同抵押。 2、连带共同抵押时与按份共同抵押相对的是连带共同抵押。所谓连带共同抵押,是指当事人约定各抵押财产不分份额地均担保全部债权的清偿或者当事人未就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为约定。前者可称为约定的连带共同抵押,后者可称之为法律推定的连带共同抵押。由于连带共同抵押未限定各抵押财产负担的金额,且未就抵押权执行的顺序为约定时,因此,抵押权人得否就其中任一抵押财产卖得之价金,受其全部之清偿,或同时就每一抵押财产卖得价金,分别受其债权一部分之清偿,亦或各受一部清偿时,每一抵押财产应分担金额之多寡,得否由抵押权人任意确定。 (二)与物上保证人的关系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该第三人称为物上保证人。物上保证人在抵押法律关系中为抵押人,因此,有关抵押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物上保证人均有适用。但物上保证人在代债务人清偿债务或因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而丧失抵押财产的,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是债务人为抵押人时所没有的权利。物上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 1、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偿还; 2、在其为债务人清偿的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共同抵押有物上保证人时,一般抵押中物上保证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在共同抵押中同样得享有和承担。 (三)共同抵押权的处分问题共同抵押权人可以抛弃共同抵押权的全部或部分,这是共同抵押权人对其抵押权享有的处分权,但其抛弃应受某种限制,这些限制表现为抵押权本身性质的限制外,如除抵押权的附从性限制抵押权人将抵押权脱离主债权而单独转让或再设定担保的限制外,共同抵押权人对其抵押权的全部或部分处分尚有下列限制:1、如果共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执行抵押权的顺序作了约定的,共同抵押权人应按照约定的抵押权实行的顺序行使其抵押权,如果共同抵押权人抛弃抵押财产上的抵押权的全部或一部时,其效力不及于后顺序的抵押人。2、共同抵押中,有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若共同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减轻或免除其担保责任。因为共同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将可能使物上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落空,因此,赋予物上保证人以诉的权利请求在共同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其担保责任是有必要的。 3、若共同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为他人设质时,此时共同抵押权附属于主债权一并质押于债权人,共同抵押权人抛弃共同抵押权的全部或一部时,会影响到债权设质担保的效果。因此,应认共同抵押权人抛弃的效力不及于质权人,除非质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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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的主合同需要更改抵押权,他对这方面不是很熟,就问问变更抵押权合同是否影响抵押效力?
[律师回复] 主合同变更对担保效力的影响在保证制度中已有所反映。《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该主合同变更影响保证责任的规定对债权人而言太过苛刻,使得保证难以适应实践的需要并限制了保证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担保法解释》第28条、第29条、第30条对主合同的债权转移、部分转让和内容的变更对保证的影响做了具体修正。特别是第30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提出了主合同内容变更影响保证责任的具体原则,这使得担保法对主合同变更影响保证责任的调整更具全面性和灵活性。不过,我国担保法没有对依主合同所设定的抵押是否受其变更影响做出规定,而审判实践已提出这一问题。[4]由此涌现出的问题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是否要经抵押人同意?未经其同意,其责任是否可以免除?
主合同的变更会对抵押权产生影响。第
一,从抵押权的性质上看,抵押权既具有特定性又具有从属性。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数额既关系着抵押物上负担的责任和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也关系着第三人的利益,所以抵押权只能担保特定的债权;[5]抵押权为一种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因而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抵押权与主债权具有存在上的从属性、处分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6]抵押权随主合同的变更而变化,乃是抵押权性质上的应有之意。第
二,主合同的变更可分为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性质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7]合同主体的变更,即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取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履行合同。合同性质的变更,如买卖合同变更为租赁合同,实际上等于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了原合同关系,重新建立了另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内容的变更指的是在合同履行期限、价款、履约方式等方面的更改。合同的变更显然都会动摇和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基础和特征,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的质变,同时也会毫无疑问地改变担保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极大地影响和改变了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主合同变更会改变抵押人的预期、影响抵押权的实现。由于担保法没有对此做出规定,亦未赋予抵押人以抗辩权,对抵押人而言有失公平。
立法建议:抵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抵押权是一种从权利。由于抵押合同对主合同具有较强的依附性,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正是基于对主合同的合理预期和正当信赖。主合同的变更会对这种预期和信赖造成不当影响,从而也会影响到抵押人特定抵押责任的承担。担保法应赋予抵押人以抗辩权,在一定条件下免除其抵押责任。现行担保法没有对此做出规定,是立法上的漏洞。考虑到抵押合同与保证的同一性,主合同的变更对抵押权的影响,应准用保证的规定。在统一的民法典即将取代单行民事立法的背景下,虽然同为担保债权的实现方式,由于保证与抵押、质押等性质上的差异,其仍无法摆脱分别规定的命运。保证具有较强的债权性,应规定于债权编中。鉴于现行法的稳定性和主合同变更对担保效力的影响已经在保证中做了完善的规定,为了避免立法资源的浪费,关于主合同的变更对抵押权的影响,采准用保证的规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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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土地抵押借款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民间土地抵押借款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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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共同抵押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共同抵押共同抵押指为担保同一债权,在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定抵押权的特殊抵押形式。共同抵押不是数个抵押权的单纯结合,而是基于担保同一债权,为同一目的而于数个不动产或不动产物权上设立。故其权利为复数抵押权,债权人因任何一个抵押权受到清偿时,其他抵押权即因目的达到而消灭。共同抵押中数个抵押权与一个被担保债权的关系类似连带债务。其优点在于当其中一个不动产的价格下跌或遭到灭失时,仍可以其他不动产清偿全部债务。 二、共同抵押的效力是什么共同抵押的效力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共同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乏激催刻诎灸挫熏旦抹的选择权共同抵押,如前所述,有按份共同抵押与连带共同抵押之分。 1、按份共同抵押时在按份共同抵押(按份共同抵押是指每个抵押物限定了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只能就各个抵押物卖得价金分别就其应负担的金额受偿)情形,由于当事人就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有明确约定,因此,抵押权人必须就所有的抵押财产为换价,并且就每一抵押财产所卖得的价金在该项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此种情形,等同于每一抵押财产分别担保债权之一部分,严格说来,由于其已无连带,则非真正的共同抵押。 2、连带共同抵押时与按份共同抵押相对的是连带共同抵押。所谓连带共同抵押,是指当事人约定各抵押财产不分份额地均担保全部债权的清偿或者当事人未就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为约定。前者可称为约定的连带共同抵押,后者可称之为法律推定的连带共同抵押。由于连带共同抵押未限定各抵押财产负担的金额,且未就抵押权执行的顺序为约定时,因此,抵押权人得否就其中任一抵押财产卖得之价金,受其全部之清偿,或同时就每一抵押财产卖得价金,分别受其债权一部分之清偿,亦或各受一部清偿时,每一抵押财产应分担金额之多寡,得否由抵押权人任意确定。 (二)与物上保证人的关系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该第三人称为物上保证人。物上保证人在抵押法律关系中为抵押人,因此,有关抵押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物上保证人均有适用。但物上保证人在代债务人清偿债务或因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而丧失抵押财产的,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是债务人为抵押人时所没有的权利。物上保证人向债务人追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 1、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偿还; 2、在其为债务人清偿的范围内,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共同抵押有物上保证人时,一般抵押中物上保证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在共同抵押中同样得享有和承担。 (三)共同抵押权的处分问题共同抵押权人可以抛弃共同抵押权的全部或部分,这是共同抵押权人对其抵押权享有的处分权,但其抛弃应受某种限制,这些限制表现为抵押权本身性质的限制外,如除抵押权的附从性限制抵押权人将抵押权脱离主债权而单独转让或再设定担保的限制外,共同抵押权人对其抵押权的全部或部分处分尚有下列限制:1、如果共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执行抵押权的顺序作了约定的,共同抵押权人应按照约定的抵押权实行的顺序行使其抵押权,如果共同抵押权人抛弃抵押财产上的抵押权的全部或一部时,其效力不及于后顺序的抵押人。2、共同抵押中,有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若共同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减轻或免除其担保责任。因为共同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将可能使物上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落空,因此,赋予物上保证人以诉的权利请求在共同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范围内减轻或免除其担保责任是有必要的。 3、若共同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为他人设质时,此时共同抵押权附属于主债权一并质押于债权人,共同抵押权人抛弃共同抵押权的全部或一部时,会影响到债权设质担保的效果。因此,应认共同抵押权人抛弃的效力不及于质权人,除非质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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