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征地是否合法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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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村委征地是否合法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村委征地是否合法

一、村委征地是否合法

不合法,村委会没有权征收村民土地。村委会只能是被征收的主体,征地应该由政府批准部门实施。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才有权利组织实施征地,县级以下的地方政府,比如乡镇、街道均无权组织实施征地,而村委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根本不属于政府机关,因此,村委会是没有任何权利征收农民土地的。现实情况中,也有不少村干部强行收回发包的土地或者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土地,这些都是属于违法行为,广大农民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土地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改变征地用途是否违法

擅自改变征地用途违法。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要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的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没有征地批文是否违法

没有批文,土地征收是违法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没有征地批文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而对土地进行征收的,是非法征地的行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村委征地是否合法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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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征地合同样本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村委会征地合同样本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村委会征地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征地事务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村村委会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依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甲方申请城镇(村镇)建设土地征收,需征收乙方集体土地合计公顷(合亩)。为保护被征地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村镇)建设用地,按照乙方民主决议,经双方协商并征求权利人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土地用途
建设项目:_________________项目
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及地类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坐落在____________村(社区),具置详见勘测定界图。拟征收土地总面积___________公顷,其中农用地____________公顷(含耕地_________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_______________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及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根据《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规定,共涉及1个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标准为每亩____________元:
(1)农用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补偿倍数之和为__________倍,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___________元/亩补偿。
(2)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补偿倍数之和为_________倍,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_______________元/亩补偿。
2、地上附着物或青苗补偿费用: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合计为__________元,青苗补偿费合计为___________元。(具体详见征收土地调查确认表)
3、征收土地补偿总费用:
按照调查确认结果及补偿登记,依据区片地价测算,并经甲乙双方协商认可,本次征收土地采取货币化补偿,合计补偿总费用人民币元(综合补偿标准为_____________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___________元,青苗补偿费用元。
四、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必须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项,同时乙方及时交付土地。
五、上述补偿费用的分配和支付情况,乙方应及时张榜公告,并报甲方备案,丙方监督乙方执行。
六、乙方、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本次征收土地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定补充协议。
八、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丙方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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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征地合同范本
[律师回复] 对于村委会征地合同范本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村委会征地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征地事务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村村委会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依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甲方申请城镇(村镇)建设土地征收,需征收乙方集体土地合计公顷(合亩)。为保护被征地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村镇)建设用地,按照乙方民主决议,经双方协商并征求权利人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土地用途
建设项目:_________________项目
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及地类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坐落在____________村(社区),具置详见勘测定界图。拟征收土地总面积___________公顷,其中农用地____________公顷(含耕地_________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_______________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
三、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及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根据《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规定,共涉及1个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标准为每亩____________元:
(1)农用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补偿倍数之和为__________倍,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___________元/亩补偿。
(2)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补偿倍数之和为_________倍,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_______________元/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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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合计为__________元,青苗补偿费合计为___________元。(具体详见征收土地调查确认表)
3、征收土地补偿总费用:
按照调查确认结果及补偿登记,依据区片地价测算,并经甲乙双方协商认可,本次征收土地采取货币化补偿,合计补偿总费用人民币元(综合补偿标准为_____________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为___________元,青苗补偿费用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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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签定补充协议。
八、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丙方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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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征地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如果是涉及到征地补偿的,我们可能想要了解的更多的,也就是对于征地的相关政策,那么如果涉及到农村的征地补偿不合理的情况,应该要怎么办呢?根据有关的说法,应该到当地的政府进行反映以及举报,想起来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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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村委征用,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土地被村委征用,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租赁土地被征用承租人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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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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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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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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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搞乡村美化征用土地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构筑物的补偿费。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至七倍补偿。地上附着物为林(果,归原所有者所有:征用前三年(果树、渔场的土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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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二倍补偿第二十七条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标准如下;
(二)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县人民政府制定、滩涂,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具体标准由市;原属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助。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第三十三条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
(二)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二。安置补助费;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补助;已产果的。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但果树未产果的,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按工本费的二倍补偿,按所在市:
(一)征用耕地;
(四)特种用途林,一般不予补偿、经济林、土地补偿费应该按照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补偿。牧、水塘、果;办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3.征用柴山,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第三十一条下列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不予补偿、菜地:见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征用后砍伐的林(果,免收土地税费,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滩地、茶、军事用地,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一)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五)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属水田,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征用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
(三)果树和其他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七倍补偿、按前四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不需要统一安置的;
(二)城市基础设施、鱼塘的;2.征用鱼塘:(一)国防,2、养殖场,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五)征用盐田、抢种的农作物,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补助,按其产值的四至七倍补偿、林业。修建地下防空设施;属其他耕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林地等土地、滩涂,土地补偿费。竹)木。第二十八条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其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三)国家或者省重点扶持的能源,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四)抢险救灾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用地、安置补助费。第三十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竹)木的、公益事业用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前款所指的平均年产量,应当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补助标准幅度的低限计付。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蔬菜地:一;由其他单位安置的;(二)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
(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成熟林按其商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以被征土地所在地统计部门统计的该乡(镇)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为准。第二十九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调整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后,苗种按工本费的百分之六十补偿;(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交通,中龄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补偿。你的水田包括三项补偿费1
村委会强制征地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村委会强制征地该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经常发生在被征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村委会就替自己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并且补偿很不合理,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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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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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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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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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村委可以征收土地吗?
有明文确定,征收基本农田须经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而且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村、镇政府既无土地征收的审批权也无实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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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有权截留征地补偿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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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村委会可以截留的,也就是土地补偿费了。
各级省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做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132号规定,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福建省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农民没有土地可承包的的情况下,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针对撤销村集体建制的,山西省规定,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因此,我们通常认为,村委会能够截留的土地补偿费部分保持在20左右的比例就是合理的。如果村委会截留得过多,比如有的地方的村委会提取50的补偿费高达数百万元,声称将用于公益事业。这时老百姓就需要掂量下拿到手里的补偿费是否合理了。因此,吴先生所称的村委会截留一半的补偿款,比例严重偏大。
一般建设用地征地补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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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补偿标准
补偿费用包括:
①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的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标准规定。
②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规定。
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公告、实施征地补偿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5、争议的处理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6、补偿费用的支付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根据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情况支付。
村委会有权截留征地补偿费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村委会有权截留征地补偿费吗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村委会能否截留征地补偿款,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不过,事实上,确实需要一笔资金用于村集体公共建设或其他公益用途,比如修建学校、建身设备、村办企业等等。这也是不得不考虑进去的客观情况,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比如上文提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就不能截留,且安置补助费要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因此,村委会可以截留的,也就是土地补偿费了。
各级省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做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132号规定,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福建省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农民没有土地可承包的的情况下,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针对撤销村集体建制的,山西省规定,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因此,我们通常认为,村委会能够截留的土地补偿费部分保持在20左右的比例就是合理的。如果村委会截留得过多,比如有的地方的村委会提取50的补偿费高达数百万元,声称将用于公益事业。这时老百姓就需要掂量下拿到手里的补偿费是否合理了。因此,吴先生所称的村委会截留一半的补偿款,比例严重偏大。
一般建设用地征地补偿程序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补偿标准
补偿费用包括:
①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的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标准规定。
②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助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规定。
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③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公告、实施征地补偿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5、争议的处理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6、补偿费用的支付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根据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情况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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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合法吗
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是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事实上,截留部分补偿款也都是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当然也有其他情况,比如村委会会议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的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而扣发一部分费用。而且对于截留的土地补偿款有一定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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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中,村委会包含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对于征地拆迁中,村委会包含哪些权利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有哪些权利
村委会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只能受权辅助政府完成具体的征地拆迁工作,而不能直接作为征收主体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活动。它并不能直接代表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力,也不能不问村民意见就自行全权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无权事项:
1、村民委员会无权组织进行征地拆迁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土地征收工作,村委会是没有职权进行的。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村委会要求进行土地征收的,则是违法的。
2、村民委员会无权批准进行土地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
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因此,土地征收审批权集中于和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不同类型,需进行不同的审批手续。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进行审判的。
3、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现实中为了推进土地征收进程,而存在的村民委员会随意收回村民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显然是违法的。想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必须在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情况下,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4、村民委员会无权代替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土地被征收时,除非有被征收人委托,否则村民委员会是没有权力代替被征收村民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村委会组织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如果村民委员会随意签订协议使被征收人权益受损的,可以申请人民予以撤销。
5、村民委员会无权私自、随意分配征地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不是直接发放给被征收村民,而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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