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图片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法律上怎样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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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新闻图片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法律上怎样认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新闻图片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法律上怎样认定

一、新闻图片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法律上怎样认定

律师解答著作权法中的“时事新闻”是指“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图片新闻及文字新闻配图一般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因此新闻图片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著作权法》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办理案件一定要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新闻图片受著作权法保护吗

图片新闻及文字新闻配图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关键在于判断该类新闻是否仅只表达了“单纯事实消息”,即图片新闻及文字新闻配图能否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

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如果新闻图片符合以上要求的,属于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果不能满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新闻图片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吗

图片新闻及文字新闻配图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关键在于判断该类新闻是否仅只表达了“单纯事实消息”,即图片新闻及文字新闻配图能否满足作品的构成要件。

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如果新闻图片符合以上要求的,属于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果不能满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特点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新闻图片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法律上怎样认定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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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照片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新闻照片是否会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这就要看实际的情况,如果是让社会知晓的新闻而产生的图片,那么就不会受到著作权的保护,但如果这个新闻已过,是成为了一个合法的作品,那么这个照片就是受到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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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参加大广赛时用了上的新闻图片ps,然后同学们说侵权了,我不知道这算不算违法侵权?
[律师回复] 用了网络图片图片上字体可能会侵权。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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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保护图片吗?
软件著作权不一定保护图片,对于描述了程序内容、组成、或者是设计、使用相关的图片,通常是受到保护的,这类图片包括与使用计算机程序相关的图表、流程图等。对于其他的图片,是否可以被保护,则需要结合实际情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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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参加大广赛时用了上的新闻图片ps,然后同学们说侵权了,我不知道这算不算违法侵权?
[律师回复] 产品图片被盗用算不算侵权产品图片被盗用是侵权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等的相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如有证据证明公司拥有所述照片或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可以向侵权人发出警告函,要求其在相关网站上删除属于侵权图片及内容,也可以诉诸法律,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上看,应从“过错”与,“无过错”,两方面来分析,在适用过错归纳原则的场合,其构成必须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过错四个要件。就基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侵权行为而言,由于不考虑为人是否有过错,因而过错不再是该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违法性。造成损害事实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行为人才负有赔偿责任。否则,即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活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还是其实施的活动对著作权的利益构成重大威胁,在将来必然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都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损害事实。它通常是指侵权人所实施的行为客观上给受害方带来了伤害。如果侵权人的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了损害且无法定的负责理由,则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而未对著作权人造成实际损害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呢如某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大量复制其作品,但未分行,这是否属于侵犯版权行为又如某出版者,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出版但支付给作者稿酬的。我认为这些都是侵权行为,因为他们未经作者许可又无法律许可,侵权人行使了本应由著作权人所控制的权利或妨碍了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
3、因果关系。即是只有当侵权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承担责任。如果加害人虽然侵权违法行为,但受害人的损害与此无关,就还不能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4、主观过错。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中,在适用过错责任的场合,主观上有过错的要承担责任。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并希望其发生或放任其到来的叫故意过错,例如明知投于人群会伤人而仍然投者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应预见或者能预见但未预见到或虽预见到而轻信不会发生,以致发生损害结果的称过失过错。如汽车司机明知车辆刹车不灵,但自信技术好,仍然驾驶出车,途中因刹车不灵而撞伤人的。在适用无过错的场合,主观上有无过错,就不应成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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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保护图片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软件著作权保护图片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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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表弟,他一直都想要当一名记者,所以他大学毕业之后就找了一份记者的工作,前一段时间他发布了一则新闻,所以问一下表弟是一名记者,新闻评论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呢?
[律师回复]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时事新闻不受保护,但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出台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由此也可以认为,时事新闻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如此一来,《著作权法》本身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就出现了不和谐的状况,这也导致了法学界目前的分歧。随着传媒产业的发展,媒体间的新闻竞争日益激烈,时事新闻报道已越来越多地融入了媒体自身对信息资源的选择、整合、加工、价值判断,其中包含了越来越多的智力劳动。因此,时事新闻理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新闻事实本身,或构成新闻事实的五要素。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新闻,是基于文字基础上的播音或配音加画面,播音、配音和摄像都是一种专业技术工作,毫无疑问也是一种智力创作成果。综上,如果时事新闻的著作权被全盘否定,一棒子打死,对于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者的劳动显然是一种漠视。时事性文章能否“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修改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媒体之间转载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新闻曝光犯法者的照片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新闻曝光交通违法者的照片是否违法 缓堵关乎城市发展,更关乎每一个人切身利益,仅凭管理部门一己之力,缓堵难以实现,必须依靠全社会、每一个交通参与者的共同努力,缓堵才能见效。可是目前的现状却是,不少交通参与者的不文明交通行为,如行人横穿马路、翻越护栏、闯红灯等,直接成为导致交通拥堵的人为因素。 对于这些不文明交通行为:罚?很难,针对流动的个体,违法者一句“没带钱”就足以让交警无计可施了。能否效仿其他一些城市的做法,对不文明交通行为实行“实名曝光”,不仅曝光交通违法行为,而且公布姓名、车牌、工作单位甚至家庭住址,以此遏制交通陋习?作为一名交通参与者,您怎么看? 多数人赞成“实名曝光” 在记者的采访中,多数受访者表示赞成“实名曝光”。 家住迎春小区的李英快人快语:“就该用实名曝光治治这些不自觉的人,他们根本就没意识到自己的小陋习给整个城市的交通和他人造成了怎样的烦。” 私家车驾驶人刘朋也认为“实名曝光”对于治理不文明交通行为应该是个行之有效的好办法,“虽然管理部门也一直在整治,但是好像总是收效不大,有时甚至显得力不从心,很难从根儿上解决问题。如果一旦实行实名曝光,通过媒体把不文明交通行为和违法者拿出来晒一下,他们肯定会被触痛,才能让他们自觉自愿地改了毛病。” “曝光对绝大多数人而言都会很有震慑力,毕竟大家都是社会人,都有亲戚朋友,被曝光还是很丢人的,所以就应该对不自觉的交通违法者进行曝光,而且一定要是实名曝光,如果违法者是公务员一类的工作人员,这样的曝光就更有威慑力了。” “实名曝光”是否涉嫌侵犯隐私 交通违法“实名曝光”是否涉嫌侵犯个人隐私权,多数受访市民认为,曝光交通违法者姓名、车牌、违法情节和时间地点这一类的信息应该不涉及侵权,而且大家都有个共同的想法,就是“实名曝光”其实就是一种手段,并非目的,只是希望借此震慑交通陋习。 当然也有部分受访者对此不以为然,“一个普通的交通违法,就要曝光人的真名,是不是有些不近人情了吧。” 交通违法“实名曝光”是否涉嫌侵犯个人隐私权,要视情形而定,如果只是曝光交通违法者的真实姓名和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应当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曝光内容除姓名外还涉及当事人的单位、身份证号码等更多内容,那么就可能致使当事人和家人遭受无法预期的干扰,就有可能构成侵权。 对于视频曝光,刘律师认为如果是路人拍摄视频提供给媒体进行曝光,或者是由执法部门拍摄视频提供媒体进行曝光,都有可能涉及侵权,因为路人完全没有对他人行为进行拍摄、公布的权利,执法部门虽然有权利进行拍摄,但在《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条文或者规定中,没有允许执法部门在媒体公布被处罚者名单及其个人信息的规定。 对于记者提出的“如果是媒体基于采访报道的需要自行拍摄并播出交通违法者的视频信息,是否侵权?”刘律师表示,媒体有监督和对不文明行为曝光的权利,并且是出于对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的维护,对交通违法者违法行为进行现场记录和播出,不涉及侵权。 或许还有更好的办法? 采访中,也有受访者提出“或许还有比实名曝光更人性化、更有效的方法?” 西安理工大学牟教授说,“或许我们可以对交通违章者处罚做义工。比如说闯了红灯,不交钱可以,但要做几个小时的义工,在十字路口帮助维持交通秩序。同时将此类违法信息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作为交通参与者中的一分子,对于“实名曝光”交通陋习,您怎么看?或许您还有更好的想法和意见,我们期待着与您共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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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什么,图片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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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图片是受到版权保护的图片申请了版权保护标
[律师回复] 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作者就拥有该作品的版权了。只是没有在版权局登记,没有作品登记证书版权登记可以找代理机构办理或自己亲自去身份证住址上的省版权局办理所需文件资料有: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复印件、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单位开具的证明等);如果是合作创作或者委托创作,还应该提供合作作者的委托书或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登记的应提供代理人委托书,如果已经签定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还应提供该合同。还应填写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并交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版权保护标识是(圆圈加C)符号。有版权标识的作品表明受版权保护。但是没有版权标识的作品不一定表明不受版权保护。我国作品版权采取自动取得原则,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自愿产生,作品注册登记不是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手续。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无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所以无版权标识的作品仍然受版权保护。参考法律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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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报社在新闻图片中私自使用某人的肖像,有侵犯他的肖像权吗?
[律师回复] 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一是以 “营利为目的”的,是以营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关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具体赔偿问题,我国法律当中并没有做出一个详细的赔偿标准规定,实践中往往是根据上文中提及的六种因素进而确定赔偿数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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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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