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是怎么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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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是怎么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是怎么的

一、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是怎么的

执法观念错位,服务意识淡薄。

处罚目的不适当。

执法程序不合法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行政处罚的人身罚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法学理论上,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等处罚方式。

人身罚是指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者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例如行政拘留

人身罚的行使只限于公安机关,以防止人身罚的滥用而影响公民的最基本权利

对于人身罚,行政处罚法中明确列入处罚种类的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一般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规范的人。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分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吗

行政处分不是行政处罚的形式。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拘留、其他。依据是诸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是怎么的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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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是学习法律的,现在有个问题在讨论,就是关于法院送达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一、当前送达存在的主要问题
  
1.邮寄送达作用有限。目前法院对诉讼文书送达的首要方式是邮寄送达。由于邮政人员身份的限制,如果受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邮政人员无法邀请有关组织或单位代表见证进行留置送达。此外,常出现未核实受送达人身份,将诉讼文书送达给非受送达人的情况,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2.直接送达签收难。涉诉当事人不愿签收法律文书,为逃避法律责任,被告总是千方百计躲避送达。
3.留置送达见证难。留置送达的送达回证上除了承办法官和书记员签名外,很少有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签名。
4.没有严格适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前提必须具备两个选择前提条件:一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二是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审判实践中,一般采取邮寄送达或者电话通知当事人到法院领取诉讼文书的方式送达,一旦不知道当事人联系方式或者邮件被退回,即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5.邮寄送达的退还邮件没有附卷。从申诉、再审案件反映出来的情况看,时有退还邮件不在卷中的现象。
  
二、对存在问题的分析
  
1.法律规定的送达顺位与社会发展不适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首先应当采用直接送达与留置送达,在上述两种方式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然而目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案件承办人没有时间和精力单独为案件直接送达,因此,法院多以邮寄送达作为第一送达方式。
2.法律规定不完善。
(1)送达地点单一。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当事人住所地为送达地,受送达人的经营场所等地不是受送达地。
(2)签收人范围过窄。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签收人限于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对于有相当识别能力的同居人或受雇人员则不属送达签收人之列。
(3)法律没有对躲避送达行为规定必要的制裁措施。
3.留置送达的条件过于严格。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必须有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见证。由于基层组织界限难以把握,对于农民工、外来暂住人口等人员的基层组织难以确定。同时,是否到场见证,完全取决于基层人民组织人员的自觉,对于不愿或不配合法院送达的情况下,法院无能为力。
  
三、对策建议
  
1.以邮寄送达为主,其他送达方式为辅。从实践效果来看,邮寄送达目前仍应该是法院送达的主要方式,但不能过分依赖邮寄送达。除法院专递邮寄送达外,不能忽略其他送达方式的功能。
2.法院设立专门的送达组。这样从制度上保证了直接送达,弥补邮寄送达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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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告送达在案卷中应当记明原因和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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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侦查监督部门应认真按照新刑诉法中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对于轻微刑事案件,满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在依法作出不捕决定的同时,建议侦查部门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以降低逮捕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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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志愿兵)及配偶。原户口在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军官,并有房屋所有权证,如其配偶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可予以安置;配偶已随军的,按照顾人口贰人计算;
(三)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人员中,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含毕业后待分配期内)或毕业后待业在家,长期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
(四)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户口在本区工作单位,其他地方无住房,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实际居住是指征地拆迁公告之日前,在征地范围内连续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
(五)被征地拆迁人夫妻,一方在拆迁范围、户口在外地的配偶;
(六)被征地拆迁人房屋家庭成员中,在征地拆迁公告后出生、婚姻、复退转军人等已报进户口的人员;
(七)原有常住户口,正在劳教或服刑的人员;
(八)小城镇建设试点中因户籍制度改革就地农转非、下放知青和60年代下放老居民落实政策就地农转非、土地征用就地农转非及整体撤组转居且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
(九)被征地拆迁人家庭成员中已婚嫁女儿,户口在拆迁范围内,并参与被拆迁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可列为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复安置。
第十三条 征地房屋拆迁安置的照顾对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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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祖籍在拆迁范围内并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无人居住的走空户,可按照顾人口贰人计算,被拆迁房屋实际面积小于 80平方米的,实际面积部分按成本价执行,超出实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执行。被征地拆迁人只能购买房屋不得领取货币化安置补贴;
(三)已婚的被征地拆迁人尚未生育者,在夫妻两人正常安置的情况下可增加照顾人口壹人,如过渡期内婴儿出生并报进户口的列入安置人口,在有安置房可供情况下因本人原因延长过渡期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四)被征地拆迁人系单身(鳏、寡、孤、独)且只能单独安置的,可在正常安置的基础上增加照顾人口壹人;
(五)原经有关部门或单位批准,在拆迁范围内安排宅基地建住宅,或通过购买在拆迁范围内取得住宅,且其他地方无住宅的居民户,其常住的家庭成员可列为照顾人口。但照顾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其原住宅的建筑面积,超过部分按市场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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