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债务纠纷找不到被告人该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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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发生债务纠纷找不到被告人可以收集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之内起诉债务人。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多次催告被告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审判。对发生债务纠纷找不到被告人该怎么办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发生债务纠纷找不到被告人该怎么办?

一、发生债务纠纷找不到被告人该怎么办?

1、发生债务纠纷找不到被告人可以收集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之内起诉债务人

欠钱不还起诉后找不到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任何人欠钱都需要偿还,对于那些意图通过躲藏起来达到不偿还债务目的的想法一般不会实现。对于故意躲避的行为,只要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一般会冻结其名下财产。

2、债务人失踪可以到其住所地进行寻找,也可以通过拨打电话等的方式进行寻找。

债务人欠钱跑了,有时要找到很困难,债权人可以通过债务人的亲戚朋友等多种方式打听把人找到,或者是及时向法院起诉胜诉之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查询其财产线索

二、找不到债务人可以报警吗?

1、找不到债务人可以报警。

但是欠款一般属于民事纠纷案件,报警公安机关不会受理。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2、当债务人找不到时候,可以根据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1) 债务有保证人时候,向保证人主张。

当债权有保证人时候,出现到期债务没有清偿的情况,可以依法向保证人要求清偿,主张债权。而保证人在清偿债务之后,可以依法向债务人追偿。

(2) 诉讼

现实中,法院经常面临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事实上,对于这种下落不明的,找不到的被告的情况时,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全社会说明被告的情况,并且要求他准时开庭。公告时间一般情况下为3个月,当公告时间一到,无论对方是否真实收到通知,法庭都会默认其已经收到出庭通知。庭审过程中缺席,债权人主张的债权证明真实有效,债权主张合法,法庭都给予支持,可缺席判决判决生效没有执行的情况下,可申请强制执行

(3) 被告失踪情况下,申请失踪后。

证据表明债务人确是已经失踪的。

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能会找不到债务人,此时对于债权人来说,想要找到债务人是比较困难的,即使找到,债务人也有可能会不愿意还款。故此对于债权人来说,在发现自己找不到债务人之后,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三、债务人失踪了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款吗?

1、债务人失踪了不一定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款。

以下情形担保人一般不需要还款

保证人不需要还钱的情况如下:

(1)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

(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未向保证人提起诉讼仲裁或者主张权利。

(3)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4)债务人破产开始后保证人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未依法诉讼、仲裁的,破产程序终结后也无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5)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6)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债务不一定归属于夫妻债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后,若是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失踪了,债权人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起诉。若是债务纠纷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那么在债务失踪之后,可以选择向连带担保人提出还款请求。担保不担责的,可以起诉担保人。对发生债务纠纷找不到被告人该怎么办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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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及时竣工验收情况下工程造价结算款的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发包方往往以各种理由拖延结算,但却在事实上将建设工程交付使用,严重地侵犯了承包人的正当权益,造成大量工程拖欠款的发生。针对这一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按照示范文本之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并在确认后及时付清结算款。按照最高院的这一规定,假如发包方不按这一条款及时结算又不提出修改意见,就应当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
  
3、实际施工人的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题目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人,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包责任。”这一规定的进步意义在于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要求实际施工人所实施劳务的受益人,即建筑工程的发包人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对实际施工人的保护。
  
4、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案件若干题目的解释第17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同时该解释第18条规定了利息计付的时间:“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付款时间:
(一)建筑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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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题目的解释》中还有其他一些条款也是施工企业应当学习和领会的,比如说“黑白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的处理、代垫资题目、工程量的确定、工程质量认定等等,这些规定都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亲身利益息息相关,是施工企业必须留意学习和领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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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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