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是隐名股东没有查账权。
隐名股东,又称匿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
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匿名股东如果要行使查账权,应当先进行股东资格确认。
虽然隐名股东是实际出资人,但是公司是兼有人合性与资合性,只有当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以后,才可不可以行使股东查账权。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不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可不可以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不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清算期间可不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不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不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不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公司将债权转让给自己的股东可不可以
企业法人可不可以不可不可以将企业债权转让给股东,要看是否经过股东的同意,如果未经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债权转让给股东个人是属于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不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不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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