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医疗事故该怎样处理呢,法律上怎样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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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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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一级医疗事故该怎样处理呢,法律上怎样认定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一级医疗事故该怎样处理呢,法律上怎样认定

一、一级医疗事故该怎样处理呢,法律上怎样认定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一、一级医疗事故赔偿基数怎样计算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二、一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怎样的(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温馨提示】这是根据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这是很正常的现象。办理案件尽量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确认及赔偿怎样处理

医疗事故的确认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医疗事故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后,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三、医疗纠纷该怎样赔偿,医疗纠纷应该怎样解决

患者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目前有三种解决的方式,即:协商解决、行政调解和司法诉讼

1、协商解决。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程序简单,处理起来速度快,而且一旦达成协议,医疗机构的赔偿也会非常迅速。

2、行政调解。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3、司法诉讼。到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纠纷诉讼,最大的好处是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患者只需提供在医疗机构就诊的证明及身体受到损害的证明即可,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

以及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只要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一级医疗事故该怎样处理呢,法律上怎样认定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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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事故的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一级医疗事故的意思 一级医疗事故是什么意思?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这里不包括脑死亡。 二、一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并细分为甲等和乙等,具体如下: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三、一级甲等事故的赔偿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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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事故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判定标准: (一)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 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 1,视野半径<15o;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 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 2.胃缺损3/4; 1 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 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 5.脾缺失; 1 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 7.小肠缺损2/ 3,保留回盲部; 1 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 9.直肠、、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损伤致排便障碍; 2 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 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 3.膀胱大部分缺损; 2 4.双侧输卵管缺失; 2 5.闭锁丧失性功能; 2 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 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8.单肢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 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 3.双下肢肌力III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 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 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 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7.双前足缺失; 3 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轻度智能减退; 2.癫痫中度;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 1,视野半径<15o;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6.胰缺损1/2;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 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0.双侧萎缩,血清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 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 2.一拇指完全缺失; 2 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2 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 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 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三)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 3,视野半径<20o;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6.结肠大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瘘; 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2 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2 2.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2 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 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 2 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 2 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 3.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3 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 3 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 3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四)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 5,视野半径<30o;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腹壁缺损小于1/4; 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1.一侧、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 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五)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 6,视野半径<50o;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如何认定三级医疗事故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4个条件:提供医疗服务的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有违法、过失行为;必须有严重、明显的不良后果;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由各区县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方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指定鉴定。 一、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属的医疗机构的报告组织的鉴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并且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以启动。 该程序的启动往往需要医疗机构的报告,卫生部门认为必要;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请求,卫生部门同意、许可,才可以启动。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卫生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属提出鉴定申请,但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拒绝鉴定的,则该程序是无法启动的!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启动鉴定申请的要求的。 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则往往是在医疗诉讼程序前,未进入医疗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如果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往往医学会是拒绝受理的。等待的委托或者当事人的协商结果,通过在诉讼中的请求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三、要求鉴定的 根据中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该鉴定程序在设定上是有其特殊性的,与其说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一个诉讼权利,不如说是法律给了法官的一项权利。使法官在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可以更好的驾驭庭审程序,给法官的裁判提供法律依据。 要求医疗事故鉴定的,不需要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也不存在当地医学会是否受理的问题,只要庭审法官认为必要的,就可以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患者或家属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前,一定要注意及时搜集和保护证据,如病历资料、实物、挂号证、医疗费单据、交通费票据等。此外,还要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及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按照医学会的要求及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材料,并委派详细了解整个医疗纠纷案件、逻辑思维清晰、会说普通话的人员参加鉴定会。 医学会在接到鉴定申请后,会向医患双方发放提交材料的告知书,医患双方交齐鉴定材料后,由医学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专家组成及专家人数,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专家,向鉴定专家送达鉴定材料,组织召开鉴定会。在专家合议形成鉴定结论后,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由医学会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方或委托方。一个鉴定周期通常需要60天左右。专家组成事故技术鉴定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专家鉴定组的专家依据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鉴定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可以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之 一,也是人民审判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证据之一。 患者如果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申请再次鉴定。 根据市物价局规定,首次鉴定费用3000元,再次鉴定费用3500元。鉴定费由鉴定申请方预先缴纳。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种类很多,除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外,还有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医疗侵权赔偿案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等,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不能完全满足申请方其他案件的诉讼要求。
三级医疗事故责任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1.轻度智能减退; 2.癫痫中度;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 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 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 1,视野半径<15o;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 d bHL(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6.胰缺损1/2;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 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0.双侧萎缩,血清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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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事故应该怎样处理
第一步,鉴定医疗事故;第二步,由医学会给出医疗事故鉴定报告;第三步,根据规定的11项标准计算的医疗事故赔偿基数;第四步,计算赔偿总额;第五步,保险公司或医疗机构根据确定的赔偿总额给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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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三级医疗事故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4个条件:提供医疗服务的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有违法、过失行为;必须有严重、明显的不良后果;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由各区县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方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指定鉴定。 一、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属的医疗机构的报告组织的鉴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并且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以启动。 该程序的启动往往需要医疗机构的报告,卫生部门认为必要;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请求,卫生部门同意、许可,才可以启动。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卫生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属提出鉴定申请,但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拒绝鉴定的,则该程序是无法启动的!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启动鉴定申请的要求的。 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则往往是在医疗诉讼程序前,未进入医疗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如果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往往医学会是拒绝受理的。等待的委托或者当事人的协商结果,通过在诉讼中的请求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三、要求鉴定的 根据中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该鉴定程序在设定上是有其特殊性的,与其说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一个诉讼权利,不如说是法律给了法官的一项权利。使法官在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可以更好的驾驭庭审程序,给法官的裁判提供法律依据。 要求医疗事故鉴定的,不需要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也不存在当地医学会是否受理的问题,只要庭审法官认为必要的,就可以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患者或家属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前,一定要注意及时搜集和保护证据,如病历资料、实物、挂号证、医疗费单据、交通费票据等。此外,还要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及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按照医学会的要求及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材料,并委派详细了解整个医疗纠纷案件、逻辑思维清晰、会说普通话的人员参加鉴定会。 医学会在接到鉴定申请后,会向医患双方发放提交材料的告知书,医患双方交齐鉴定材料后,由医学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专家组成及专家人数,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专家,向鉴定专家送达鉴定材料,组织召开鉴定会。在专家合议形成鉴定结论后,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由医学会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方或委托方。一个鉴定周期通常需要60天左右。专家组成事故技术鉴定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专家鉴定组的专家依据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鉴定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可以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之 一,也是人民审判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证据之一。 患者如果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申请再次鉴定。 根据市物价局规定,首次鉴定费用3000元,再次鉴定费用3500元。鉴定费由鉴定申请方预先缴纳。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种类很多,除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外,还有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医疗侵权赔偿案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等,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不能完全满足申请方其他案件的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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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三级医疗事故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判定标准: (一)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 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 1,视野半径<15o;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 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 2.胃缺损3/4; 1 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 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 5.脾缺失; 1 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 7.小肠缺损2/ 3,保留回盲部; 1 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 9.直肠、、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损伤致排便障碍; 2 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 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 3.膀胱大部分缺损; 2 4.双侧输卵管缺失; 2 5.闭锁丧失性功能; 2 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 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8.单肢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 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 3.双下肢肌力III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 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 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 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7.双前足缺失; 3 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轻度智能减退; 2.癫痫中度;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 1,视野半径<15o;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6.胰缺损1/2;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 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0.双侧萎缩,血清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 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 2.一拇指完全缺失; 2 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2 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 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 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三)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 3,视野半径<20o;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6.结肠大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瘘; 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2 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2 2.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2 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 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 2 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 2 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 3.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3 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 3 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 3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四)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 5,视野半径<30o;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腹壁缺损小于1/4; 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1.一侧、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 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五)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 6,视野半径<50o;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三级伤残医疗事故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4个条件:提供医疗服务的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有违法、过失行为;必须有严重、明显的不良后果;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由各区县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方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指定鉴定。 一、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属的医疗机构的报告组织的鉴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并且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以启动。 该程序的启动往往需要医疗机构的报告,卫生部门认为必要;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请求,卫生部门同意、许可,才可以启动。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卫生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属提出鉴定申请,但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拒绝鉴定的,则该程序是无法启动的!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启动鉴定申请的要求的。 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则往往是在医疗诉讼程序前,未进入医疗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如果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往往医学会是拒绝受理的。等待的委托或者当事人的协商结果,通过在诉讼中的请求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三、要求鉴定的 根据中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该鉴定程序在设定上是有其特殊性的,与其说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一个诉讼权利,不如说是法律给了法官的一项权利。使法官在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可以更好的驾驭庭审程序,给法官的裁判提供法律依据。 要求医疗事故鉴定的,不需要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也不存在当地医学会是否受理的问题,只要庭审法官认为必要的,就可以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患者或家属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前,一定要注意及时搜集和保护证据,如病历资料、实物、挂号证、医疗费单据、交通费票据等。此外,还要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及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按照医学会的要求及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材料,并委派详细了解整个医疗纠纷案件、逻辑思维清晰、会说普通话的人员参加鉴定会。 医学会在接到鉴定申请后,会向医患双方发放提交材料的告知书,医患双方交齐鉴定材料后,由医学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专家组成及专家人数,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专家,向鉴定专家送达鉴定材料,组织召开鉴定会。在专家合议形成鉴定结论后,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由医学会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方或委托方。一个鉴定周期通常需要60天左右。专家组成事故技术鉴定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专家鉴定组的专家依据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鉴定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可以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之 一,也是人民审判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证据之一。 患者如果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申请再次鉴定。 根据市物价局规定,首次鉴定费用3000元,再次鉴定费用3500元。鉴定费由鉴定申请方预先缴纳。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种类很多,除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外,还有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医疗侵权赔偿案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等,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不能完全满足申请方其他案件的诉讼要求。
医疗事故三级责任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4个条件:提供医疗服务的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有违法、过失行为;必须有严重、明显的不良后果;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由各区县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方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指定鉴定。 一、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属的医疗机构的报告组织的鉴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并且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以启动。 该程序的启动往往需要医疗机构的报告,卫生部门认为必要;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请求,卫生部门同意、许可,才可以启动。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卫生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属提出鉴定申请,但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拒绝鉴定的,则该程序是无法启动的!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启动鉴定申请的要求的。 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则往往是在医疗诉讼程序前,未进入医疗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如果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往往医学会是拒绝受理的。等待的委托或者当事人的协商结果,通过在诉讼中的请求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三、要求鉴定的 根据中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该鉴定程序在设定上是有其特殊性的,与其说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一个诉讼权利,不如说是法律给了法官的一项权利。使法官在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可以更好的驾驭庭审程序,给法官的裁判提供法律依据。 要求医疗事故鉴定的,不需要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也不存在当地医学会是否受理的问题,只要庭审法官认为必要的,就可以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患者或家属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前,一定要注意及时搜集和保护证据,如病历资料、实物、挂号证、医疗费单据、交通费票据等。此外,还要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及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按照医学会的要求及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材料,并委派详细了解整个医疗纠纷案件、逻辑思维清晰、会说普通话的人员参加鉴定会。 医学会在接到鉴定申请后,会向医患双方发放提交材料的告知书,医患双方交齐鉴定材料后,由医学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专家组成及专家人数,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专家,向鉴定专家送达鉴定材料,组织召开鉴定会。在专家合议形成鉴定结论后,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由医学会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方或委托方。一个鉴定周期通常需要60天左右。专家组成事故技术鉴定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专家鉴定组的专家依据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鉴定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可以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之 一,也是人民审判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证据之一。 患者如果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申请再次鉴定。 根据市物价局规定,首次鉴定费用3000元,再次鉴定费用3500元。鉴定费由鉴定申请方预先缴纳。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种类很多,除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外,还有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医疗侵权赔偿案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等,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不能完全满足申请方其他案件的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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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事故大概分为几个等级呢?
​医疗事故必须是治疗结束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病员受损害的程度和《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条规,进行医疗过错参与责任度鉴定和因果关系等级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或植物生存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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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我一个叔叔前阵子生病住院了要做手术,结果手术之后他的病没好反而因手术损害了肝功能障碍。我朋友说这属于三级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如何认定?如何划分等级?三级医疗事故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赔偿项目有: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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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判定标准: (一)甲等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 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 1,视野半径<15o;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 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 2.胃缺损3/4; 1 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 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 5.脾缺失; 1 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 7.小肠缺损2/ 3,保留回盲部; 1 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 9.直肠、、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损伤致排便障碍; 2 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 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 3.膀胱大部分缺损; 2 4.双侧输卵管缺失; 2 5.闭锁丧失性功能; 2 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 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8.单肢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 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 3.双下肢肌力III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 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 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 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7.双前足缺失; 3 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轻度智能减退; 2.癫痫中度;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 1,视野半径<15o;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6.胰缺损1/2;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 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0.双侧萎缩,血清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 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 2.一拇指完全缺失; 2 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2 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 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 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三)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 3,视野半径<20o;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6.结肠大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瘘; 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2 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2 2.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2 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 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 2 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 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 2 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 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 3.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3 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 3 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 3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 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四)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 5,视野半径<30o;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腹壁缺损小于1/4; 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1.一侧、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 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五)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 6,视野半径<50o;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
2,视野半径50;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
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
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
2、全胰缺失;
1
3、小肠缺损大于3/
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
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
5、两侧、副睾缺损;
1
6、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
7、双侧卵巢缺失;
1
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
9、四肢瘫,肌力Ⅲ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
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 型)。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级医疗事故该怎样认定的呀?
[律师回复] 对于三级医疗事故该怎样认定的呀?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4个条件:提供医疗服务的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有违法、过失行为;必须有严重、明显的不良后果;违法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由各区县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方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指定鉴定。
一、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
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当地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学会,专门设有医学会,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
如果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委托鉴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共同委托的,要求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接受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单独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的,当地的医学会是不会受理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
如果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属的医疗机构的报告组织的鉴定;或者是患者及其家属单方面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并且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以启动。
该程序的启动往往需要医疗机构的报告,卫生部门认为必要;或者患者自己提出请求,卫生部门同意、许可,才可以启动。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卫生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患者及其家属提出鉴定申请,但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鉴定,或者拒绝鉴定的,则该程序是无法启动的!患者及其家属是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启动鉴定申请的要求的。
如果是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则往往是在医疗诉讼程序前,未进入医疗诉讼程序的情况下。如果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往往医学会是拒绝受理的。等待的委托或者当事人的协商结果,通过在诉讼中的请求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三、要求鉴定的
根据中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家属都没有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么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要求,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该鉴定程序在设定上是有其特殊性的,与其说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一个诉讼权利,不如说是法律给了法官的一项权利。使法官在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可以更好的驾驭庭审程序,给法官的裁判提供法律依据。
要求医疗事故鉴定的,不需要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也不存在当地医学会是否受理的问题,只要庭审法官认为必要的,就可以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患者或家属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前,一定要注意及时搜集和保护证据,如病历资料、实物、挂号证、医疗费单据、交通费票据等。此外,还要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及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按照医学会的要求及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关材料,并委派详细了解整个医疗纠纷案件、逻辑思维清晰、会说普通话的人员参加鉴定会。
医学会在接到鉴定申请后,会向医患双方发放提交材料的告知书,医患双方交齐鉴定材料后,由医学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专家组成及专家人数,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专家,向鉴定专家送达鉴定材料,组织召开鉴定会。在专家合议形成鉴定结论后,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由医学会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送达移交方或委托方。一个鉴定周期通常需要60天左右。专家组成事故技术鉴定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专家鉴定组的专家依据医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进行鉴定的,所做出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证明效力,可以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之
一,也是人民审判医疗事故争议案件的证据之一。
患者如果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申请再次鉴定。
根据市物价局规定,首次鉴定费用3000元,再次鉴定费用3500元。鉴定费由鉴定申请方预先缴纳。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种类很多,除了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外,还有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医疗侵权赔偿案件、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等,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不能完全满足申请方其他案件的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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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对于患方当事人来说,先封存并复印病历。这是最必要进行的事情,为什么要这么做,因为在医疗纠纷当中,医院的住院病历或者是门诊病历以及其他的诊疗材料都是第一手,而且最重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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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我叔叔当时因为肚子痛去医院检查出是阑尾炎要急需手术,在手术台上因为医生的失误导致我叔叔大出血差一点失去生命。现在在进行医疗事故认定。医疗事故分为几个等级呢?
[律师回复] (一)一级医疗事故:因医务人员的责任或技术的过失,直接造成患者的死亡属一级医疗事故。例如某医师在注射器内准备20毫升乙醚要给患者做静脉肺循环时试验,而护士未通过医师自作主张去给患者静脉注射,根本不知道用药的目的,将20毫升乙醚全部注射入静脉内,造成患者的死亡,这是因护士的过失直接造成的一级医疗事故。(二)二级医疗事故:因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方面的过失,直接造成患者的残废,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由于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方面的过失虽未直接造成患者的死亡,但患者的最后死亡与其有一定的关系,为二级医疗事故。例如某麻醉医师在为某手术患者进腰椎麻醉时,误将95%酒精当作麻醉药注射到患者的椎管内,造成患者永久性下肢瘫痪,丧失全部分劳动能力,生活也不能自理,被定为二级医疗事故。所谓丧失劳动能力,指的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少不能自理者。处理时常结合患者的职业,及残废的部位综合进行分析,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不能被认为是丧失劳动能力。(三)三级医疗事故:因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方面的过失,造成患者重要组织器官的损全国各地,导致功能严重障碍,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这种组织器官的损伤和功能的严重障碍,对患者的生命暂时无危害。一般认为劳动能力丧失在三分之一以上者,才被认为部分劳动能力的丧失。例如一门诊手术室医师在为患有腘窝部腱鞘囊肿的患者手术切除时,因出血过多,致使手术野模糊不清,囊肿壁又向深部蔓延。手术医师因技术不熟练,又想急于求成,尽快切下肿物,在未搞清物根部解剖关系的情况睛,贸然用锐剪刀断离肿物,终因牵拉肿物力量过大,改变了种物概况正常的组织解剖关系,损伤了腓总神经。手术后患者留有跛行和“马蹄足”后遗症。患者原为车工,影响劳动能力在三分之一以上,定为三级医疗事故。
二级甲级丙类乙等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 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重度智能障碍; 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矫正视力<0.0 2,视野半径<50; 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4、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30cm2; 5、一侧全肺缺失并需胸改术; 6、肺功能持续重度损害; 7、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四级; 8、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伴有不能控制的严重心律失常; 9、食管闭锁,依赖造瘘; 10、肝缺损3/ 4,并有肝功能重度损害; 1 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1 2、全胰缺失; 1 3、小肠缺损大于3/ 4,普通膳食不能维持营养; 1 4、肾功能部分损害不全失代偿; 1 5、两侧、副睾缺损; 1 6、缺损或性功能严重障碍; 1 7、双侧卵巢缺失; 1 8、未育妇女子宫全部缺失或大部分缺损; 1 9、四肢瘫,肌力Ⅲ级()或截瘫、偏瘫,肌力Ⅲ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0、双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 2 1、肩、肘、髋、膝关节中有四个以上(含四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 2、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 型)。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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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乙等医疗事故怎么赔偿呢
《标准》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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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中三级戊等医疗事故是指甲级甲级医疗事故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戊等赔偿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章 第五十条)

赔偿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医疗事故鉴定等级,不同的等级,赔偿的数额不一样。 第二,确定医疗过失与造成的后果,从医疗机构也好或者做医生来讲,他所负责任的程度。 第三,要考虑到你的原发疾病,跟你这个身体损害之间还有什么关系。由这三个因素出发,这次规定得比较细,一共是11个方面。一旦确定为医疗事故,将来的赔偿应包括,医疗费,包括病人的陪护费,包括病人在医院的就餐费,包括造成病人残疾以后,残疾的赔偿,以及造成残疾以后,他的残疾用具,病人的误工费,还有陪护人的交通费,病人从外地来的交通费,还包括了将来病人一旦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他的16岁以下的孩子的抚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费,所以这个项目规定是比较详尽的。

精神损失,现在是在民法里有这个内容。但考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对病人的身心造成损害,也包括他精神的损害,应该对他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其标准,一般根据当地的平均的年生活水平,根据不同情况赔偿若干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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